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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采购回归理性 让阳光采购获更多喝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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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5:29: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久前,一些地方政府曝出的“豪华”政府采购事件,备受公众关注。从某市财政局采购苹果iTouch4当U盘,到某省公安厅电脑采购清单中出现4.1万元超高配置笔记本电脑,再到某地方法院采购豪华电动按摩椅等等,这些地方政府采购行为变成了大手大脚的奢侈消费。

  政府采购的本意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用更少的钱买到性价比更高的东西,从而降低行政开支,而上述政府采购需求的范围却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如何让政府采购回归理性,让阳光采购赢得更多喝彩。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采购所所长曹富国教授为我们作出了深度解析。

  1。问题被发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记者:上述案例中,地方政府采购的商品可以用“豪华”来形容,网上有人戏称为“天价采购门”。您如何看这些现象?

  曹富国:首先,我们要看到,这些问题的发现本身就是政府采购的一个进步。我们在关注这些通过媒体曝光的“天价”采购现象时会发现,很多采购问题都是网友通过政府网站上公告的采购信息发现的。这些问题的发现正是基于这些年有关法律要求公共采购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的一个表现。

  公共采购信息公开,一般是指将要求的应当公开的公共采购信息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公共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公共采购信息公开是公共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公共采购要做到公开透明,首先要求做到公开采购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共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告诉社会公众,公共机构有哪些采购需求,什么时候开始采购,如何开展采购活动。

  公共采购信息公开,既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也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公共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

  通过这些现象,我们还看到,公众对于政府采购也越来越关注。这就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切实实做到“阳光采购”,让公众满意、让公众放心。

  2。“豪华”需求:板子不能打在采购屁股上

  记者:从最近所曝光的几个“天价”采购案及公众反应来看,大家对“政府采购”这个环节的质疑很多,您怎么看待这些问题?

  曹富国:这些年来,总是时不时出现被公众和媒体关注的公共采购案。工程、医疗器械、药品、信息系统及其产品、汽车、空调、政府保障房建设等公共采购领域都是被关注的重点。我在许多场合也听到大家对某些地方政府采购的质疑。我认为,首先这些质疑都是对的,而且这些问题可能并不是个案。

  我认为,一定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一定是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仍需改进的地方。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也一直在进行革命和持续革命。我们需要对这些质疑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找到问题所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回应公众的质疑,对政府采购而言尤其重要,因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心是政府采购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灵魂。要在中国的具体制度环境下来分析具体的个案原因。从近来所发生的几个个案来说,我认为板子不能打在采购的屁股上。

  从曝光问题的表象上来看,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在采购需求失控情况下的超需求采购或豪华采购问题,而这一问题既不是现有的采购环节造成的,也不是现有采购制度所能够解决的。

  实际上现有有限的采购职能对解决这一问题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政府采购法侧重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采购的问题,它假设采购需求已经确定,采购预算已经配置到位,然后采购人(即用户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采购。

  从总体上看,我国有关规制政府需求和预算的法律在某些程度上不具有可执行性(比方说让政府自己控制自己需求和给自己配置预算。这不是说一定不行,但是要考虑到这里边所存在的利益冲突和潜在风险,并注意寻求防止这一风险的机制)。暴露于外的豪华采购问题,也说明这种风险不是想象出来的或者从理论上推导出来的,很可能是现实存在的。

  3。指定品牌:同样使政府采购制度受到伤害

  记者:在媒体曝光的几个案例中,问题还不限于“豪华”采购问题,还存在着指定品牌问题,比如某地明确提出购买“苹果品牌”的U盘或者电脑,这是不是干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曹富国:是的。这几个案子在去年年底几天集中被曝光,年前年后几家媒体都找我采访。为了慎重起见,我收集到了所涉及的几个信息公告。认真看了以后,我有了意外发现:在所涉及的几个案子中,指定品牌的问题很普遍。要知道,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就是它的开放性,而指定品牌则显然与此背道而驰。

  虽然我也总是找机会在各地调研,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了这么多年之后,仍然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我始料不及的。

  政府采购中的指定品牌问题与政府采购需求及表现此需求的技术规格有关。在政府采购中,用以定义政府所需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等需求的形式就是技术规格。技术规格是采购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上联需求,下接评标标准。就前者而言,它将采购需求表现于外,使供应商了解政府的具体需求,并据此进行投标和竞争。就后者而言,评标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供应商的投标能否满足技术规格所体现的需求。

  产品的技术规格包含如下内容,比如产品的功能、安全标准、质量要求以及其他技术规格,与现有设备的兼容性、环境特征——比如,使用可回收材料的要求等。技术规格的内容会对合同的竞争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技术规格的开放性和非歧视性是政府采购法的基础。如果使用某一供应商或某一产品的技术规格,就会对其他供应商或产品造成歧视。因此,公共采购法禁止在采购中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中的品牌具有技术规格的功能。只有不借助指定品牌就无法描述技术规格的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指定品牌来说明其需求。但此时,为了满足公平竞争的原则,一定要同时加上类似于“或同等功能的产品也是合格产品”的表达。而指定品牌,本身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4。职能和专家型采购:公共采购改革往哪里走?

  记者: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可不可以解决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何解决?

  曹富国:这本应该是《政府采购法》应该解决好的,因为采购职能的本意是发挥政府的采购专家的作用,它能够告诉政府用户,如何才能满足其公务需求。但是在我国现有采购法下,采购职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局限于购买环节,即接受采购人用户的需求进行采购。它上不管采购需求是如何发生、是否适当以及预算是如何配置的,下不管货物是怎么交付和接受检验,尤其是采购合同是如何履行的。这样的采购职能可能会是一个购买专家,但不可能是政府的一个采购专家。我这样讲的意思是,政府采购职能决不仅仅限于招标这一狭窄的购买环节,它应该成为如何满足政府公务需求的采购与供应专家职能。

  实际上,公共采购法和采购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监管,而是为了使政府成为一个最好的采购人,实现最好的采购。因此,我认为强调中国政府专家型采购职能是中国公共采购立法和改革的方向之一。但这是一个被现有公共采购法律所忽略的问题。现有公共采购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监管而制订,加强监管也常常成为处理公共采购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的一个简单而又惯常的手段。

  可是,我们从这几个案例中可以发现,问题本身不是因为没有监管所造成的。更多的监管不仅可能于事无补,而且可能还会衍生出新的监管问题。当一个采购职能是高度分散化和外包化的时候,你不可能指望政府有一个持续稳定的采购专家职能。如果政府没有这样一个专家职能,什么样的加强监管手段都可能是南辕北辙。我谈专家型采购还与我观察到的另一个采购问题有关:强监管模式导致了追求合规性和规避风险的政府采购行为模式。所以,尽管采购的效果令公众大跌眼镜,但采购过程你却挑不出合法性毛病。因此,以强监管为导向的中国公共采购法治可能正在走向两个极端:放松监管,就会导致这几个案例所表现出的违法采购问题;而加强监管则可能导致追求合规性而偏离专家型的采购行为。现在到了我们思考什么是更好的监管的时候了。专家型采购职能建设和采购职业化发展不仅可能为中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支撑,而且还可能为中国未来的采购法律改革提供一种可参考的思路。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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