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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句话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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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3 11:2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题: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句话对不对呢?
     结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理解,这句话如何更好的去理解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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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3 11:29:59 |只看该作者
若上面的话没有错,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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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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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3:47:33 |只看该作者
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双方没有成立合同,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说要约邀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本身一定要形式和内容守法。例如虚假广告,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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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5-13 14:40:00 |只看该作者

回 dlvtc 的帖子

dlvtc: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双方没有成立合同,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说要约邀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本身一定要形式和内容守法。例如虚假广告,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012-05-13 13:47)
[s:93],谢谢,似乎有点理解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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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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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5:46:56 |只看该作者

回 dlvtc 的帖子

dlvtc:
这句话表达的意思是,双方没有成立合同,没有约束力。但是不能说要约邀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本身一定要形式和内容守法。例如虚假广告,这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虚假广告就是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了,应承担责任。与招标不一样。
招标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就在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产生投标招标关系。尤其所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期限,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而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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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2-5-13 20:43: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法是比较模糊的。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必须分清。两种责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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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14 08:27:12 |只看该作者
对招标人应当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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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5-14 10:51:12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的法律约束力有两层含义,一是合同法所对应的民法商法,一是招投标法所对应的经济法。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更多的理解为民法商法中的法律责任。而招标投标法中的法律责任分为多种层次,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只有少数条款规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要约邀请这一说法体现在合同法中,而在合同法中并无行政责任的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要约邀请不具备成为法律文件的条件,所以命题的说法理论上讲是正确的。
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来讲,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是存在行政责任的法律约束力,但这一法律约束力被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限定于招标人,并未延伸至其他任何第三方,所以命题的说法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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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1:10:4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真不好说只是要约邀请,那么合同呢?
这个还是特殊法的关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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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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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4 11:19:23 |只看该作者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来理解肯定不对!
只要看看涉及招投标的官司,控辩双方重点的有力证据就来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这时根本还没有合同存在。这些证据就是具有十足的法律约束力的。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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