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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单位名称误打成招标人的名称了,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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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3:16: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投标单位名称误打成招标人的名称了,怎么判定?是认定废标还是细微偏差?
按照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是否可以参照这条认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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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8:16:09 |只看该作者
应以非同一单位投标处理,当作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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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8:44:1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是宽容一些,一是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此为废标条件,二是看投标函是否将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投标函是关键,封面不是关键。

招标评标不是小学语文,形式的东西重要,但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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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28 08:53:22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投标函和其他规定了要签字盖章的内容,以封面这条作废标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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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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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4-28 09:12:51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招标文件有约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视为无效,封面投标单位名称没有按要求填写,因此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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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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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9:22:39 |只看该作者
同意板凳的意见,看看现场专家怎么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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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0:06:50 |只看该作者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视为无效】——这一条款,需要全面的理解。

几百页的投标文件,绝大多数都按照要求填写了,不能因为某一页有偏差,就说“未按规定格式”。

我个人同意板凳网友的意见,评标委员会应该全面的审查投标文件,不能仅仅依据封面的错误,做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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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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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4-28 10:11:58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判为无效,那么其他投标人抓到这点投诉,评委也很头痛,严格来说,投标人确实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所以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要因为一点点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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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9#
发表于 2012-4-28 11:27:09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
1、30号令的规定是指“实质性”的条款格式,未按规定写,作废标处理。而你说的不属于“实质性”条款,对此项的修正并不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利影响。我想评标委员会初审时也会这莫考虑的,这样废标不利于竞争。
2、新的实施条例就没有采纳30号令的该条款,可能也有此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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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4-28 11:31:33 |只看该作者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
我觉得还是宽容一些,一是看招标文件是否规定此为废标条件,二是看投标函是否将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投标函是关键,封面不是关键。

招标评标不是小学语文,形式的东西重要,但不是关键。
赞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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