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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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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09:3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那位仁兄有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赐教一个 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文件学习。
ryeliu@163.com.
谢谢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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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26 10:08:23 |只看该作者
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华夏富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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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6-26 10:18:10 |只看该作者
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
「学生宿舍热水系统及模具馆照明设备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统包工程」
投标须知
以下各项招标规定内容,由机关填写,投标厂商 得填写或涂改.
各项内含选项者,由机关择符合本采购案者勾填.
一,本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主管机关所订定之规定.
二,本标案名称:「学生宿舍热水系统及模具馆照明设备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统包工程」.
三,采购标的为:
█(1)工程.
□(2)财物;其性质为:□购买;□租赁;□定制;□兼具 种以上性质者(请勾选).
□(3) 务.
四,本采购属:
□(1)公告 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
□(2)逾公告 额十分之一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3)公告 额以上未达查核 额之采购.
□(4)查核 额以上未达巨额之采购.
□(5)巨额采购.
五,本采购:
□(1)为共同供应 约.
█(2)非共同供应 约.
,本采购预算 额( 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5条第3项规定办 者,或属查核 额以上采购之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之公开评选,除转售或供制造加工后转售之采购,或其预算 额涉及商业机密者外,应公开预算 额):新台币壹仟参佰贰拾贰万肆千捌佰陆拾元整.
七,本采购预计 额( 公告者免填):新台币壹仟参佰贰拾贰万肆千捌佰陆拾元整.
八,上级机关名称:教育部.
九,依采购法第4条接受补助办 采购者,补助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 依采购法第5条由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者,委托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一,依采购法第40条代办采购者,洽办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二,依采购法第75条,受 厂商 议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 同者请书明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
十三,依采购法第76条及第85条之1,受 厂商申诉(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适用申诉制 ) 或 约争议调解(无 额限制)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名称,地址及电话:
(1)疑义, 议受 单位:同招标机关,电话07)3814526转2633.
(2)受 厂商调解或申诉单位:
(2-1) 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地址:台 市松仁 3号9-10 ;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
(2-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
(2-3)教育部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23583005;传真:02-23976950.
(3)检举受 单位:
(3-1) 法务部调查局检举电话;(02)29171111;检举信箱:新店邮政60000号.
(3-2)高雄市调查处检举电话,(07)2818888;检举信箱:高雄邮政60000号.
十四,本采购为:
█(1)未分批办 .
□(2)系分批办 公告 额以上之采购,业经上级机关核准(文号: ),依总 额核计采购 额,分别按公告 额或查核 额以上之规定办 .
十五,招标方式为:
█(1)公开招标
□(2)选择性招标:符合采购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请勾选款次)
□(2-1)为特定个案办 ,於厂商资格审查后,邀请所有符合资格厂商投标.
□(2-2)为建 合格厂商名单;后续邀标方式为□个别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依审标顺序,每次邀请___家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以抽签方式择定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
□(3-1)公开评选,公开勘选优胜厂商:
□(3-1-1)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办 ;□委托专业服务;□委托技术服务;□委托资讯服务.
□(3-1-2)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0款办 .
□(3-1-3)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1款办 .
□(3-2)比价;□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须并填主管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中央机关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符合地方政府依采购法第23条所定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
□(3-3)议价;□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 9 款(请 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须并填主管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中央机关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符合地方政府依采购法第23条所定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
□(3-4)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____款办 (请 明款次),并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厂商,作为邀请比,议价之用.
□(4)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限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案始得采 ).
十 ,本采购:
□(1)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其名称为请叙明)
非条约或协定国家之厂商:
□ 可 与投标.
□可以 与投标,并得公平 与 (须一并 明国家或地区.机关如允许大 地区厂商 与,须符合 岸进口及贸 往 相关规定):
□可以 与投标,惟予下 差别待遇(可复选):
□采购法第43条第1款之措施(招标文件须 明作为采购评选之项目及其比 ):
□采购法第43条第2款之措施:
□采购法第44条之措施:
□采购法第17条第2项处 办法之措施:
█(2) 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外国厂商:
█ 可 与投标.
