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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法的一个小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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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5:2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我在招投标法里面发现两个条文是否有冲突之处?
《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问题:既然不能分别或者单独组织,那让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起去踏勘现场时,彼此之间不就是有了见面和了解的机会了么?这样不就容易导致投标人串标么?符合招投标法第22条之规定吗?请高人告知呵呵谢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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