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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困惑5 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在哪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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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20:2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在哪 ?上

[gzztitc注 :这是本人比较糊涂的一个问题。整理后发表,最后附有在博客网站发表时的说明】

(原载筑龙网招投标论坛2005年12月5日 gzztitc )

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 5  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在哪 ?

  谷辽海律师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制度有待理顺 》一文中说,

“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标书”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

    那么,招标中的经济、法律类别的专家是指的什么人呢?

    本人很少看到有关解释。唯一比较权威的,是早期的如下文章。

《招标投标法释义》一文中,解释到:“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条第2款规定了专家的资格条件,即:(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法》第13条)。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引文完)
政府采购法的释义里,对经济类别的专家,还提到另一解释:就是熟悉市场行情的行家,哪怕不够高级职称、工作8年的要求,也可以聘请。

在具体的评标工作中,大量的是技术性的工作;相当重要的,还有所谓“资格审查”,比如:投标方的注册文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及数额计算;投标方单位职业资格等级证书;项目经理等人员资格证书等;银行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业绩清单;各种获奖证书等;还有联合体投标的协议书等等。当然,还包括:投标价格的计算,有没有漏项和误算?设备或者工程交货和完工的日期;付款方式等等,再加上合同条款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中,大多数价格方面的计算,往往都是业主自己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而资格审查的大部分,不都是由技术专家来作的。比如,采用所谓综合评标法(即 打分法),总共100分,其中,技术专家打分的,往往只有40-50分。而前述的经济和资格条款,要占到60―50分。

可是,那里去找这样的经济专家呢?

几乎所有的大学、研究所、管理机关……都没有这样的专门人才。倒是一些招标投标公司,审计和监督机关,也许一些物流或者流通公司,有人从事类似的工作,熟能生巧。比如,我看到筑龙网上,笨东先生,总结了若干条识别真假证明的经验,就很好。笨东先生还能告诉网友如何查询某一投标单位是否是真的公司,真的具有相关资质,等等。

    但是,笨东先生这样的人士,能会被招标代理请去当经济专家,审查投标资格吗?

有时候,我反而庆幸,如果经济类别的专家涵义模糊容易达到,会不会有人请到的评标专家是清一色的高级经济师,而工程技术类别的专家反而被排挤呢?

    至于法律专家,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如果我们承认谷辽海律师,是研究政府采购和招标问题的法律“第一人”,其他还有多少律师或者法律人士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如果谷律师以及中国招标协会中的杨律师等少数国家级别的专家,那么省里、县里级别的专家到那里找?

我真的困惑了。

而现在,大量的“废标”条件,堂而皇之的写入文件、写到招标邀请之中。这都是合法的吗?

我们只能质疑、只能扪心自问,可惜没有具体的法律专家来帮助我们。

我的想法对耶?错耶?

请大家讨论。

网友讨论有关跟帖(摘录):
汉瓦  发言说 :
呵呵,难啊难
律师是法律专家,但许多律师没有高级职称(好象有高级律师之说,不知道算不算职称序列),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

gzztitc  跟帖
我原来一直以为,凡是“工程师”之类的,都属于技术职称;如果是专家,则为技术类别的专家。
本文,题目涉及经济类别,故而筑龙网的网友点击不多。因为,首先关于专家问题,大家谈的就不多;何况经济类别的专家,也许是吴敬琏、厉以宁一类的“经济学家”,与我们的招投标直接关系不大。
但是,也许我理解错了。前两天,一条消息让我大吃一惊 。请看,北京市的政府采购公告,把“造价师”列为“经济类”的专家了: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关于征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投标条例》,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就征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业范围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涵盖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开发、机电设备采购、药品采购、政府采购等领域各相关专业。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见《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见附件)。
二、专家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专业具体条件
以下部分专业专家候选人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工程技术类
( 1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各专业:编制过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主持过 5 万平方米以上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其中勘察设计类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专家应取得相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 2 )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或者主持过投资额小于 1 亿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家或北京市重点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
( 3 )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 5000 平方米以上园林古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或者主持过建筑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但属于国家或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或新建工程。
  ( 4 )工程建设监理各专业:监理过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或监理过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或监理过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具有北京市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5 )设备工程各相关专业:主持过设备费用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
2 、经济类
编制过 5 万平方米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经验,并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略)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doc  
原文网址 http://www.ccgp-beijing.gov.cn/show.asp?id=3721

请筑龙网的网友们讨论一下,起码版主们关心一下,“造价工程师”到底是技术专家,还是经济专家?