□可以 与投标,并得公平 与(须一并 明国家或地区.机关如允许大 地区厂商 与,须符合 岸进口及贸 往 相关规定):
□可以 与投标,惟予下 差别待遇(可复选):
□采购法第43条第1款之措施(招标文件须 明作为采购评选之项目及其比 ):
□采购法第43条第2款之措施:
□采购法第44条之措施:
□采购法第17条第2项处 办法之措施:
十七,本采购:
█(1)依采购法第24条规定以统包办 招标.
□(2)非以统包办 招标.
十八,本采购:
□(1)依采购法第25条规定允许厂商共同投标(招标文件已附共同投标协议书范本);厂商家 上限为□2家;□3家;□4家;□5家.
█(2) 允许厂商共同投标.
十九,厂商得以电子资 传输方式於投标截止期限前递送投标文件,该电子化资 ,并视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备书面文件.供递送之电传号码/网址为( 允许者免填):
二十,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以书面向招标机关请求释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标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足1日者,以1日计.
二十一,机关以书面答 前条请求释疑厂商之期限:投标截止期限前1日答 .
二十二,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3条第3项:
□(1)允许厂商於开标前补正非 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2) 允许厂商於开标前补正非 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二十三,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5条:
□(1)允许厂商於在 低原有功能条件下,可提出可缩减工期,减 经费或提高效 之替代方案(请载明允许项目):
█(2) 允许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时起至开标后60日止.
二十五,厂商应递送投标文件份 :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投标厂商资格证件1式1份,服务建议书1式10份.
二十 ,投标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术或材 之图文资 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二十七,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时间(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
(1)资格审查:98 02月27日(星期二) 下午14时30分整,假本校行政大楼总务处会议室进 (投标厂商可 出席,其结果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厂商).
(2)简报及评选:另行书面通知.
二十八,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地点(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本校行政大楼总务处会议室).
二十九,公开开标案件有权 加开标之每一投标厂商人 (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资格审查时2人,简报及评选时3人.
三十,依采购法 公开开标之依据:
□(1)依采购法第21条规定办 选择性招标之资格审查,供建 合格厂商名单.
□(2)依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分段开标,后续阶段开标之时间及地点无法预先标示.
□(3)依采购法第57条第1款规定.
□(4)依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第2款规定.
□(5)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____________(请载明核准文号):
三十一,本采购开标采:
□(1) 分段开标.
█(2)分段开标(请勾选项目);投标厂商应就各段标之标封分别装封并标示内含资格标,规格标或价格标等:
█公开招标,资格,规格与价格一次投标分段开标.
□公开招标,资格与规格合并一段投标,分段开标,再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投价格标.
□选择性招标,邀请厂商就资格,与规格,价格分次投标,分段开标.
□选择性招标,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就规格与价格一次投标,分段开标.
三十二,押标 额(无押标 者免填):
□(1)一定 额:
█(2)标价之一定比 :5%.
三十三,采电子投标之厂商,押标 予以减收 额(无押标 或未采电子投标者免填) :
三十四,为优 厂商者,押标 予以减收 额(无押标 者免填) :
三十五,押标 有效期(无押标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三十 ,押标 缴纳期限(无押标 者 适用):截止投标期限前缴纳.
三十七,以现 缴纳押标 之缴纳处所或 融机构帐号(无押标 者免填):
(1)缴纳处所: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出纳组(行政大楼一楼),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2)金融机构帐号:台湾中小企银东高雄分行,户名:「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帐号:「82008100019」.
三十八,无押标 之 由为:
□(1) 务采购.
□(2)未达公告 额之工程,财物采购.
□(3)以议价方式办 之采购.
□(4)依市场交 惯 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押标 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约保证 额(无者免填):□一定 额:_________;█ 约 额之一定比 :10%.
四十, 得标厂商提出其他厂商之 约及赔偿 带保证者, 约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一,得标厂商为优 厂商者, 约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二, 约保证 有效期(无 约保证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四十三, 约保证 缴纳期限(无 约保证 者免填):由决标日起至15日内.
