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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
「学生宿舍热水系统及模具馆照明设备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统包工程」
投标须知
以下各项招标规定内容,由机关填写,投标厂商 得填写或涂改.
各项内含选项者,由机关择符合本采购案者勾填.
一,本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主管机关所订定之规定.
二,本标案名称:「学生宿舍热水系统及模具馆照明设备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统包工程」.
三,采购标的为:
█(1)工程.
□(2)财物;其性质为:□购买;□租赁;□定制;□兼具 种以上性质者(请勾选).
□(3) 务.
四,本采购属:
□(1)公告 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
□(2)逾公告 额十分之一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3)公告 额以上未达查核 额之采购.
□(4)查核 额以上未达巨额之采购.
□(5)巨额采购.
五,本采购:
□(1)为共同供应 约.
█(2)非共同供应 约.
,本采购预算 额( 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5条第3项规定办 者,或属查核 额以上采购之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之公开评选,除转售或供制造加工后转售之采购,或其预算 额涉及商业机密者外,应公开预算 额):新台币壹仟参佰贰拾贰万肆千捌佰陆拾元整.
七,本采购预计 额( 公告者免填):新台币壹仟参佰贰拾贰万肆千捌佰陆拾元整.
八,上级机关名称:教育部.
九,依采购法第4条接受补助办 采购者,补助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 依采购法第5条由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者,委托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一,依采购法第40条代办采购者,洽办机关名称及地址(非属此等采购者免填):
十二,依采购法第75条,受 厂商 议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 同者请书明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
十三,依采购法第76条及第85条之1,受 厂商申诉(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适用申诉制 ) 或 约争议调解(无 额限制)之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名称,地址及电话:
(1)疑义, 议受 单位:同招标机关,电话07)3814526转2633.
(2)受 厂商调解或申诉单位:
(2-1) 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地址:台 市松仁 3号9-10 ;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
(2-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
(2-3)教育部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23583005;传真:02-23976950.
(3)检举受 单位:
(3-1) 法务部调查局检举电话;(02)29171111;检举信箱:新店邮政60000号.
(3-2)高雄市调查处检举电话,(07)2818888;检举信箱:高雄邮政60000号.
十四,本采购为:
█(1)未分批办 .
□(2)系分批办 公告 额以上之采购,业经上级机关核准(文号: ),依总 额核计采购 额,分别按公告 额或查核 额以上之规定办 .
十五,招标方式为:
█(1)公开招标
□(2)选择性招标:符合采购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请勾选款次)
□(2-1)为特定个案办 ,於厂商资格审查后,邀请所有符合资格厂商投标.
□(2-2)为建 合格厂商名单;后续邀标方式为□个别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依审标顺序,每次邀请___家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以抽签方式择定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
□(3-1)公开评选,公开勘选优胜厂商:
□(3-1-1)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办 ;□委托专业服务;□委托技术服务;□委托资讯服务.
□(3-1-2)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0款办 .
□(3-1-3)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1款办 .
□(3-2)比价;□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须并填主管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中央机关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符合地方政府依采购法第23条所定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
□(3-3)议价;□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 9 款(请 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须并填主管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___款(请 明款次及相关机关核准文号);□符合中央机关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符合地方政府依采购法第23条所定未达公告 额采购招标办法第___条第___项第___款规定.
□(3-4)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____款办 (请 明款次),并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厂商,作为邀请比,议价之用.
□(4)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公开取得书面报价或企划书.(限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案始得采 ).
十 ,本采购:
□(1)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其名称为请叙明)
非条约或协定国家之厂商:
□ 可 与投标.
□可以 与投标,并得公平 与 (须一并 明国家或地区.机关如允许大 地区厂商 与,须符合 岸进口及贸 往 相关规定):
□可以 与投标,惟予下 差别待遇(可复选):
□采购法第43条第1款之措施(招标文件须 明作为采购评选之项目及其比 ):
□采购法第43条第2款之措施:
□采购法第44条之措施:
□采购法第17条第2项处 办法之措施:
█(2) 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定,外国厂商:
█ 可 与投标.
□可以 与投标,并得公平 与(须一并 明国家或地区.机关如允许大 地区厂商 与,须符合 岸进口及贸 往 相关规定):
□可以 与投标,惟予下 差别待遇(可复选):
□采购法第43条第1款之措施(招标文件须 明作为采购评选之项目及其比 ):
□采购法第43条第2款之措施:
□采购法第44条之措施:
□采购法第17条第2项处 办法之措施:
十七,本采购:
█(1)依采购法第24条规定以统包办 招标.
□(2)非以统包办 招标.
