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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四科教材重要考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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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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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13: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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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15: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nblkq3987于2009-04-17 11:13发表的  :
谢谢!

呵呵,不客气,举手之劳,这样大家学习起来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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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25:31 |只看该作者
正在整理招标投标法律整合学习纲要。先发上一部分未整理的初稿,请楼主指教,这样做效果如何?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一部法律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本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实现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也包括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之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着呢辜负机构、国有启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 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0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程序,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本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纹是针对强制性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函[2000]27号,2000年4月4日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发布)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滞、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同上,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上,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同上,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申学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第三条)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上,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是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的本质是为了订立合同,因此招标投标法遵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低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奖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一)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限制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必须保证统一和协调。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7号)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六条: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3月4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招投标工作职责的复函 中央编办函[2003]82号,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以及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不含内贸)的职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知道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5]1282号,2005年7月14日发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参与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一)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式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三)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四)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五)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和调研。(七)研究涉及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八)研究需呈报国务院的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项。上述职责范围,不包括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以及标的在境外的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的招标投标。本机制采用定期联席会议的形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各指定一名至两名司局长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参加会议。每次会议具体议程及议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席会议成员会商确定并发文通知。联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部际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成员单位同意后印发。遇重大问题,各成员应及时请示本部门领导。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或两名相关司局的处长组成,负责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拟提交部际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联络员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联络员工作小组临时会议。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在制订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综合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时,应充分协商。各行业和专业普遍适用的招标投标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起草并颁布实施;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由相关主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会签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后印发。对在制定招标投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分歧,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方充分协商,也可提请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七、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粒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恰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收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7号)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范围。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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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29:3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nblkq3987于2009-04-17 11:25发表的  :
正在整理招标投标法律整合学习纲要。先发上一部分未整理的初稿,请楼主指教,这样做效果如何?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呵呵,辛苦了,建议也整理成word的格式,把重点标出来。

欣赏你这种好东西大家分享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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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4-17 11:31:54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楼主,还在继续做之中,全部文字采用手录,这样做为了加深记忆。做完以后发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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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1:52:30 |只看该作者
3楼网友的积极性应该肯定。但是,希望注意两点:

第一,最好仿照陈川生总工的格式,加以总结归纳成“几条”,那样容易理解和深入学习;

第二,格式和加描重点,色彩等等,一定要有;可以分成几次发,这样一大长段的,不容易看;即使下载后再学习,也不太方便。

个人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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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互通有无、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8#
发表于 2009-4-17 12:23:55 |只看该作者
协会不是有统一的教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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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9-4-17 13:36:39 |只看该作者
[s:56]
“天啊,为什么我至今还是寡人一个?”天答“哼,因为你比西施优雅,比貂婵聪明,比昭君幸运,更比杨贵妃好命,我嫉妒,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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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4-17 13:40: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nblkq3987于2009-04-17 11:31发表的  :
呵呵,谢谢楼主,还在继续做之中,全部文字采用手录,这样做为了加深记忆。做完以后发上来。
十分佩服和感动![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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