四十四,无 约保证 之 由为:
□(1) 务采购.
□(2)未达公告 额之工程,财物采购.
□(3)依市场交 惯 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 约保证 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保固保证 额(无者免填): 约结算 额之5%.
四十 ,保固保证 有效期(无保固保证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四十七,保固保证 缴纳期限(无保固保证 者免填):得标厂商於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缴纳.
四十八,得标厂商提出其他厂商之 约及赔偿 带保证者,保固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九,得标厂商为优 厂商者,保固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五十, 各种保证 之缴纳处所或 融机构帐号(无保证 者免填):
(1)缴纳处所: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出纳组(行政大楼一楼),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2)金融机构帐号:台湾中小企银东高雄分行,户名:「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帐号:「82008100019」.
五十一,押标 及保证 应由厂商以现 , 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邮政汇票,无记名政府公债,设定质权之 融机构定期存款单,银 开发或保兑之 可撤销担保信用 缴纳,或取具银 之书面 带保证,保险公司之 带保证保险单缴纳,并应符合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之格式.
五十二,厂商有下 情形之一者,其所缴纳之押标 , 予发还,其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以伪造,变造之文件投标.
(二)投标厂商另 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四)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
(五)开标后应得标者 接受决标或拒 签约.
( )得标后未於规定期限内,缴足 约保证 或提供担保.
(七)押标 转换为 约保证 .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 为者.
五十三,厂商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减收押标 ,其有 发还押标 之情形者,应就 发还 额中属减收之 额补缴之.
五十四,本采购:
□(1)订底价,但 公告底价.
□(2)订底价,并公告底价.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3) 订底价, 由为:□订定底价确有困难之特殊或复杂案件;█以最有 标决标之采购;□小额采购.
五十五,决标原则:
□(1)最低标:
█(2)最有 标(评选项目,标准及评定方式如附件).
█(2-1)依采购法第56条适用最有 标(需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2-2)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准用最有 标.
□(2-3)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考最有 标 .
□(3)最高标.
五十六,本采购采:
█(1)非复 决标.
□(2)复 决标,保 采购项目或 选择之组合权 (项目或 选择之组合方式如附件).
五十七,本采购决标方式为:
█(1)总价决标.
□(2)分项决标.
□(3)分组决标.
□(4)依 决标.
□(5)单价决标(以单价乘以预估 之和决定得标厂商).
□(6)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五十八,无法决标时是否得依采购法第55条或第56条规定采 协商措施依此2条规定办 者均须先报上级机关核准)
□(1)是;采 协商措施得 改之项目(请叙明):
█(2)否.
五十九,本采购保 未 向得标厂商增购之权 ,拟增购之项目及内容(请载明扩充之 额, 或期间上限.未保 增购权 者免填):
十, 本采购适用采购法:
█(1)无 外情形.
□(2)本机关系军事机关而有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之 外情形.
□(3)有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之 外情形.
□(4)有采购法第106条第1项之 外情形.
六十一,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及应附具之证明文件如下:投标厂商须为符合经济部能源局「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要点」之能源技术服务业(营业项目包含商业司 业分 表IG03010项目者).应附具之证明文件:
(1)厂商登记或设 证明:厂商登记或设 之证明,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依所属 业主管核发之登记证明等.
(2)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如尚未取得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相关专业技师证照及其公会会员证明.
十四,厂商所提出之资格文件影本,本机关於必要时得通知厂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验,查验结果如与正本 符,系伪造或变造者,依采购法第50条规定办 .
六十七,招标标的之功能,效 ,规格,标准, 或场所等 明及得标厂商应 之 约责任:由招标机关另备如附件.
六十八,依采购法第65条之规定,本采购标的之主要部分为:
(1)更换模具馆等灯具为T5节能灯具.
(2)增设热泵系统改善男,女生宿舍之淋浴用热水耗能.
