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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假招投标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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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5:24: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年6月11日,连云港工商局经检大队在对房地产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连云港市连云区南苑小区建筑工地上挂牌项目部为淮安A公司项目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上的建筑企业为淮安A公司。但张贴于开发商办公场所的建筑施工图纸上及开发商提供的2009年9月26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又为淮安B公司。开发商解释为一时疏忽,但对真实施工方无法解释清楚。李逵与李鬼难分,谁是施工的真实主体?引起执法人员高度关注。

  执法人员经过外查内调,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违法事实:淮安B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高某的弟弟,为淮安A公司副总经理,在连云港成立了淮安A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承揽建筑工程时,为独享工程收益,通过淮安市某领导与淮安B公司协商,以其哥为负责人,自己投资,在连云港成立与淮安B公司无任何利益分割关系的淮安B公司连云港分公司。2009年9月23日,淮安B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开发商共谋,先施工后进行房地产招投标的补充手续。在补充招投标手续时,当事人在未经淮安B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不符合招投标资格),私刻其印章并冒用其名义,制作《施工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并签订施工合同。淮安B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冒用公司名义取得工程后,独立经营并获取收益。

  为满足房地产招投标应有三家单位参加的法定要件,当事人还暗中请淮安A公司、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另案处理)以完成招投标手续的补充。

  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是一起冒用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于是,经连云港工商局连云分局案审会批准,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处罚,当事人收到了10万元的最高幅度罚单,并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当日主动缴纳罚款。

  案后思考

  一、要对房地产招投标活动深入了解。虽然招投标的监管权不在工商机关,但大量的违法行为往往产生在招投标时,因此出现关系标、权力标、虚假招标等现象。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商业贿赂、无照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从招投标入手,查处违法行为,是工商机关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执法人员必须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常识如保证金制度、公示登记制度、投标主体资格及投标的时机、参加投标单位数量规定等等进行知识储备,执法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

  二、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找准定性方向。对房地产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职能部门的监督处罚权都进行了分工,规范房地产行业要依法进行,既不能越权又不能缺位。

  三、部门联合,共享资源。规范房地产行业,涉及到政府、建设、质检、规划等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共管,资源共享,克服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工商机关唱独角戏的现象。(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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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0:01:55 |只看该作者
点评:此虚假招标投标案件,涉及的中标金额是多少?

假如,项目金额是1000万,冒用名义者可获利100万;而我们的严厉处罚只有罚款10万的话,是不是该虚假案件的始作俑者要偷偷地乐呢?

其实,人们最应该思考的,是如何避免这样的虚假招标得逞;为何评标委员会看不出来问题?

其次,对于这样的虚假招标,到底应该如何惩处,才是严格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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