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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王平:采购人定标须公开说明理由【转贴+推荐关于定标权的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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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09:3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平:采购人定标须公开说明理由

2011-10-20 19:19:1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39期

【转载者注:这是一篇关于“定标权”问题,第三种观点的文章;值得参考】

王平:采购人定标须公开说明理由

---英国诺丁汉大学公共采购研究组副主任王平博士


请输入描述
看到《中国政府采购报》近期对采购人定标权的报道,我认为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话题。

在定标权方面给予采购人更大的权限,如不遵照评标委员会建议的排名来确定中标人,在我看来,这种做法符合“采购人为采购结果负最终责任”的国际惯例。独立评审的专家,其评审意见应基于他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其他。出于对透明度建设和采购效率的考虑,将定标权授予采购人或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这两种做法都有其优点和缺点。这是一个政策性选择。采购人比外部专家更能了解自己的需求。但我认为,一个附加的规定是必要的,即当采购人脱离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自己定标时,他需要为自己的决定提供书面材料,并向所有参与方公开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可能存在腐败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违规行为及不正当的决定就可以被监管部门发现,并被利益相关方投诉。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39期

保存时间:2012/4/12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rwxq/7309.htm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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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9:50:10 |只看该作者
[s:125] 说明理由十分必要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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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09:52:28 |只看该作者
[s:125] 有了明确的制约。但王平博士还没有提及采购人的身份?国资的代理人呢?[s:90]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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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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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13 09:56:10 |只看该作者
[s:90]
     貌似还是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特性没有了,民法的诚实信用没有了,公法的约束提到了一点点,汉瓦和zzj0102总版主提过的西蒙理论没有用上。
     仅仅是从反腐败方面提出了:当采购人脱离评标委员会的建议自己定标时,他需要为自己的决定提供书面材料,并向所有参与方公开说明理由。(且不说:各不同主体从自己角度来分析这个说明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期待zzj0102总版主的归纳总结。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19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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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03:50 |只看该作者
从招标采购本身性质来说肯定没问题,高考录取还有120%的提档呢,考研更需要面试。
但是定标问题不在理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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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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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0:25:10 |只看该作者
西蒙说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可能不是招标人满意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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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12-4-13 11:39:06 |只看该作者
如果定标权没有约束的话,我可以想见今后招投标的基本情况:首先,中标候选人都会去想办法“搞定”招标人,招标人屈从于领导压力或金钱的诱惑力,如果第一名中标,那没什么好说,理由充分,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的话,第一名选择投诉,监管单位介入,监管单位面对领导压力或金钱的诱惑力将无所适从,正直的秉公办理,但许多时候他们将难以认定招标人选择第二名或第三名的理由是否充分,无论他们怎么做都不会令所有人满意,监管人员和招标人将前“腐”后继,因为这样的话操作空间太大,主观因素将极度加强。
而如果定标权依照一个附加的规定来给予的话,这个规定由谁来制定?如果监管单位制定的话,那定标权归于招标人不是一句空话?如果由招标人制定,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难道不属于招标人的规定?评标办法难道不属于招标人的规定?
我从事工程施工招标工作12年,经历过4任招标办主任,被双规的2位,达50%,这还是在现行招标体制下,招标办无法控制招标结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我曾经开玩笑地对人说:“招标办主任属于高危行业。”如果定标权没有约束,招标办主任的位置将不是“高危行业”,而将成为“极端危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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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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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6:37:33 |只看该作者
版主说得很对。这是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问题的角度。
王平长年在国外,在大学里主讲政府采购,对GPA规则很熟悉。我感觉他的思考惯性可能更偏向于国际性。
与苏格拉底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与真理和美德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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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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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4-13 18:24:55 |只看该作者
我在论坛的一篇关于定标权讨论中也提出该观点,评标专家提推荐意见,招标人定标。
[s:56] 只是招标人应该公开定标理由,一是对投标人的尊重,二是让社会和其他投标人监督。[s:5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ge=4&pag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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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8:55:30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采购人)定标需要说明理由是应该和必须的,老朽在有关帖子中也提及过,这也不是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条例》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在招标人没有定标权的情况下,讨论招标人如何定标,还为时尚早。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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