十八,本采购:
□(1)依采购法第25条规定允许厂商共同投标(招标文件已附共同投标协议书范本);厂商家 上限为□2家;□3家;□4家;□5家.
█(2) 允许厂商共同投标.
十九,厂商得以电子资 传输方式於投标截止期限前递送投标文件,该电子化资 ,并视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备书面文件.供递送之电传号码/网址为( 允许者免填):
二十,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以书面向招标机关请求释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标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足1日者,以1日计.
二十一,机关以书面答 前条请求释疑厂商之期限:投标截止期限前1日答 .
二十二,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3条第3项:
□(1)允许厂商於开标前补正非 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2) 允许厂商於开标前补正非 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二十三,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5条:
□(1)允许厂商於在 低原有功能条件下,可提出可缩减工期,减 经费或提高效 之替代方案(请载明允许项目):
█(2) 允许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投标文件有效期:自投标时起至开标后60日止.
二十五,厂商应递送投标文件份 :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投标厂商资格证件1式1份,服务建议书1式10份.
二十 ,投标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术或材 之图文资 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二十七,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时间(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
(1)资格审查:98 02月27日(星期二) 下午14时30分整,假本校行政大楼总务处会议室进 (投标厂商可 出席,其结果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厂商).
(2)简报及评选:另行书面通知.
二十八,公开开标案件之开标地点(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本校行政大楼总务处会议室).
二十九,公开开标案件有权 加开标之每一投标厂商人 (依采购法 公开者免填):资格审查时2人,简报及评选时3人.
三十,依采购法 公开开标之依据:
□(1)依采购法第21条规定办 选择性招标之资格审查,供建 合格厂商名单.
□(2)依采购法第42条规定采分段开标,后续阶段开标之时间及地点无法预先标示.
□(3)依采购法第57条第1款规定.
□(4)依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第2款规定.
□(5)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____________(请载明核准文号):
三十一,本采购开标采:
□(1) 分段开标.
█(2)分段开标(请勾选项目);投标厂商应就各段标之标封分别装封并标示内含资格标,规格标或价格标等:
█公开招标,资格,规格与价格一次投标分段开标.
□公开招标,资格与规格合并一段投标,分段开标,再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投价格标.
□选择性招标,邀请厂商就资格,与规格,价格分次投标,分段开标.
□选择性招标,邀请符合资格之厂商就规格与价格一次投标,分段开标.
三十二,押标 额(无押标 者免填):
□(1)一定 额:
█(2)标价之一定比 :5%.
三十三,采电子投标之厂商,押标 予以减收 额(无押标 或未采电子投标者免填) :
三十四,为优 厂商者,押标 予以减收 额(无押标 者免填) :
三十五,押标 有效期(无押标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三十 ,押标 缴纳期限(无押标 者 适用):截止投标期限前缴纳.
三十七,以现 缴纳押标 之缴纳处所或 融机构帐号(无押标 者免填):
(1)缴纳处所: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出纳组(行政大楼一楼),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2)金融机构帐号:台湾中小企银东高雄分行,户名:「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帐号:「82008100019」.
三十八,无押标 之 由为:
□(1) 务采购.
□(2)未达公告 额之工程,财物采购.
□(3)以议价方式办 之采购.
□(4)依市场交 惯 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押标 之必要或可能者.
三十九, 约保证 额(无者免填):□一定 额:_________;█ 约 额之一定比 :10%.
四十, 得标厂商提出其他厂商之 约及赔偿 带保证者, 约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一,得标厂商为优 厂商者, 约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二, 约保证 有效期(无 约保证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四十三, 约保证 缴纳期限(无 约保证 者免填):由决标日起至15日内.
四十四,无 约保证 之 由为:
□(1) 务采购.
□(2)未达公告 额之工程,财物采购.
□(3)依市场交 惯 或采购案特性,无收取 约保证 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五,保固保证 额(无者免填): 约结算 额之5%.
四十 ,保固保证 有效期(无保固保证 者免填):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
四十七,保固保证 缴纳期限(无保固保证 者免填):得标厂商於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缴纳.
四十八,得标厂商提出其他厂商之 约及赔偿 带保证者,保固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四十九,得标厂商为优 厂商者,保固保证 予以减收之 额(无者免填):
五十, 各种保证 之缴纳处所或 融机构帐号(无保证 者免填):
(1)缴纳处所:高雄应用科技大学出纳组(行政大楼一楼),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2)金融机构帐号:台湾中小企银东高雄分行,户名:「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帐号:「82008100019」.
五十一,押标 及保证 应由厂商以现 , 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邮政汇票,无记名政府公债,设定质权之 融机构定期存款单,银 开发或保兑之 可撤销担保信用 缴纳,或取具银 之书面 带保证,保险公司之 带保证保险单缴纳,并应符合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之格式.