(3)增设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
六十九,招标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标或商名,专 ,设计或型式,特定 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之情形,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时机为:
□(1)应於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厂商应於投标文件内叙明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 ,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 ,以供审查.
█(2)得标厂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 约规定向机关提出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 ,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 ,以供审查.
七十, 投标厂商之标价条件:
□(1)送达招标机关指定地点(由招标机关叙明地点):
█(2)於招标机关指定地点完工(由招标机关叙明地点):如采购标的.
□(3)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七十一,投标厂商标价币别:
█(1)新台币投标厂商标价 得高於本采购预算 额,否则 得作为决标对象).
□(2)外币:_______(指定之外币由招标机关叙明外币种 ).
□(3)新台币或外币:___________(指定之外币由招标机关叙明外币种 ,该外币并以决标前一办公日台湾银 外汇交 收盘即期卖出汇 折算总价)
七十二,采购标的涉及智慧财产权者,机关
█(1)取得全部权 .
□(2)取得部分权 (由招标机关叙明部分权 之情形):
□(3)取得授权(由招标机关叙明授权之情形) ( 涉及智慧财产权者免填):
七十三,采购标的之维护修 ( 需维护修 者免填):
█(1)由得标厂商负责一定期间,费用计入标价决标(招标机关叙明其期间):节能效 验证期满.
□(2)由机关自 负责.
□(3)另 招标.
七十四,厂商有下 情形之一者, 得 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於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 之采购.
(二)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於依该招标文件办 之采购.
(三)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於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四)因 机关 约而知悉其他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资讯之厂商,於使用该等资讯有 於该厂商得标之采购.
(五)提供专案管 服务之厂商,於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机关办 委托设计时,前阶段规划之成果 予公开,为规划之厂商并无竞争优势者,该规划之厂商得 与后阶段之设计服务.
七十五,全份招标文件包括可复选)
█(1)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
█(2)投标须知.
█(3)投标标价清单(含总表及明细表).
█(4)投标厂商声明书(详评选办法).
█(5) 约条款.
█(6)招标规范(详需求书).
█(7)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无者免填):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需求书,评选办法,97年度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计画书摘要, 结书.
七十六,投标商应依规定填妥( 得使用铅笔)本招标文件所附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投标标价清单, 同资格文件,规格文件及招标文件所规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后投标.惟属一次投标分段开标者,各阶段之投标文件应分别密封后,再以大封套合并装封.所有内外封套外部皆须书明投标厂商名称,地址及采购案号或招标标的.
七十七,投标文件须於98 02月27日13时30分前,以邮递,专人送达至下 收件地点:本校总务处营缮组(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七十八,本须知未载明之事项,依政府采购相关法 .
七十九,其他须知(请机关自 订定. 如:采共同投标,统包,替代方案,国内厂商标价优惠,适用或准用最有 标评选作业或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等方式办 者,应注意依相关法规,将应於招标文件载明事项纳入.):详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
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
一, 取招标文件:
(一)邮购:自98 02月16日起至98 02月27日止,(以寄达邮戳或本校总收发文日期为凭),将文件费新台币500元正(内付回邮信封,并自行贴足邮票100元),以邮局汇票或电汇存入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东高雄分行82008100019,抬头名称「 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 」方式办理,并齐备下列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1.入户信汇或电汇回条或汇票.
2.信封外注明采购案号,标的名称,内附回邮信封(请自行贴足邮票100元),於上列时间内寄至本校总务处营缮组收,封面注明「购买**案件招标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3.上述采邮购方式领取者,请自行估计时间.
(二)亲自购买:自98 02 月 16 日起至98 02月 27 日止(上午 08 时至下午 17时, 假日及国定假日 受 ),请至本校出纳组缴纳文件费新台币500元正,再持缴纳收据至 本校营缮组 取文件.
(三)电子 标:文件费新台币250元正.
二,厂商基本资格:投标厂商须为符合经济部能源局「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要点」之能源技术服务业(营业项目包含商业司 业分 表IG03010 项目者).投标时应将下 证件影印本放入标封内:
(一)厂商登记或设 证明: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设 或营业登记证,工厂登记证, 业登记证,执业执照,开业证明, 案证明或其它由政府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法登记或设 之证明文件.