是我们大家对“政府采购”和“中国招投标”里的概念不清楚?还是有关文件的概念超越内行的理解?

bay   发言说 :
我想这里面的经济专家应该包括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一类的人员,难道只有搞证卷、搞股票的人才算经济吗?我想他们中多数人还不知道工程应分成几个分部分项!所以对工程来讲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人更能说明是专家,而不是那些嘴吧上说说很行,但连个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都考不出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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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4 20:23:17 |只看该作者
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在哪 ?中


  gzztitc 发言说:
再发一个案例:

供应商资格审查之提防虚假材料
国匙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05年12月29日  作者:韩孟玉
案例回顾:
2004年2月6日,受X省某局委托,省集中采购机构对该局综合业务网络管理系统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这本是一次寻常的采购。从招标信息发布,到中标通知书发出,所有程序按部就班。
一切似乎一帆风顺地就要结束了。然而,就在供需双方正准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节骨眼上,中标供应商T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采购人。法律规定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30日期限很快就过去了。一项500多万元的网络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在“万事俱备”的情况下终于搁浅。
为何状告财政厅
中标供应商T是一家主营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开发与推广的公司,此次招标的项目恰是其主打产品。面对这一“节外生枝”,中标供应商T在与采购人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以法定程序向其提出了书面质疑。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的配合调查下,做出质疑答复,称中标供应商在此次投标中使用了虚假材料。中标供应商T不满答复,于2004年6月16日向X省财政厅投诉。
X省财政厅受理投诉后,遂展开投诉调查,发现了3点费解之处:
第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上的公司地址与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不符,且完全是两个城市。但评标时并未发现这一情况。
第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一份《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上所写的企业名称是一个名为M的防伪技术公司,并非中标供应商本身。这即采购人所指的“使用虚假材料”。
第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公司简介部分有夸大其辞之嫌。据调查,所称“高科技集团”事实上只是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小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被采购人指为“虚假材料”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T公司为何要提供一份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的证书呢?
X省财政厅发函要求T公司澄清以上事实。T公司回函解释,“投标文件中对公司住所地和性质的表述出现失误及多提交了一份与此次招投标无关的证书,属‘笔误’和‘误装’”,并认为这只能算投标文件中的瑕疵,并没有对评委造成任何影响。而且,2003年10月份,公司进行过一次工商变更,变更前,是证书上所写M公司的子公司。
事实是什么
据T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中标供应商T与M公司间的惟一关系,是M公司下属子公司曾拥有中标供应商25%的股份。但资料证明,中标供应商在参与此次投标时,M下属子公司已完全从中撤资,可以认定,投标时,中标供应商与M公司之间已无任何关系。
而M公司是一家在软件开发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公司。调查获悉,中标供应商在评标答疑时,曾强调自己是M公司的子公司。而面对那份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的证书,评委在商务部分打分时都酌情加了分。这使得中标供应商商务分得分颇高,并成为中标的关键因素。
根据投诉调查情况,X省财政厅认为,中标供应商T在投标时提供的虚假材料误导了评委,而且其回函并没有澄清所问问题,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04年8月2日下达《关于T公司有关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认定其在此次招标中中标结果无效。
历经二审 财政厅获胜
T公司岂能坐视收入囊中的大业务化作清烟?遂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0月13日,财政部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X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书“证据确凿,法律引用适当”,维持财政厅的处理决定。
T公司不服,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X省财政厅下设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属于违法,其受理投诉后做出的任何处理决定行为都应属无效。于2004年11月4日以主体不合格为主要理由,向X省W市T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投诉处理决定无效。
一审历经5个月,2005年1月12日,该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驳回T公司的诉讼请求。T公司不服,以判决书“不分析、不说理,不尊重法律和事实”等理由,依法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2005年6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曲终人散,一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历时整整一年半。
相关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尽管已经尘埃落定,但此案引发的现实思考将为以后的操作提供借鉴。
许多人会像几位业内专家一样感慨:细细琢磨每个环节,很多问题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果真如此,究竟该怎么避免呢?


观点交锋一

资格审查 谁该发现“地址不符”

话题 本案首先是供应商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专家们一致认为,供应商要想参与政府采购,首先要自律,做“诚信供应商”。但面对不诚信行为,谁该发现呢?比如本案中的“地址不符”?

