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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设参考价 蓄意抬高价格将严厉处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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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0:57: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设参考价
  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 不高于周边省份最低采购价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讯“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实行‘带量采购’(区域)或‘单一货源承诺’采购,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昨日,省医改办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等行为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各市(州)不得自行招标采购
  实施方案规定,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行政村卫生室。各市(州)及以下政府和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主体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委托授权协议,省医药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中标企业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药品采购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但根据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其他采购方式: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设参考价
  实施方案要求,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双信封”的方法公开招标,实行“带量采购”(区域)或“单一货源承诺”采购,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原则上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确定一家生产企业中标并保证该企业获得全省境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对采购需求量过大、一家企业无法满足市场供应的,按行政区域及采购数量,将全省划分为2-3个区域,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只有一家企业供应。
  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设定参考价。参考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并结合社会药店零售价、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我省基本药物采购挂网限价及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等合理确定省参考价。参考价应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不高于我省挂网限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低采购价。
  蓄意抬高价格将严厉处罚
  投标人须持药品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书,GMP、GS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复印件按照集中采购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地点现场报名。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企业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本次药品采购参考价。投标报价必须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对应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报价。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在公示期间,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组织专人对中标品种拟中标价格进行核查比对。如中标价高于原实际采购价的,及时向省医药采购中心反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省医药采购中心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对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将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取消该企业供货资格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来源: 每日甘肃网-科技鑫报)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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