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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关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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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6:56: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通过资格预审,而未参加投标,资审文件约定不予退回诚信保证金。此种做法是否可以?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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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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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15 17:26:37 |只看该作者
法律没有规定诚信保证金的问题,既然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了,又不参加投标,有搅局的嫌疑,不退诚信保证金应该有情可原。法律没有规定,是不是惯例?我想是不是比照彩礼,给了女方彩礼,又不要人家,人家不归还彩礼,与情与法都说得过去,呵呵不知比方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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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7:32:20 |只看该作者
建议参考唐广庆老师对于招标投标协会论坛上问题的答复,有关原文如下:

  关于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讨论

作者:yh7510

题目:关于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讨论
MAILyh7510@tom.com
IP地址:113.240.191.*

现在很多高速公路土建项目招标在资审阶段就要求申请人提交诚信保证金,一般都要求80万元,有些省份如云南、山西、陕西甚至要求在百万以上,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2010-03-25 11:34:12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没有规定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124.42.38.*

法律上没有规定,谈不到合法不合法。

2010-03-26 14:39: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2.*

据我了解无论是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资格预审阶段均无要求潜在投标人交纳诚信保证金。国际上也未听说投标人要交纳这种费用。

我认为别人没有的,我们也可以有,但是交纳诚信保证金目的是什么?应该明确。在《采购与招标网》上也曾讨论过资格预审保证金的问题,交纳的目的是为防止潜在的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经评审合格后,又不参加投标,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请注意其责任不是投标人的问题!)。

如果诚信保证金也是上述目的话,实无必要!因为资格预审阶段潜在的投标人只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后才能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合格才购买招标文件。如果不合格就不购买招标文件以免增加花费。如果交了诚信保证金,又不合格,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才能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是否是本企业的优势,是否有苛刻条件,并是否能够赚取一定的利润等等。以便决定是否投标。所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是否投标和如何投标都由投标人自行决定。这个时段不能有任何强制手段予投标人必须投标。《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都有规定,投标截止前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不投标,如何投标,交了投标文件还可以要回不再投标,或者修改后再提交等这都是投标人的权利。但是投标截止后,则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或放弃投标,否则将被招标人扣留其投标保证金。这个阶段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放弃投标就意味着减少了一个选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了。

以上可以看出要求投标人缴纳诚信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合理、不恰当的。属乱收费问题。据你说的多个省市已收这种费用,如果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同时,交纳上百万元的诚信保证金。而投标人看了文件后,不适合自己投标,该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扣留,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6.

2010-03-26 17:07:41 

** 贴子回复:  

作者:yh7510
题目:关于此问题唐老师的答复
MAILyh7510@tom.com
IP地址:222.240.109.*

谢谢唐老师的答复,现在一般是要求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相应的诚信保证金,而不是在购买资审文件时提交,作为资审申请人,如何应付这种情况呢?就是说又想参与资审,但又不想在资审阶段就提供诚信保证金。还有就是假如资审阶段按业主规定提交了20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且通过了资格预审,按招标文件要求资审阶段的200万元的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但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业主明目张胆的这样做就没有监督机构制止吗?

2010-03-28 21:55:5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资格预审阶段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3.*


在资格预审阶段或投标截止之前,投标人除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花费外,应不再交纳任何费用。所谓的诚信保证金或称资格预审保证金都属于乱收费范畴。虽然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允许收这样的费,也未规定可以收这样的费。既然这样就要研究收取这种费用的目的是什么?从你的问题看出诚信保证金是在与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提交,并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转为投标保证金。从这可以看出从提交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一直有效。如果经预审合格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未提交投标书,即不投此标时,其诚信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所以是为防止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投标,易造成投标人少而招标失败(不能把招标失败的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应从招标人处寻找责任)。这只是从招标人的角度考虑的。要从投标人角度看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要研究招标文件,招标项目是否适合自己?是否能发挥自己的实施和竞争优势?招标条件是否苛刻?一旦中标是否有盈利?结合本企业情况是否能中标?等等。然后决策是否投标!这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才知道的问题。这时已交了诚信保证金,如果不投标将损失了这笔可观费用。所以招标人收取这种费用是不合理的。收取诚信保证金的项目,投标人要及其慎重。有经验的投标人,就不应投这样的标。

这个不该出现问题,有蔓延的可能。建议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的主管部门反映,取消这种收费。也希大家在不同场合呼吁!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3.29.

