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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条例》保证金利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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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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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6 08:2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保证金退还利息的问题,我想如果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招标人所需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期结束后无息退还给投标人”,那招标人是否就可以无息退还保证金?还是以后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退还保证金的时候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望各位前辈、老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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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12-1-6 08:43:32 |只看该作者
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文件应当依据《条例》规定,该改一改了。
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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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1-6 09:06:05 |只看该作者
条例的“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的理解是,无论何种情况,收了投标人保证金,且应当退还的,都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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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6 09:19:44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carvon) 的帖子

可是《招法》和《条例》均没有明确说明必须要支付利息啊?这里让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争议很大!
首先招标人有编制招标文件的权力,那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息退还保证金就属于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人不予响应,招标人是完全可以拒收投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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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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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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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42:11 |只看该作者
有新规应该会该新规执行吧,现在应该可以看到结果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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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2-1-6 11:01:43 |只看该作者
保证金 没利息,投标自愿,支持招标文件规定“保证金无利息退还”,不按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文件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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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7#
发表于 2012-1-6 12:30:50 |只看该作者
利息很难退啊,麻烦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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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2-1-6 12:39:54 |只看该作者
这一条可操作性太差。保证金收到后招标人需要立即存入银行,是活期还是定期呢?利息怎么算,很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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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2-1-6 16:12:43 |只看该作者
《条例》中涉及投标保证金退回的规定有三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
,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31条适用于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况,此时投标人的投标准备工作落空,在这种情况下退回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是比较公平的。
第35条没有提到要退利息,因为该条规定适用的是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情况,这是投标人的自愿决定,招标人没有理由承担其利息损失。
第57条适用的是招标成功的情况,从字面的规定看,无论中标与否,招标人都应该退回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的猜测是:减少企业投标的资金占用成本?从另一个方面促使招标人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因为退得越迟需要支付的利息越多。请特别留意第57条的“最迟应当”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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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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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9 11:34:04 |只看该作者
还是得招标文件规定一下吧,要不退起来可操作性太差。这条合理,不过不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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