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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由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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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7:2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拟由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1-08-29 23:29:2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27期

深圳市拟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改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不再负责,从而体现“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日前进行一审---

深圳拟由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静远 报道 深圳市拟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改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不再负责,从而体现“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一审。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施“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高效。

为此,《草案》首先明确了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规定“谁采购、谁负责”。其次,《草案》还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明确了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原则与范围。此外,新增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

根据《草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将分别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将被曝光,诚信守法的则予以奖励。此外,该市还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等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

据了解,1999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此次修订工作结合12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变化,重点围绕完善该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采购的高效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内容,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 宗晓丽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27期


保存时间:2011/9/5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dfdt/6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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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6 08:24:01 |只看该作者
  “中标(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负责,评标专家不再负责”,是否真正是“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的体现?是否意味着不再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
  “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是依据事先确实并公开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来确定,还是由采购人随意确定?
  ……
  这则报道并不能解开我的诸多疑惑,我将拭目以待其真面目![s:72]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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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4:49:59 |只看该作者
那这样差不多就不用再弄个招标会什么的,自主选择就好了,不知理解的对否[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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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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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6:26:08 |只看该作者
这样不如直接由采购人考察市场,自行向潜在供应商询价,招投标三个字已不在需要这个名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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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13:42 |只看该作者
很好!
老朽呐喊多年:回归《招标投标法》,让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终于在深圳见到了曙光!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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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6#
发表于 2012-1-11 17:00:11 |只看该作者
“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什么意思不懂,那还叫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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