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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投标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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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4 15:4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资质是一个企业管理水平、技术等级、规模层次、发展潜力、甚至信誉等级的综合体现。对供应商投标资格审核是采购中心经常性和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一般来说,资质原件必须在报名时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但也有特殊情况,由于供应商的疏忽大意,且路途遥远,来往奔波不便,或者投标时间紧迫,来不及派人购买标书,会采用E-MALL和特快专递形式传递标书,自然资质审验就无从谈起了。但采购中心一般也有规定,即开标时必须带相关资质到评标现场,有评委现场审验;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违法行为发生,特别是借用资质投标现象叫人防不胜防,一旦中标将直接影响履约质量。
                           
  借用投标资质现象与危害性

  借用资质投标至少包含三种情况:一种是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质,而项目本身没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如投标地名牌项目的企业必须要具备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生产资格。无资质而导致入门无方的“杂牌军”,在正规企业无暇顾及此类项目时,通过私人关系,借用符合准入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所谓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从而以正规合格企业身份参与投标。采购机构如果不对资质和相关情况严格把关,根本不能发现秘密所在。另一种则是采购人借用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材料,“自导自演”投标活动,还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貌似很公正,但骨子里弊端重重。就拿绿化工程投标来说,借用资质的弊端是与采购人的特殊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采购人投标时根本不用考虑维护费用和人工费用。绿化工程一般采用“三三三一"制付款方式,目的在于能对中标供应商有所约束。考虑到后期维护、树木成活率以及防冻防晒、防旱防涝等的成本、人工费用等因素,投标单位报价时一般要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50%-100%的利润,而采购人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就可以省去后期维护费和人工费用,还可以利用开杂工的机会报销相关费用,可谓一举两得。因次投标报价一般很低,中标机率很大。其次合同与执行不一致。合同条款包含招标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但具体执行时,采购人可以在规格尺寸、数量品种上大动手脚,且后期验收权在采购人手中,采购中心因人手方面的限制一般不参与验收,付款合同的执行有可能变质为腐败的温床。第三,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者财政局以及计划委的领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遵守法律和服从组织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现实生活中部门领导不能不服从局领导的安排,坚持原则的善良愿望也许就要打折扣了,甚至还会要屈从于领导的要求,为单位中标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如此一来必将引起供应商的强烈不满,直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体形象。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投标代理公司专门替企业进行投标。由于企业生产任务比较重,开标成本比较高,委托投标代理机构参与投标能降低成本,代理投标公司也能得到不菲的收入。这种全权委托的关系表面看起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受利益驱动,投标代理公司会不择手段谋求中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开标秩序,加之投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单位投标项目技术参数、技术状况、设计方案等并不了解,投标是乱承诺现象也比较突出,而一旦中标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损害采购单位的合法利益。

  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1、设立资格预审制度。邀请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企业资质原件给采购中心审核,同时填写资格预审文件,文件上必须要有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预审材料至少包括:企业简介、经营业绩、技术力量(含技术人员证件原件、工作年限、工作经验说明)、财务状况等。资质原件主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行业资质等级以及生产许可证或代理证书。采购中心要派经验丰富人员对预审文件和资质原件进行审核,这项工作十分重要,是防范措施的重要环节。针对询价采购中有的投标人用自己和别人的名义同时参与投标的现象,我们考虑可以设置固定投标人代表制度,给每个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发放一个贴上自己照片的投标卡,卡人相符时才有资格参与询价投标,彻底解决“冒牌”问题。

  2、投标人代表必须证明自己的身份。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时,要对一些细节给予充分重视,审核投标代表要慎重,首先要有企业法人签署并盖有单位公章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同时必须注名授权有效期和参与投标项目,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投标授权人一旦与参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就是无效的,特别要提供代理人与投标单位之间的关系证明,如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等,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得代表企业参与投标。

  3、鼓励供应商的内部监督,查实冒牌问题后坚决取消中标资格。供应商对项目投标的合理价格十分清楚,对同行的资质等级水平、履约能力和诚信情况也有大致了解,他们深恶痛绝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和弄虚作假行为,因此对恶意报价者会特别关注,对于投标人私借资质材料、采购人与供应商勾结、合同执行中以次充好、降低质量数量要求、验收不负责任等不良行为,供应商一般会进行投诉,采购单位要鼓励这种投诉行为,并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供应商私借资质、内外勾结骗取中标结果者,一律取消中标资格,给私借资质供应商作惩罚性的不良记录,同时对勇于监督的供应商作表扬性记录,对弄虚作假的采购单位报纪委严肃查处。

  4、核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参与有疑问项目验收工作,堵塞不良行为发生渠道。为进一步防范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相互利用、相互交易行为,杜绝自导自演现象发生,要加强对合同签署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同条款上要注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供应商投标时所作的书面承诺是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等关键字样,合同主要条款应同上述材料保持一致,防止合同条款无原则更换,还要特别注意付款方式的前后统一。采购机构对履约情况的监督,其目的就是防止执行过程出现“短斤少两”现象。同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采购资料的妥善保管,以便为处理相应投诉事件提供第一手材料。(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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