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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专家评审制不能“一刀切”(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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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3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来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的通行做法。相对于过去分散采购状态下基本由采购单位说了算的做法,专家评审制显然前进了一大步。不过,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多种影响因素,因而在采用专家评审制时不能盲目“一刀切”。

  目前来说,专家评审制还存在三大不足。首先,评标委员会大都是临时组建的,难以保证较高的评审质量。

  其次,由于评审委员会集体作决策,从集体决策机制上来说,不管结果是否正确,个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问责,很难确定责任主体。第三,容易形成与特定利益相关方的“共谋”。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的权宜之计,采用专家评审制来确定采购结果的方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必须要结合实际,创新方法,探索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决策方式来完善补充。

  目前情况下,虽然政府采购项目品目繁多,但从项目执行性质来看,可以将政府采购项目分成两种:一种是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如IT设备、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另一种是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如应急救援装备、专用软件、系统工程等。
 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基本属于市场比较成熟的产品,如果每次都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不仅人力、物力成本高,不利于节约财政性资金,而且由于评审简单,在评审中只需对几个关键的技术参数作符合性比对即可,评审技术含量不高,专家都是重复劳动,意义不大,完全可以利用现代电子化办公优势,将这类项目放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只需提前设计好网上信息公示、网上运作时限、网上技术需求对比、网上结果确认等程序,做好规定动作,就能比较理想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操作,同时也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

  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技术需求复杂,用户专业化要求高,性质特殊。所以需要在技术和商务条款上进行严格把关,发挥专家评审的作用就非常重要。这类项目的评审,一是可以考虑建立专家常任制,在严格规定专家水平、所尽义务和所承担责任基础上,增强激励机制;二是建立采购官员制,将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身份界定为采购官员,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直接对政府采购项目负责,内部建立以专业咨询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家为技术支撑的工作机制,专家只作为项目评审的技术把关者,对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确定,以保证方案科学、合理、公正,由采购官员在确定方案基础上进行采购管理。(文/邱浩宇)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61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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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1:59:30 |只看该作者
思考文章中的一段话: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的权宜之计,采用专家评审制来确定采购结果的方式】

如果结合目前论坛上热议的“评标委员会定性”问题,恐怕问题还不那么简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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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12:14:02 |只看该作者
按照作者意见只是区分为两种执行行政。

大力认为,在询价采购当中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是可以得到实践的,电子招标也是比较可行的。,其它的政府采购模式个人意见都应该算是::“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应该采用规避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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