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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再谈监督人员可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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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3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再谈监督人员可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011年12月05日 15:1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字号: ¦
    ——对《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的回应

  开标现场的监督人员不是投标文件的裁判者,其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仅起见证事实的作用,并非行使行政监督权;监督人员见证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招标实务中的经验则说明监督人员被投标人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0月26日第1241期3版)发表后,引起了业界内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其中《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第1252期3版)明确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违法。
  开标现场只能见证不能评判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得先解决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和作用。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目的在于通过检查者的见证或者公证,在开标现场固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这一事实,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评判提供事实依据。
  (一)参加开标现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出评判,无权对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或者废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都不是“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裁判者,无权裁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只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才依法有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做出裁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从而禁止在开标时以投标文件出现任何意外情况(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的是密封情况)而不予以拆封、宣读(即做无效标处理或者废标)。《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认为“如果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持有不同看法,监督人员可以而且应该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该招标项目是否废标的决定”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把开标现场监督人员误认成了评标时的评标委员会。
  法律规定检查者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评判,那么检查者的责任就只能是见证或者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这一事实,履行的是见证或者公证的责任。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开标的重要环节
  (二)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被投标人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只是作为普通公民受托进行见证,并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的目的仅仅是在开标现场固定“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这一事实,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评判提供事实依据。作为在开标现场的监督人员自然可以被推选为检查者,见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这一事实。
  见证者为第三方更具说服力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是直接的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只有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招标实践证明,由于投标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投标人当中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往往很难做到。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因为其就是当中的竞争者。
  招标实务中,往往是监督人员被投标人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多数情况下,在投标人无法推选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求助现场的监督人员来检查。一个有30多个投标人的招标项目,如果让所有投标人参加检查就很花时间,而推选投标人代表往往又没有结果。此时如果开标现场有监督人员在场,投标人、招标人就会求助监督人员作为见证者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认为现场监督人员独立于他们,以第三人身份进行检查更公平公正。
  代表不必有被代表者资格
  除了有特别规定外,代表并非必须具有被代表者的资格,如采购人代表就不一定是采购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参见《与投标人相关人员须回避评标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0月第1237期3版)。《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所举的人大代表的例子不具有普遍性,人大代表资格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以人大代表的例子来推论出所有的代表都必须具有被代表者资格(这样推论犯了“以偏赅全”的错误)。如总统的全权代表当然就不能是总统。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表(代理人)也不要求具有被代表者资格。
  综上,开标现场的监督人员不是投标文件的裁判者,其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仅起见证事实的作用,并非行使行政监督权;监督人员见证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招标实务中的经验则说明监督人员被投标人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2月第1256期4版       责任编辑:时开心
  
  转注:拙作《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发表后,再次引发争议。《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2月第1256期4版发表了《再谈监督人员可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对本人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表达了不同看法。
  作为《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的作者,本人十分乐见不同观点。特将该文予以转载,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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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6:09: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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