五十二,厂商有下 情形之一者,其所缴纳之押标 , 予发还,其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以伪造,变造之文件投标.
(二)投标厂商另 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四)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
(五)开标后应得标者 接受决标或拒 签约.
( )得标后未於规定期限内,缴足 约保证 或提供担保.
(七)押标 转换为 约保证 .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 为者.
五十三,厂商依「押标 保证 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规定减收押标 ,其有 发还押标 之情形者,应就 发还 额中属减收之 额补缴之.
五十四,本采购:
□(1)订底价,但 公告底价.
□(2)订底价,并公告底价.底价为:______________元.
█(3) 订底价, 由为:□订定底价确有困难之特殊或复杂案件;█以最有 标决标之采购;□小额采购.
五十五,决标原则:
□(1)最低标:
█(2)最有 标(评选项目,标准及评定方式如附件).
█(2-1)依采购法第56条适用最有 标(需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2-2)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准用最有 标.
□(2-3)未达公告 额之采购 考最有 标 .
□(3)最高标.
五十六,本采购采:
█(1)非复 决标.
□(2)复 决标,保 采购项目或 选择之组合权 (项目或 选择之组合方式如附件).
五十七,本采购决标方式为:
█(1)总价决标.
□(2)分项决标.
□(3)分组决标.
□(4)依 决标.
□(5)单价决标(以单价乘以预估 之和决定得标厂商).
□(6)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五十八,无法决标时是否得依采购法第55条或第56条规定采 协商措施依此2条规定办 者均须先报上级机关核准)
□(1)是;采 协商措施得 改之项目(请叙明):
█(2)否.
五十九,本采购保 未 向得标厂商增购之权 ,拟增购之项目及内容(请载明扩充之 额, 或期间上限.未保 增购权 者免填):
十, 本采购适用采购法:
█(1)无 外情形.
□(2)本机关系军事机关而有采购法第104条第1项但书之 外情形.
□(3)有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之 外情形.
□(4)有采购法第106条第1项之 外情形.
六十一,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及应附具之证明文件如下:投标厂商须为符合经济部能源局「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要点」之能源技术服务业(营业项目包含商业司 业分 表IG03010项目者).应附具之证明文件:
(1)厂商登记或设 证明:厂商登记或设 之证明,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依所属 业主管核发之登记证明等.
(2)最近一期纳税证明文件(如尚未取得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相关专业技师证照及其公会会员证明.
十四,厂商所提出之资格文件影本,本机关於必要时得通知厂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验,查验结果如与正本 符,系伪造或变造者,依采购法第50条规定办 .
六十七,招标标的之功能,效 ,规格,标准, 或场所等 明及得标厂商应 之 约责任:由招标机关另备如附件.
六十八,依采购法第65条之规定,本采购标的之主要部分为:
(1)更换模具馆等灯具为T5节能灯具.
(2)增设热泵系统改善男,女生宿舍之淋浴用热水耗能.
(3)增设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
六十九,招标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标或商名,专 ,设计或型式,特定 源地,生产者或供应者之情形,允许投标厂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时机为:
□(1)应於投标文件内预先提出者,厂商应於投标文件内叙明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 ,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 ,以供审查.
█(2)得标厂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 约规定向机关提出同等品之厂牌,价格及功能,效 ,标准或特性等相关资 ,以供审查.
七十, 投标厂商之标价条件:
□(1)送达招标机关指定地点(由招标机关叙明地点):
█(2)於招标机关指定地点完工(由招标机关叙明地点):如采购标的.
□(3)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
七十一,投标厂商标价币别:
█(1)新台币投标厂商标价 得高於本采购预算 额,否则 得作为决标对象).
□(2)外币:_______(指定之外币由招标机关叙明外币种 ).
□(3)新台币或外币:___________(指定之外币由招标机关叙明外币种 ,该外币并以决标前一办公日台湾银 外汇交 收盘即期卖出汇 折算总价)
七十二,采购标的涉及智慧财产权者,机关
█(1)取得全部权 .
□(2)取得部分权 (由招标机关叙明部分权 之情形):
□(3)取得授权(由招标机关叙明授权之情形) ( 涉及智慧财产权者免填):
七十三,采购标的之维护修 ( 需维护修 者免填):
█(1)由得标厂商负责一定期间,费用计入标价决标(招标机关叙明其期间):节能效 验证期满.
□(2)由机关自 负责.
□(3)另 招标.
七十四,厂商有下 情形之一者, 得 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
(一)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之厂商,於依该规划,设计结果办 之采购.
