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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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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14 16:5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听说这次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有关部门审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施条例》要出台了,其中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条将删除,不设上限。
    有没有前辈详细分析下投标保证金的上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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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但我坚信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可以使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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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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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14 17:05:26 |只看该作者
其实删除也是应该的,避免大工程实力不强的公司来捣乱,同事防备中标不动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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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3-14 17:15:51 |只看该作者
参考何红锋教授的一篇文章: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海阔天空 2010年06月06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可能认为作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我的看法是,如果正常提交履约担保,并不能认为是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而是供应商履行合同必要的成本。认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这在许多采购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重庆发生的“垮床”事件。当然,禁止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合理的,因为两者的数额应当是不一样的。如“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如果问题出在投标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其担保目的可以达到;但到了合同履行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这一数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就有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外,要考虑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规定,但却对履约担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总之,“实施条例”不宜对履约担保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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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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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3-15 20:40:5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设上限,如果不设上限,投标的门槛、成本将会更高,造成整个招标投标成本加大。现在不少地方已经超过80万的上限了,并且在资格预审阶段就开始收,美其名曰“诚信保证金”。在这方面法规如果不加以规范的话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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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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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1:46:17 |只看该作者
什么事情不能搞一刀切,论情况而定,就现在来说,设个上限还是比较合适的,如果大家都被这条卡主了,容易产生腐败(业主心仪的单位不叫保证金),或者故意让让标招不成。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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