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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转发的文章,对工程招标涉及到的"投标保证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那是很好的;
不过,我觉得,在探讨分析其法律性质之前,更应该对其概念现进行研究.
再次转发曾经在跟帖中引用过何红锋教授的文章:
第一,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称呼。著名业内专家何洪峰教授曾经发表过个人意见: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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