(二)代拟招标文件之厂商,於依该招标文件办 之采购.
(三)提供审标服务之厂商,於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四)因 机关 约而知悉其他厂商无法知悉或应秘密之资讯之厂商,於使用该等资讯有 於该厂商得标之采购.
(五)提供专案管 服务之厂商,於该服务有关之采购.
机关办 委托设计时,前阶段规划之成果 予公开,为规划之厂商并无竞争优势者,该规划之厂商得 与后阶段之设计服务.
七十五,全份招标文件包括可复选)
█(1)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
█(2)投标须知.
█(3)投标标价清单(含总表及明细表).
█(4)投标厂商声明书(详评选办法).
█(5) 约条款.
█(6)招标规范(详需求书).
█(7)其他(由招标机关叙明,无者免填):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需求书,评选办法,97年度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计画书摘要, 结书.
七十六,投标商应依规定填妥( 得使用铅笔)本招标文件所附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投标标价清单, 同资格文件,规格文件及招标文件所规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后投标.惟属一次投标分段开标者,各阶段之投标文件应分别密封后,再以大封套合并装封.所有内外封套外部皆须书明投标厂商名称,地址及采购案号或招标标的.
七十七,投标文件须於98 02月27日13时30分前,以邮递,专人送达至下 收件地点:本校总务处营缮组(高雄市三民区807建工路415号).
七十八,本须知未载明之事项,依政府采购相关法 .
七十九,其他须知(请机关自 订定. 如:采共同投标,统包,替代方案,国内厂商标价优惠,适用或准用最有 标评选作业或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等方式办 者,应注意依相关法规,将应於招标文件载明事项纳入.):详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
投标须知补充 明书
一, 取招标文件:
(一)邮购:自98 02月16日起至98 02月27日止,(以寄达邮戳或本校总收发文日期为凭),将文件费新台币500元正(内付回邮信封,并自行贴足邮票100元),以邮局汇票或电汇存入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东高雄分行82008100019,抬头名称「 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401专户 」方式办理,并齐备下列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1.入户信汇或电汇回条或汇票.
2.信封外注明采购案号,标的名称,内附回邮信封(请自行贴足邮票100元),於上列时间内寄至本校总务处营缮组收,封面注明「购买**案件招标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3.上述采邮购方式领取者,请自行估计时间.
(二)亲自购买:自98 02 月 16 日起至98 02月 27 日止(上午 08 时至下午 17时, 假日及国定假日 受 ),请至本校出纳组缴纳文件费新台币500元正,再持缴纳收据至 本校营缮组 取文件.
(三)电子 标:文件费新台币250元正.
二,厂商基本资格:投标厂商须为符合经济部能源局「节能绩效保证专案示范推广补助要点」之能源技术服务业(营业项目包含商业司 业分 表IG03010 项目者).投标时应将下 证件影印本放入标封内:
(一)厂商登记或设 证明:如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设 或营业登记证,工厂登记证, 业登记证,执业执照,开业证明, 案证明或其它由政府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法登记或设 之证明文件.
(二)厂商纳税证明:如营业税或所得税等.
上 应缴之纳税证明文件,其属营业税缴税证明者,为营业税缴款书收据 或主管稽徵机关核章之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 .厂商 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新设 且未届第一期营业税缴纳期限者,得以营业税主管稽徵机关核发之核准设 登记公函及申 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代之.
三, 加投标厂商应将各项证件影印本,投标标价清单,招标投标及 约文件,投标厂商声明书,押标 及退还押标 申请单(未检附得补送),投标厂商资格证件审查表(得未附)及规定应附之其他文件各一份依式清晰填写装入标封内( 得使用铅笔填写),标封上应加注投标厂商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并予以密封.
四,采电子 标厂商请将缴费收据放入标封内.
五,凡经寄出之标封或专人送达本校指定场所之标封,投标厂商 得以任何 由申请 改,作废或退还.
,投标厂商应携带於本标案所盖用之印章(如无法携带印章前往开标,可授权代表人携带盖有该印章之授权书,并由该代表人以签名代替盖章),由负责人或其指定代 人出示身分证,委任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前往开标地点 加开标(一厂商以2人 加为限),如 能 加开标因而丧失减价或重 比价或其他有关权 时,应请自 负责.
七,原住民缴纳代 帐户为「原住民族就业基 专户」,帐号为「台湾银 营业部007036070022」.
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中央采购稽核小组:电话02)87897548;传真02)87897554;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3号9楼(中油大楼).
九,本投标须知补充 明如有规定未详尽之处,悉依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办 .
法务部调查局暨各处站检举电话,检举信箱资 一览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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