正方: 各打五十大板

孟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有人说“评标专家靠不住”,我认为有一定道理。现实中不少问题出在评标专家身上。他们的不负责任制造了不少麻烦。就本案说,评标专家肯定有问题,或者说是失职。

当然,采购人也有责任。采购人有责任审查商务部分,但主要责任在评标专家。“地址不符”,那么明显的失误怎么发现不了?不同城市的地址,意味着工商局盖的章都是不一样的。这么大的标,投标供应商连自己在哪个城市都说不清楚,如果涉及预付款,款该往哪儿打?即使不做无效标处理,也没人敢让这样的投标供应商中标。如果在评标时发现,让投标供应商澄清,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现在的问题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和责任没有结合好,即使他们失职,也无法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卫星——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本案采用“邀请招标”,按规定,资格预审是招标采购单位的职责。但现在“地址不符”是在后审中发现的,说明预审的关没把好。但评标专家也应该发现,既然评审一个项目,就应该认真看所有内容。许多质疑和投诉就是因为该把的关没把好,这些问题其实是不应该出现的。像这样的情况,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及时发现,就做无效标处理,最起码盖章要一致的啊。

反方: 专家何责之有

海默——笔名,业内评标专家

招标文件对涉及重要的投标文件内容,如“投标人声明”、“制造商声明”、“代理商声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有格式要求,且要求投标供应商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必须与此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所以与评标专家是否当场发现无关。

金贝——笔名,业内评标专家

本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有失误。一般情况下,审查资质是采购代理机构来审,但责任由评委来担。这项内容通常被称为符合性审查,理论上是评委审,但实际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做的。

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果并没有规定评标专家来审查资质,那就不是专家的责任。但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宜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为这构不成重大偏差或者实质性不响应。

专家支招:

伋兴无——安徽巢湖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评标专家的权力很大,责任很重,权利和责任没有有效的约束,政府采购工作会走向误区。巢湖市对评标专家误评、打分过低等都有相应处罚,具体做法是:评标专家在评标之前,首先签订《承诺书》,其次学习《XX评标专家被处罚的通报》。像评标专家是否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都通过《承诺书》来约束,如果最终发现承诺与事实不符,评标专家自己负全责,所以大多数专家都会主动回避。这是事前控制,而在事中和事后,则由集中采购机构发现问题,向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依规定进行处罚。

网址 http://www.echinakey.com/ShowNew/8051229/200512290005.html

我不很理解的是:

1)投标方的资质等文件,究竟是应该由谁来审查?是招标公司,还是评委?还是业主?

正如汉瓦所说,有的人糊里糊涂被“废标”。等于被“枪毙”了,还不知道是怎么死的。

大家平时遇到的情况多是怎样的?

2)造价师,即造价工程师,是技术类别的职称还是经济类别的职称?是不是国际惯例不像我们“技术就是技术;经济就是经济”那样截然分开。

各地都是按照经济类别去征集专家库的专家吗?

3)造价师,一般就能审查投标中的资质文件,看出“虚假”吗?

也许,筑龙网的网友,常常接触到资质问题,比如笨东朋友。但是,不接触招投标的造价师有吗?

4)会不会有其他的经济类“专家”与我们的造价师混在一起,也弄来评标呢?

我希望筑龙网的朋友们讨论。因为我以为,随着时间的发展,专家库里的专家,有可能大大增加。大家会面临此问题。

作为业内人士但是建筑外行,仅仅想提示大家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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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4 20:23:54 |只看该作者
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在哪 ?下

bay 网友 发言说

首先我想说的是造价工程师是执业资格证不是职称,经注册方可使用,工程师职称类别太多,良莠不齐大家都知道。

对于楼上的案例我想说的是评委肯定有责任,“第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一份《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上所写的企业名称是一个名为M的防伪技术公司,并非中标供应商本身。这即采购人所指的“使用虚假材料”。”连投标主体都搞不清,受其影响还将其定为中标单位。应该对参于评标人员进行处罚,以示评标的严肃性。

对于专家库问题,现行的办法漏洞太多,特别是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组建专家库这条,因为专家的保密性,谁能保证你这些专家得到社会的认可?专家库间也打架,你们不信请看http://www.zmctc.com/dzzw/tz20050913.htm

“特别声明:据反映最近有招标代理机构以我办的名义收集省重大工程评标专家网的评标专家资料。此行为与我办和我中心没有任何关系,请评标专家不要采信。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重大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选聘。。。。。。”

对此类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早重视起来。即然是库就应该能统一起来!
对现行库人员的组成上还应进行明确规定。

汉瓦   发言说

【以下是引用gzztitc
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继续评论。如:
“金贝——笔名,业内评标专家
本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有失误。一般情况下,审查资质是采购代理机构来审,但责任由评委来担。这项内容通常被称为符合性审查,理论上是评委审,但实际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做的。”
这样的做法是否通常的做法,对吗?】

