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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次认定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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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1:0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放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青海首次认定中介机构资格    
  
  5月23日,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青海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表明该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将向社会代理机构开放,该省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的格局即将打破。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放开,对省内和省外的社会代理机构而言,都是拓展业务范围的好机会。
  
  “此次是我省自1999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首次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了做好认定工作,把好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第一道关口,防患于未然,财政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说。
  
  引入社会代理机构
  
  “我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是,集中采购项目以前都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工作量很大,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但随着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范围日益拓展,采购中心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人员超负荷工作更是常态,即便这样还是无法满足日常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有时一个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很长时间都没有实施,采购效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缓解这一问题,经过充分探讨,我们决定引入社会代理机构,放开代理市场,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需要。”蔺华藏坦言,引入社会代理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采购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是首次开展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青海采购处格外严谨和慎重,除了明确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特别将其递交材料时容易出错的地方在《通知》中注明,并将对后期入围的代理机构进行培训的计划也写入其中,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母、子公司同时申报区别对待
  
  蔺华藏介绍说,在和业内同行交流时,常听说一些代理机构自身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关系混淆不清而产生问题,对正常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此,《通知》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免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犯迷糊”。
  
  《通知》明确要求,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代表不相同时,则可以分别提出资格申请,并且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能相同。
  
  另据了解,有关单位在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时,必须提交的一份证明材料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情况。
  
  为了方便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轻松、便捷地获取相关证明材料,不必为准备材料花费太多人力和物力,《通知》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银行缴款复印件或加盖社保机构公章的公司员工社保花名册代替。青海采购处作出的此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准备证明材料的工作量,也体现了该处人性化服务的理念。
  
  针对申请单位举办培训班
  
  据了解,为了便于集中办理资格认定工作,《通知》要求有意愿进入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在6月30日前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由青海省财政厅统一受理,过期则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进行。
  
  蔺华藏告诉记者,6月30日后,对符合财政部令第61号有关要求的申请代理机构资格单位,青海采购处将首次对其开展专业培训,以期让这些单位尽可能地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此举既有助于这些单位申请成功,又有助于其将来规范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为了办好培训,《通知》要求拟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填报一份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以备随后之用。
  
  “对于此次没能获得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果有下次继续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的愿望,并且有意参加本次培训,我们会十分欢迎,同时深信参加培训将有助于其通过资格认定。”蔺华藏说。



  附件:
  关于青海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开展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符合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有意愿承担我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须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的格式填报资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需要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可登陆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qinghai.gov.cn)“政策法规”栏,从本通知附件中下载《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可以直接报送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三、申请及集中办理时间。为便于集中办理资格认定工作,各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中介机构,自本通知印发后,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统一按6月30日为认定受理时间。6月30日后,采取随时提出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
  
  四、公布认定结果。省财政厅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站上正式公告。
  
  五、关于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二)关于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银行缴款复印件、或公司员工社保花名册(加盖社保机构公章)代替。
  
  (三)关于参加政府采购培训问题。此次认定是我省首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请各申请单位填报拟参加我省政府采购培训的从业人员名单,省财政厅将统一组织培训。
  
  附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
  
  联系地址: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西宁市黄河路20号六楼612室,邮政编码:810001),
  
  联系电话、传真:0971-615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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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1:36:48 |只看该作者
有规矩必无规矩为好。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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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1:50:11 |只看该作者
青海第一次?有些奇怪。。。。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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