2010-03-29 10:17:03 

保存时间:2010/3/29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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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3:16: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我认为在广州等大城市,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学习相对比较到位,也比较严格执行。所谓的虚假招标,真的不多见了, 不是现阶段招标投标最严重的,最突出的问题,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才是最严峻的问题。(困了,下午继续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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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16:59 |只看该作者
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等围标串标行为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给予打击和遏制,很高兴,我们见到的《实施条例》终于有了这些规定,第26条、39条、40条、67、68、69条,都是针对投标人相互窜通投标的条款!这是《实施条例》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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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32:56 |只看该作者
但是《实施条例》也有不足之处:1、第39条、40条对于串通投标的情形太过于简单,也就是说,若投标人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可能性不大,若真的犯了,用论坛版主bidboy的话来说:“这样的低级错误如果还犯那枪毙都不过分,还活什么意思啊。”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177&fpage=2。事实上,《实施条例》也不容易,这“鬼东西”,借用我领导的话“围标窜标,无处不在,散布在空气中”,明知道情形很多,但是不好认定(手段不多),“写多错多”,只好写了第39、40条的几种。今后投标竞争,要不要如高考一样,投标人带上一大队人马和必需资料、工具,在指定的地方,统一封闭,屏蔽一切通讯工具,与外面断绝联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基本杜绝无法围标窜标,但是成本太高,本来在诚信的社会这些鬼点子就不存在了,但是在中国这个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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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45:14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也有不足之处:2、条例说到的几点,都是说投标人怎么怎么,都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是否围标窜标进行认定,但是,对于资格预审阶段,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是否也有“围标窜标”的可能,需要通过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给予打击和遏制呢?很明显,这种情况下是有的,但是《实施条例》没有提到,不知道有没有想到,下一步在部门规章看有没有进一步阐明这些。
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唐广庆老师这提法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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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5:01:09 |只看该作者
在资格预审阶段,“围标窜标”(说窜通投标可能不合适,但是一下找不到合适的字眼)的可能在什么地方出现?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不提交投标文件,不再参与投标,情况只有两种:第一种就是该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去投标;第二种就是,配合窜通投标工作。这种情况在实行企业诚信分与招投标挂钩的地方,尤其严重。比如: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采取择优方式,得分前9名的资格审查申请人才通过资格审查。前九名通过资格审查单位,在开标时候,只有3或4或5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余几家都没有参与投标。在只有3家投标的情况下,竞争性就大打折扣了,谁中标,定位就可以非常准确了(谁中标,对于“牵头单位、老板”也是有讲究的,管理费少点啊、管理要求没有这么严格啊等等)。若不是客观原因造成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不去参与投标,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里面是有窜通投标的“猫腻”。(若在一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定性A单位有窜通投标的行为。这是我在单位内部会议上多次说过的话,哈哈,有点武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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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5:31:06 |只看该作者
为了减少:通过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因为客观原因不去投标的情况。招标人还是要做点工作的。1、在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尽可能把招标项目的要求、招标项目概况、评标标准和方法等等载明。从而尽量减少下面这种担心通过资格预审合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后,才能在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才能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和足够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是否是本企业的优势,是否有苛刻条件,并是否能够赚取一定的利润等等。以便决定是否投标。)。申请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后,就可以有个基本的判断,是否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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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5:46:34 |只看该作者
2、就是回到本帖的问题了,要不要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
若法律法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A单位出现三次这样的情况(申请资格预查,通过,但不参与投标),可以对A单位此行为就行立案调查,或者别的手段。招标人不要求申请人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也可以对“窜通投标”的这些单位有约束,又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肯定不交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最好啦!
       若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保证这点,我们又想尽可能杜绝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建议: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在领取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同时,交纳保证金。(也不叫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了,因为这个时候资格预审工作基本完成,而且这个交纳保证金(具体数额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一致),也仅仅是针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该投标保证金到了投标阶段,自动转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非因不可抗力,造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改保证金(这里用了可以,和条例第35条的提法一致)。(这观点:有点投标担保时间点前移的概念),若做到这点,很多制度是不要也要修改呢,很多概念性的东西是不是也要修改,要不违法违规处理,真的也不容易,也很复杂。

      本人才疏学浅,经验也不足,相当不成熟的观点,本人瞎想的,而且也没用法律法规支撑这些观点,抛砖引玉啊,希望各位大侠就此问题多提宝贵意见。同时,也请各位大侠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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