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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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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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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4 16:48: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一个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发,但是在签合同时,发现做不了,中标人想放弃。
1、如主动放弃,是否业主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新的中标人?
2、中标服务费,放弃的单位的中标服务费是否该退还?新的中标单位是否该缴纳中标服务费?
3、放弃的单位的保证金是否扣留并罚没?新的中标人的保证金已退,是否应该要求其再次提交保证金?
目前看来中标人放弃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而是自身原因,可能因为成本问题。
请各位帮忙分析下!!!!感谢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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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28:2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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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29:14 |只看该作者
放弃的单位的保证金应罚没,新的中标人应该要求其再次提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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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36:22 |只看该作者
这样比较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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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5#
发表于 2011-5-5 09:03:50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xhx) 的帖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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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0:49:15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合同都没签,保证金先退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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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7#
发表于 2011-5-5 11:14:17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zzj0102) 的帖子

首先这是个政府采购,18号令规定,采购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且一般其他项目也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把非中标人的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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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5 11:17:37 |只看该作者
晕,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遵循的是不同的两套法律体系。提问时,最好说清楚项目性质,不然人家回答得再多再全面,恐怕也对你解决问题没有多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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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5-5 11:19:42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zzj0102) 的帖子

恩,以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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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5-5 11:38:30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一律没收。。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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