(二)厂商纳税证明:如营业税或所得税等.
上 应缴之纳税证明文件,其属营业税缴税证明者,为营业税缴款书收据 或主管稽徵机关核章之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 .厂商 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新设 且未届第一期营业税缴纳期限者,得以营业税主管稽徵机关核发之核准设 登记公函及申 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代之.
三, 加投标厂商应将各项证件影印本,投标标价清单,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投标厂商声明书,押标 及退还押标 申请单(未检附得补送),投标厂商资格证件审查表(得未附)及规定应附之其他文件各一份依式清晰填写装入标封内( 得使用铅笔填写),标封上应加注投标厂商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并予以密封.
四,采电子 标厂商请将缴费收据放入标封内.
五,凡经寄出之标封或专人送达本校指定场所之标封,投标厂商 得以任何 由申请 改,作废或退还.
,投标厂商应携带於本标案所盖用之印章(如无法携带印章前往开标,可授权代表人携带盖有该印章之授权书,并由该代表人以签名代替盖章),由负责人或其指定代 人出示身分证,委任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前往开标地点 加开标(一厂商以2人 加为限),如 能 加开标因而丧失减价或重 比价或其他有关权 时,应请自 负责.
七,原住民缴纳代 帐户为「原住民族就业基 专户」,帐号为「台湾银 营业部007036070022」.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3号9楼(中油大楼).
九,本投标须知补充 明如有规定未详尽之处,悉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 .
法务部调查局暨各处站检举电话,检举信箱资 一览表(附表)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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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10:18:56 |只看该作者
附件八 ○○政府机关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管理委托契约书(参考范本)
○○政府机关(以下简称甲方)为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办理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的审查,监造等事宜,爰经双方协议,订定本契约内容如下:
委托期限:
本契约签定日起至甲方完成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之全程验证日止.
第二条 委托范围:
一,提供本单位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专业谘询及建议.
二,襄助甲方制作招标文件,与办理招标及订约.
三,提出监造计画书及工程进行之监造工作.
四,解释,说明工程上一切纠纷及疑问.节能绩效验证发生争议时,可将原始资料转移给甲方,以供第三验证机构化解争议.
五,会同甲方及承包厂商办理竣工,验收,与各期节能验证及报告审阅事宜.
第三条 现场监造及其他服务事项如左:
一,检验材料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指导检查施工方法,检查施工安全及卫生.
三,办理竣工结算表.
四,解释工程上一切问题,并指导施工技术.
五,其他本专案有关事项及相关法令规定监造人应办理事项.
第四条 办理期限:
一,乙方应在订约后开始襄助甲方完成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统包招标作业,与之后的相关资料审查,相关报告须於七日内完成报告,提供甲方审核.
二,审核期间甲方如有任何相关技术疑虑事项,乙方应配合甲方作谘询,不得推托或提任何异议.
三,因不可归责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件时,并经甲方同意延长交件期限.
四,本日期采日历天计算.
第五条 监造计画书应包含之内容:
壹,工程简介
一,缘起
二,计画目标
三,功能需求
四,工程参与单位概述
五,合约工程项目概述
贰,监造单位服务项目
一,协办招标及决标
(一)协办各项招标作业,包括参与标前会议.
(二)协办招标文件之释疑,变更或补充.
(三)协办投标厂商及其他分包商资格之审查.
(四)协办开标,审标及提供决标建议.
(五)协办契约之签订.
(六)协办招标,审标或决标争议之处理.
二,施工监造
(一)派遣人员至工地,重点监督查证厂商履约.
(二)施工厂商之施工计画,预定进度,施工图,器材样品及其他送
审案件之审查.
(三)重要分包商及设备制造商资格审查.
(四)施工厂商放样,施工基准测量及各项测量之校验.
(五)督导及查核施工厂商办理材料及品质管理工作.
(六)督导施工厂商执行工地安全卫生,交通维持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履约进度及履约估验计价之查核.
