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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否可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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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11: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判时间: 2010-9-30 18:00

裁判观点: 详见跟帖。

最佳辩手: 镇采

  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还是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诚请各位发表高见!

结束时间: 2010-9-30 18:00 裁判: hetan719

正方观点 (9)

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反方观点 (0)

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辩手:3 ( 加入 )
 
辩手:0 ( 加入 )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wsytl1976 + 5 发起关于实际问题的辩论!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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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6:12:1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只是对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仅就此规定而言,我们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类似于综合评估的方法。
      但我提醒大家注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条第(四)项中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
      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首先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然后在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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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6:33:40 |只看该作者
    只能采取符合要求的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理由:  楼上的已经把法律条文说过了,谢谢!!!!
    在实际操作上,所谓竞争性谈判,把采购人所有要求(含标书上已经声明,或在谈判中 再次增加或者减少的) 潜在供应商可以在之后的谈判中作出具体承诺,来满足采购人的最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这样即使有二次,三次,谈判,最终的时刻供应商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重新作出有竞争性的报价, 报价最优惠的达到项目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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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6:50:5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性价比法。  好像在政府采购中,没有“综合评估法”这个说法吧?

    现实中,好像很多竞争性谈判在用综合评分,久而久之成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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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6:55:46 |只看该作者
    纯个人意见: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人,法上的楼主已说到我就不重复了,另财政部财库2007年2号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第三条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在第四条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中又提到“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但是我个人认为针对特殊项目应可以突破上述规定,个例上应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毕竟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号) 中第五十一条对最低评标价法还有这样一个定位,即“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个人对这一定位理解是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这一定位依然适用。对于特殊项目,尤其技术复杂难以统一又需注重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项目个人感觉综合评分法更能挑选到性价比优秀的产品或供应商,虽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比公开招标多了一个谈判的过程,但谈判过程并不能把供应商的差异技术的差异等等都调整到一个水平,并不能把复杂的要求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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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6:59:28 |只看该作者
    不知怎么选,我不是中立者,我的理解是个例上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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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7:23:17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1124:并不是所有项目“来满足采购人的最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就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对某些项目如果把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忽略掉,那采购人的确还不如不买,买了便宜的产品表面上节约了资金,但达不到实际使用需求买了等于没买,反而是浪费财政资金。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项目的评价方式我更倾向于就项目来确定,而不是就采购方式(目前就公开、邀请和谈判三个方式而言)来确定。
    综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各文件精神,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有一条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与“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不觉相互之间有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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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17:25:51 |只看该作者
    用采购方式确定评价方式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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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21:52:05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有益而无弊。因为产品技术复杂事先不能确定的参数和要求要经过谈判小组谈判来确定。供应商也有
    多次报价的机会。其中专家评委意见未必能够一致。如产品性价比、供应商实力。。。。。。单纯考虑价格很难选出满足采购人需求且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供应商。格力空调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维修费报出400万元和十年免费,光看价格难以取舍吧。产品确保质量,
    十年不用维修,不报维修费,有问题免费修和维修费要400万元都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如何选?当然要选性价比好的。
    况且政府采购买产品有采购计划,维修恐怕要单位自负吧。买时贵点,用时便宜。这个问题只有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解决。
    既然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那为什么不能根据采购任务的实际去选择有利的评标办法,采购人高兴、代理机构方便,何乐而不为?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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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22:46:15 |只看该作者
    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方法却可以有多种。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则必须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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