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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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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5 12:2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本人认为:上述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投标人的投标经验在十年来确实没有长进。
2、本人认为:上述情况在以后将成为历史,当然历史也有重现之时。
3、本人认为:以前无法认定,因为没有依据。以后无从认定,因为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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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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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5 12:29:14 |只看该作者
基本赞同楼主的观点!
稍加改动:
1、本人认为:上述情况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投标人的投标经验在十年来确实没有长进。(有了《条例》指导后,投标人进步很快!)
2、本人认为:上述情况在以后将成为历史,当然历史也有重现之时。(如果再现,是因为《条例》没有学好。)
3、本人认为:以前无法认定,因为没有依据。以后无从认定,因为没有事实。(但是,绝不意味串标已灭绝。)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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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2-4-15 17:16:22 |只看该作者
[s:98] 不会的,工程领域的“前赴后继”在中国还是长长的路。
了解当下的中国,办事要着眼于现实。
[s:111] 展望未来的中国,子孙自有子孙福啊!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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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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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地板
发表于 2012-4-15 20:41:31 |只看该作者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用操心,以后条例、解释肯定与时俱进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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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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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15 22:25:02 |只看该作者
对策总比政策强,办法总比困难多。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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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2-4-16 09:49:32 |只看该作者
很多人认为没必要是吧?我从事招标代理才半年多,已经看过一次混装,一次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了。还有一个邀请招标项目两次流标——两次都是大部分投标人报价不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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