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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有关货物范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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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5 10:4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教材P146有段话有点不理解

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如专利),固体、液体或其他物体。。。。。

有一点不理解的地方,如果是专利应该是属于服务的范围,为什么这个地方划分在货物范畴内?是否是专利产品而不是专利?

请专家帮忙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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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34:2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服务一般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政府采购法对服务的界定采用的是排除法,即首先判断其是否属于货物或工程类项目,如果既不属于货物又不属于工程的,则将其界定为货物类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个人认为,如果是已开发完成的专利的转让,应该界定为货物;如果是专为采购人提供的专利开发,应界定为服务。
  一己之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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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5:50:4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专利和商业软件(如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类似。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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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6:51:28 |只看该作者
我在09年度曾做过一个专利引进项目,国家外管局把专利引进是划归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商业软件也应该在服务贸易中吧,如果是直接提供专利产品,划归货物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专利,是否应该划归在技术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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