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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关于条例40条立法争议的最后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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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6 17:1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关于条例纷争的最后感言

  由“条例40条立法和“‘条例是浆糊’的调侃”引发的辩论和争议(参见《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和《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引发了众多网友们的关注。在质疑与反质疑声中,网友们看到了观点交锋和激情碰撞。一场辩论,就如同撰写一篇文章,不同的人表现出了不同的风格:有人行云流水,辞藻华丽,大有汉赋之遗风;也有人有板有眼,质朴平实,寻求一种通俗平易的风格。在一次次的交流与激辩中,哪些帖子更具实际意义和实用价值,已经非常清晰,无须进行过多的辩解。
  辩论不是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即使是生效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也依然无法让所有的参与主体都满意。因此,在论辩过程中,也许再多的说理都无法使对方信服,也许再多的善意提醒都无法让对方欣然接受。但我依然非常感谢对方辩友,让我在论辩中增长了不少见识,懂得了不少人生哲理。通过这场辩论,我收获到了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和包容,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什么才是真正的苦口良药逆耳忠言”……等等等等。这些都不仅仅是停留着口头上、适用于对方的,如同一位网友在回复中说的:整天说些顺着你心意的漂亮话哄你开心未必是真朋友!也许会把你捧上更高的台阶让你摔得更狠!


  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这场激辩既然是从质疑和调侃中开始的,那就按照辩论的最基本的原则——“论辩不离主旨原则回归于讨论的本源,也从关于质疑和调侃的议题中结束吧!——尽管有人可能还想继续畅想人生、抒发豪情,但我还是再次发出这个倡议。


  任何一项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在实践中都有可能遭遇质疑。疑乃思之始,条例出台后部分法条遭遇质疑原属正常,更何况出现质疑和异议也并不一定代表条例本身出现了什么问题,而只表明大家在解读条例中出现的见仁见智。正如一些网友所说,质疑既是一种权利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我要说的是,不管是权利也好义务也罢,在行使过程中,都会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有些是法律制度方面的严格制约,有些则源于对社会公理的敬畏和尊重。
  回顾论坛这段时间关于条例的众多帖子,相当一部分很有深度,很有价值,阅后让人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但其中也有极少数的质疑和讨论帖有失谨严:有的对立法质疑缺乏法理基础,有的要求条例一揽子解决中国招标的所有问题,有的过度宽泛而不着边际……我认同论坛需要调侃活跃气氛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的观点。但个人一直认为:适度的调侃不着边际的夸夸其谈是有区别的,善意的质疑用一些缺乏法理基础的论调攻击立法者也是有区别的,这一点明眼的网友早就看出来了!
至于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和《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两帖到底是不是“适度的调侃”和“有理有据的善意质疑”,各人自有判断,不必点评。

  作为一个专业论坛,作为在这个专业论坛活跃着的普通网友和业界专家学者,应该本着真正可贵的专业良心对条例的利弊得失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解读,这样才有助于大家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才有助于大家运用条例解决招标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不是靠玩噱头、耍表演、唱高歌来博取眼球。那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那种所谓的质疑和调侃也没有多大的实质内涵。
  对方辩友发表的感言(四)中,对我的一些回帖进行了逐条分析,除了没有对那条在主题帖中最为犀利的学霸评论没有提出异议之外,几乎对每个回复都进行了批驳(——瓦哥可够辛苦的,呵呵)。这里,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在发出《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一帖之前,我已写好了对对方感言(二)、(三)的逐句逐段的分析和点评。但后来转念一想,觉得大可不必如此:咱讨论归讨论,把议题无休止地扩大无助于解决任何实质问题。因此,我再次提出了讨论回归本源的倡议。至于对方辩友在感言(四)中提出的批评,我也用其教导我的那句话回复吧: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请你用心地和我探讨专业问题,不要进行那种无聊的争论!!

  调侃须有度,质疑该依理。
  轻松诙谐的适度调侃,可以让人身心愉悦;无端泛滥的过度调侃让人心生厌烦。

  合情合理的善意质疑有助于消除理解上的分歧;无理无端的肆意指责则无益于解决任何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回顾自己在这场辩论中的发帖,从《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如果爱,请深爱》再到《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想要表达的都是这样一层非常清晰的意思:对于条例具体条款的看法,可以见仁见智,但大家在讨论问题时,都应该抱着一种平和的心态,本着善意解读的心理。讥嘲、挖苦与攻击,从小处来看,不利于我们使用条例指导日常工作;从大处来看,则无益于业界的健康发展”这些文章,一次又一次地想把讨论引入正题,引导大家平心静气地学习和研究条例,而不要去作那些无端的纠缠和无谓的论辩。
  无奈的是,总有些不甘寂寞者一次又一次地偷换概念并把议题激化,这也可以从对方辩友发表的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二):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这些充满激情和斗志的文章中可见一斑。我曾经苦口婆心地劝说对方修改那些容易引发歧义的“战斗口号式标题”,无奈树欲静而风不止,各种努力终不了了之。

  为何总有些人喜欢把辩论激化?为何总有些人喜欢把争议无休止地扩大?这到底是在讨论条例还是在打口水仗?在一次次的论辩中,总有人习惯性地给对方先贴上个标签,然后大义凛然地进行攻击,不知到底是何用心?更有甚者,还把要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可贵的专业良心都划上了等号,不禁令人瞠目结舌!先哲有云: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敬畏,乃是最大的道德和良心所在!这一点,应该是所有真正具有可贵的专业良心的人士的共识!

