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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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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5 08:5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笔者将从市、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这个角度来谈谈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对推进基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机构设置现状堪忧

  按《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六十条“管采分离”的规定,目前市、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现状为:

  市一级已经基本完成了“管采分离”,财政部门设置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采购中心只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且与省和县级采购中心没有业务联系,只负责市本级的集中采购业务。

  县一级的机构设置绝大多数只有“政府采购中心”,履行的是“管采合一”的职能。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在财政局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指定财政局某个科室行使监管职能,实现了“管采分离”。也有只设“政府监督管理办公室”,没有“政府采购中心”的特殊情况存在。

  在目前市、县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模式下,《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管采分离”各司其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理念未能实现,极大地削弱了政府采购集中优势的发挥。

  “集中度”不高原因多

  “管采分离”陷入误区 目前,市、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有些管理办法、规定仅从“管理需要”出发,制定时没有征求操作机构的意见,这样容易脱离政府采购业务工作实际。

  有些监督管理机构热心审批“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对“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实施的一种管理方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批“分散采购”却成了基层监管部门的一项“主业”。把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批为“分散采购”在基层比较常见。笔者所在地区“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数额几乎是平分秋色。有些采购人讲,让采购中心采购太麻烦,找管理科填份表批个“分散采购”一切搞定。

  机构设置难 由于各市县情况不同,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也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上下、左右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业务难以合作、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政府采购的集中。

  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未理顺 从目前情况看,集中采购机构同采购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采购代理机构仅仅是一个被动的代理机构,这影响着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

  加强目录执行力监管

  为了加大“集中”力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应首当其冲。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切实针对基层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监督力度。

  首先,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采购人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和使用、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等的监管。同时,审计部门除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审计监督外,还应把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列入审计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予以曝光。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促进机构间业务交流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体制设计特点所致,各基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统一,纵向上没有隶属关系,横向缺乏沟通渠道。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国内政府采购统一市场。

  笔者认为,市、县两级采购中心可以在一定形式上实现集中采购的业务联合。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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