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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专家抽取大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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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0:19: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是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质量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是否能得到最佳采购效果。
  
  有人认为,评标专家该怎么抽取,评标委员会该如何组建,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即可。只要规范操作,出问题的可能性应该不大。然而让人遗憾的是,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会在这个环节出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应该通过随机方式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同时,财政部令第18号对抽取评标专家还提出了数量上的要求。根据此办法,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公开招标项目时,是不是抽取的评标专家满足了这个数量要求就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
  
  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除了数量方面的要求,还应该注意三大事项:一是如果抽取到了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则应该重新抽取,按照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这部分专家不能参加评标。二是要注意抽取到的专家如果参加这次评标,会不会造成其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果是,则不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的要求,应该重新抽取。三是抽取专家的专业是否与此次采购的标的对口,这一点也很关键,如果专家对标的不了解,很难想象其能作出公平公正的评审结论。
  
  笔者在此尤其要强调第三个注意事项。虽然财政部令第18号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没有明确要求抽取的评标专家的专业必须与采购标的对口,但让专业不对口的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有谁能保证不出问题呢?让门外汉为项目采购作出决策,其风险可想而知。
  
  笔者在某耳科检查设备采购的评标现场就发现,这个由口腔科、眼科、鼻科、喉科等技术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很多响应都表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如此评审,采购质量如何保证?
  
  当笔者问及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为何不抽取对口专业的专家完成采购项目评审时,对方回答说专家库里没有对口的专家。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直接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人选,进而组建与采购标的对口的评标委员会,以确保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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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0:28:07 |只看该作者
貌似发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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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0:28:32 |只看该作者
同名文章,我已经转发过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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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1:21:16 |只看该作者
那我们再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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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1:25:49 |只看该作者
审核通过[s:25]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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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6-21 16:54:06 |只看该作者
呵呵......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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