  现在看来,关于40条立法的辩论已经偏离了主旨,继续下去难免陷入口水仗式的论战;关于40条立法的辩论也偏离了对方辩手自己推崇的辩论原则,继续下去难免成为无谓的纠缠。鉴于这些缘由,我还是再次提议响应论坛前辈们的倡议,从现在开始,不再对游离于条例40条的法理探讨之外的议题进行讨论。
  愿继续有志于辩论的网友,回归于平静、回归于理性、回归于法理、回归于辩论的主旨。不要进行过度的、无端无理的所谓质疑调侃,不要对反对自己的声音暴跳如雷,不要给对方扣上一顶又一顶的帽子,不要无休止地拔高议题,不要频繁地偷换概念,不要调侃些连自己都没有深思熟虑过的假命题,不要无谓地纠结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的旁枝末节……当与对方坦诚地共享那份真正的开放和包容时,才能通过辩论激荡出真理的火花!

  最后,引用一句汉瓦总版主引用过的名言作为结尾:有的时候别人对辩手敬而远之,这到底是他们不理解还是我们自己错了,想过没有?

  ——谨以此,与对方辩友共思考!



附:一、相关文章链接: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作者:laochan
  2、 《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作者:汉瓦
  3、 《对条例40条立法的个人理解》  作者:zzj0102


   二、论辩文章链接:
  1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关于条例的争论的感触      (己方感触一)

  2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对方感悟一)

  3如果爱,请深爱——条例纷争感触之二            (己方感触之二)
  4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二):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  对方感悟二)
  5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对方感悟三)

  6、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条例纷争感触之三   (己方感触三)
  7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对方感悟四)

  8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          (己方的最后感言)

  9、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对方的最后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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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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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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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7:36:13 |只看该作者
牛人到处有,
此处特别多!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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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2-4-6 22:40:54 |只看该作者
来到这个论坛时间不长,最佩服就是zzj0102版主,太牛了!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基础扎实,治学作风严谨,不会耍花枪,以他的水平,也靠哗众取宠博眼球很容易,但人家就是不弄那些虚头八脑的东东,是真才子!
很赞同有个童鞋的看法,咱这毕竟是专业的技术性论坛,讨论问题就事论事别扯太远!关于辩论,谁真才实学,谁华而不实,旁观者也已看得分明,多说无益,适可而止得了,相信大家来到这里还是想学到有用的专业知识,不想看打嘴仗吧?如果想要展示个人风采或其他什么的,网络上其他地方还有很多舞台![s: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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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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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7 08:51:23 |只看该作者
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
请回归于平静、回归于理性、回归于法理、回归于辩论的主旨
[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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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爱,超越一切!

金点子奖

5#
发表于 2012-4-7 10:18:51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观点 :调侃须有度,质疑该以理,思考无止尽,论辩终有时。愿大家回归于平静和理性。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招标从业人员,来此论坛也是为了向大家学习和提高个人能力,个人很支持楼主这句朴实的观点:对条例的利弊得失进行客观分析和正确解读,这样才有助于大家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才有助于大家运用条例解决招标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各位老师都很有才,通过这段时间的关注论坛我受益非浅,对同一个问题,大家的所站角度不同,观点也不同。就像楼主说的,对条例有不同看法也属见仁见智。愿大家以包容之心,共享这份包容开放的网络专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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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6#
发表于 2012-4-7 12:52:53 |只看该作者
晕,这次的帖子修改,把我的真正“浆糊帖”——《学〈条例〉偶感:江湖中的浆糊 》列入重点批判目标了,哈哈,其实发帖时,我在这帖子中的沙发上就有说明了。
这个和40条讨论,哪跟哪啊,不带这样玩概念的,呵呵。这明显是辩论中的浆糊做法了。
好!很好!下次建议可以把风车也列入你挑战的目标得了。这样,真的是天下无敌了!
看来楼主,为了社区的专业讨论方向的引导,真的是到了良苦用心,苦口婆心,呕心沥血的程度了。
为此,汉瓦深受感动,深表敬意。
[s:89]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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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7#
发表于 2012-4-8 17:37:08 |只看该作者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不错,但什么是社会公理,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社会公理,让一个人群去敬畏另一个人群社会公理,告诉他们这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估计存在些问题吧。
      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是头脑风暴的一种吧,是可贵的,争论没有必要停止吧。我一直以为条例40条的争论是几个自称老朽的论坛版主们为活跃论坛的一种炒着,故意让新锐版主和资深版主进行争论,专业论坛也引入的娱乐圈的作法,是不是想用头脑风暴榨干大家的思想,我真想弱弱地问一下各位版主,是这样吗。
      40条是存在着问题,存在着数学问题,已在老钱的贴子说了,就不一稿多投了。但也不是老钱所说的一无事处,至少可以简化串标的认定,有问题的就让立法者去担,至少可以减少我们招标人员自己的风险,老钱是够有胆略的,但现在评标结果会公示,明明是投标人自己的失误都会引起社会对招标过程质疑的情况下,40条是及时雨。但如果把不严谨的依据放进去,立法就显得不严肃了,建议删除。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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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2-4-8 22:08:24 |只看该作者
抛开专业水平不谈,原本以为年纪大的人经历的事多了,凡事也都能看开许多,现在看来这真是年龄无关,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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