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3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知悉权利才能更好维权【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0:39: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供应商知悉权利才能更好维权

     20111101 14:4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高志远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定义是: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是采购人的贸易伙伴,承担着向采购人提供采购对象的重要责任。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采购对象具体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可以说,没有供应商就没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享有一系列正当合法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得到保障。但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要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就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供应商的自主、平等、正当、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供应商主要有以下九项权利。
  
  平等取得供应商资格。任何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家,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都可以是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有权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通常情况下,在政府采购开始前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必须平等地对待供应商,不能设置特定的歧视性条件阻止供应商平等地取得合格供应商的资格。
  
  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作为社会公共采购,供应商有权平等获得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而获得这种机会的前提是平等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必须在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的采购消息。
  
  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的竞争。政府采购供应商,只要拥有合法的资格,便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止,不得通过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保护性条款和行政干扰的方式,歧视和排挤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供应商有权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自主地决定投标报价和编制投标书,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此外,按照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还可以与其他供应商、自然人联合组成供应商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竞争。
  
  招标采购中提出质询的权利。如果招标采购,供应商应有权在正式投标前,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疑,特别是有权就招标文件中一些有歧视性或模棱两可出现误导的内容提出问题。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及时做出答复。招标文件发出后,如果内容有修改,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机构及时将修改后的内容通知供应商。
  
  自主、平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政府采购机关或采购人遵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政府采购机关变更或修改合同时,有权要求就合同变更进行协商,并维护自身正当的利益。同时,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与采购人是平等的民事贸易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管理者身份凌驾于供应商之上,并以此侵犯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保守自身的商业机密。首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过程,需要接受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查,投标过程中需要对一些内容作特殊的说明,可能有一些内容涉及供应商的秘密,如果是采购人必须了解的内容,供应商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但作为采购方,应该遵循供应商的正当要求,保守供应商的商业机密。其次,在谈判采购中,采购人针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人对于供应商的谈判内容、谈判条件等,同样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有权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工作最有力的监督者,在政府采购监督方面,只有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供应商应该有权了解政府采购机关采购的方式、程序、步骤,有权了解招标、评标的内容、方法和过程、有权知道中标单位的名称、中标条件和签约内容,有权关注中标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有权监督政府采购的采购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供应商如果认为政府采购程序、结果或其他方面失之公正,或自身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有权按规定的途径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关或司法机构提出质疑、投诉或提起诉讼,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政府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因故要变更或中止、终止采购合同,必须与供应商协商,供应商有权要求保护自身正当利益,要求采购人给予合理的赔偿。
  
  其他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种滥收费行为,拒绝各种不当利益要求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11月第12424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11/2
原标题:政府采购供应商知悉权利才能更好维权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11101/discussion_204118.html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zzj0102 + 3 及时转发重要消息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8 19:46 , Processed in 0.06919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