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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232 更新时间:12-31-1114:25:04
一、加强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组建滨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着眼于统一规范管理,加强源头治腐,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一个中心,多项功能,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交易市场”的思路,建立滨州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由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和监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运作。各行业中无经编委批准成立和通过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交易中心的,凡符合《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均应纳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运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依法招标投标,集中加强监督。
市发改部门负责设置“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集中发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和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公告、中标等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平台。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网站等媒介,依法公开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
二、建立山东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滨州分库,大力规范评标活动
建立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各行业、各领域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滨州市评标专家名单,配合省发改委建立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滨州分库,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全省专家库联网,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各类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均可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且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限期取消与行政主管部门挂钩、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组建滨州市跨行业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公示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发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对于未按照核准方案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必须将中标人名单在“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或经编委批准和通过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
市发改委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要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收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接收到的举报,必须受理并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方面受理和调查。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强化审计、稽查、监察、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可以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挥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在“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设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录入记录系统,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增强警示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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