【确实是通常的做法。
理论上审标、评标都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的,但鉴于目前防腐需要,评标时间大大缩短,评委不可能有那么多的时间进行审标。因此,许多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工作都由“清标工作组”或代理机构的人员做了。
我碰到过好几个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居然是招标办的监督人员帮忙审的。
呵呵,那人还真是好人啊,趁此机会在网上表扬他一下。】

爱猫之猫 发言说 :
【北京的做法是,分预审和后审,都有标办的监督人员介入.尤其是外出评标(即不在封闭评标区内的)和重点项目.
而且像名称\\资质不符的情况,在预审的时候都会发现.

楼主的文字里,缺少对监督一方工作的描述,所以感觉上有真空现象.如果加入监督方来叙述,可能会更好.】


gzztitc再次发言说

同意bay版主所说的意见,“造价工程师”是属于经济类别的从业资格,以及其他情况。

但是,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 :

第一,“造价工程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我听有的造价师告诉我,必须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经过统一考试,才能取得“造价工程师”的资格。我理解,这种资格,是在“技术职称”基础上的资格。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是“评”和“聘”所谓的“技术职称”;而国际上,是考国家统一的注册工程师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等,还不知道将来如何“接轨”?也许大家会有各种各样的认识,恐怕现在很难统一。

    第二,不管怎么样归类,北京市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必须吸收“造价工程师”到专家库的队伍中来,这是从实际出发的,非常英明和正确的。我看到的福建省专家库名单(已经说过,不知真假,仅做参考),大部分专家是监理人员。显然,即使这些专家非常优秀,在评标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和工程量清单种种问题,肯定不如专门的施工专家和造价工程师。人们说,“要专家,更希望要行家。”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许多人不把施工和造价的专家列入范围?我想,主要的原因,就是不容易解决“回避”的因素。

     政府采购有的文件解释,熟悉市场行情的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类”的专家。这一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三,即使造价工程师参加评标,是否就一定满足要求了?
大量的所谓“商务标”的审查问题,仍没有明确。

国际上,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多用于大型工程)和资格后审(即我们现在多数进行的开标时和开标后的资格审查)。国内,各省有各省的规定,参看汉瓦的《冷眼看招标 许多文件总是有道理的》一文。有的强调省、市级事先统一资格审查;有的强调招标方必须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三言两语,无法说清此问题。

    国内招标的实践,已经提出:面对种种“串标”和“作假”行为,招标机构和评委会如何识别它们的重要课题。典型的例子,是2003年河北广电招标案。河北一家建筑公司(曾经中标,被投诉,结果取消),在业绩中,所说的2个高层大楼,地点、名称都非常清楚,但记者一调查,却是子虚乌有。

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综合治理。单凭一家招标代理或者几个专家评委,恐怕是不够的。

按照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2003年3月8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规定,招标代理的工作有审查投标商资格一说。所以,本人以为,如果招标公司找不到合适的专家来进行资格审查的话,只有自己的工作人员来负责了。

【Gzztitc 注 :后来,笔者在建设部的网站上,看到了详细介绍“造价师”的有关资料。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关于造价师属于技术类别还是经济类别的说明。

至于“法律专家”参加评标,更无从谈起。笔者目前只知道,谷律师等少数律研究政府采购法;还有少数律师为招标公司的顾问。最近,一个专门的招投标法律网站(个人网站)   
http://www.tb-lawyer.com/ 成立,主要律师叫李锐,但是,原创的帖子还不多。

让我们哪里去找法律专家来参加评标呢 ?】


『gzztitc 在博客网发表时的说明:

我还要说明一件事情,并诚恳检讨我的一个错误。

在2006年1月,我收到了一位未署名律师的筑龙网网内电子邮件,说看到了我在筑龙网上写的文章,希望我加盟招投标法律网,同时列出上述网址。我打不开,便发电子邮件问有关版主,得到的回答“这不是筑龙网办的,他相当于利用筑龙网发布广告,再这样就要追究他了。”我于是回复了作者。

后来我才知道,这是一个新网站,2006年春节以后才开通和正常。目前,它大概是国内“第一个”律师办的专门的招投标法律网站和论坛。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原创的尚不多,大多数文章是转载的。

由于我的轻率,给双方添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再次,我诚恳地向筑龙网版主以及有关招投标法律网站长表示歉意 !希望大家互相理解,在各自的领域里,共同为中国的招投标事业作出贡献 !gzztitc  20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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