(八)有关履约界面之协调及整合.
(九)契约变更之建议及处理.
(十)竣工文件及结算之审查.
(十一)验收之协办.
(十二)协办履约争议之处理.
三,其他服务
(一)有关技术之资料与报告之研究,评审及补充.
(二)设计及施工可行性之审查及建议.
(三)替代方案之建议或审查.
(四)特殊设备图样之审查,监造,检验及安装之监督.
(五)竣工图(设计竣工图)之审查.
(六)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参,监造单位品质保证系统
一,监造组织执掌表
二,工程管理施工监造
三,材料查验管制计画
四,介面整合计画
肆,审查承包商施工,品质,进度,劳安等管制计画
一,施工监造品质管制计画.
二,查核营造厂品质保证之管理及绩效.
三,查验营造厂品质保证之施工及执行.
四,核定营造厂工程进度管制计画.
五,劳工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计画
第六条 议定公费及付款办法:
甲方给乙方之公费依「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十七条建造费用百分比法(但施工费内不含工程保险费,税捐,利润)订定.
甲方取得能源局补助款并告知乙方后,乙方於15天内向甲方提出40%公费申请.
待甲方完成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相关工程验收后,乙方於15天内向甲方提出40%公费申请.
其余20%公费甲方平均分期於委托期限内从第一次开始的各阶段节能验证工作顺利完成后,乙方於15天内向甲方提出申请.
若甲方因为验证结果而必需终止节能绩效保证专案计画契约,则本契约视同完成,所有公费乙方於15天内向甲方提出结清申请.
第七条 乙方承办本契约所列各项工作应遵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不正当行为及违反废弛其业务上应尽义务.
第八条 契约暂停或终止:
甲方为配合财务计画,或无法顺利完成节约能源绩效保证专案统包招标作业,或无法顺利取得能源局补助款时因故必要暂缓停止办理本工程时,甲方则终止契约.甲方因故须终止契约,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或异议.
第九条 解除契约:
乙方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随时解除终止本契约之全部或一部份约定乙方於接获甲方通知时,应即时停止作业,并将已完成之资料文件等移交甲方接办,无论甲方自办或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承办,乙方均不得异议,其因耽误延展而造成甲方之损害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由未领之公费扣抵.
一, 受委托办理之工作,未得甲方同意擅自转包者.
二, 乙方未能依约定实现完成本契约规定应办理事项,经甲方书面通知,或甲,乙双方协调会议协调决议十日内仍无法完成,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完成者.
三, 乙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履行契约义务者.
第十条 契约责任:
一,乙方及乙方所有与本契约有关人员,除办理规定事项外,不得以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之资料,向公众宣传或透漏,且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工程有关之商业活动,亦不得向与本工程有关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补贴或其他间接之收益.
二,由乙方监造之部分如导致第三者诉讼时,乙方应提供辩诉,并保障甲方免除承担一切责任,如因乙方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时,乙方应负责偿之.
第十一条 罚则:
资料审查,监造等事务,如无正当理由而超过约定期限完成报告提供时,每逾一日按公费总额扣罚千分之一违约金.甲方得由未付公费内扣除,最多以乙方公费百分之二十为限.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本契约条文如有未尽事宜,如有疑义双方共同协商,双方同意得以附件补充之.
第十三条 涉讼:本协议之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依司法程序诉讼,不得提请仲裁,,涉讼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审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契约附件:本契约附件所载各条款与本契约具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契约时效:本契约及附件自双方签订后生效,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并付清公费后失效.
第十六条 合约分数:本契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由甲方收执三份,乙方收执二份.
附注:本合约於甲方筹措经费未完成前,乙方所做工作视为前置规划阶段,甲方於筹措取得工程后,全部条文始生效.
立契约书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负 责 人:
地 址:
电 话: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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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3:11:30 |只看该作者
收藏好,很好的东西,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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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12-6-25 22:00:44 |只看该作者
标书中没有关于技术方面及评标办法的内容,不过还是很有参考价值,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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