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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信封引发的争议【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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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7 09:44: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小信封引发的争议

2012-07-05 20:56:10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07期

近日,在某东部县级市的一个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中,A投标人用一个小信封提交了最终优惠报价,中标之后,即遭到B投标人的质疑。

采购实例

本报记者 贾璐

案例回顾

近日,在某东部县级市的一个中央空调采购项目中,A投标人用一个小信封提交了最终优惠报价,中标之后,即遭到B投标人的质疑。B投标人的质疑集中在两点,其一是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存在也不允许以小信封方式提交最终优惠报价;其二是此小信封是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无法确认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但是,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没有给出令B投标人满意的质疑答复。此后,B投标人发起了投诉。

在本起投诉中,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主要分歧之一是小信封承诺的有效性问题。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表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供“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小信封承诺的最终优惠报价属于这一情况,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而投诉方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可。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该市财政局先去查验了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开标过程中没有人将小信封放入主席台,然后他们在对开标的公证处及现场工作人员询问之下,初步判断小信封是封在报价文件中的,并不是B投标人投诉中所称的“此小信封是从开标现场的地上捡起来的,无法确认是否密封在投标文件中”。既然是密封在投标文件中的,那么,就可以基本认定用小信封提交最终优惠报价是合规的。

但是,该市财政局仍然认定此招标活动无效,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来,该市财政局参照该采购的招标文件一览表,认为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且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

案例点评

国信招标集团总工程师荆贵锁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54条将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称为“价格折扣”。如果投标人提交了价格折扣,采购人应当在唱标时,将价格折扣与投标报价分别唱出。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

由于法律和规章不会就价格折扣的递交、形式和份数等作出很明确的规定,荆贵锁认为要对此事作出判断,需要查看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一,虽然价格折扣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都属于与报价有关的文件,但是,三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文件,作用各不相同,其效力分别为:开标一览表高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价格折扣高于开标一览表。一般情况下,3个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互不相同。

如果要认定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且最终优惠报价与投标文件明细报价表不一致,这就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有三者之间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的要求。

第二,一般情况下,价格折扣只有一份正本,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32条的要求,价格折扣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如果认为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也必须正本1份,副本6份,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是否有明确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上述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可以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责任编辑 Jace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07期

保存时间:2012/7/6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yasf/116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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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7 14:11:54 |只看该作者

Re:一个小信封引发的争议【转贴】

跟另外一份报纸报道的好像是同一回事,见:

都是小信封惹的祸 可可 (最新大作)
【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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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6:05:39 |只看该作者
进来交流一下
荨麻疹丸    http://www.baiji.com.cn/goods-7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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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20:15:28 |只看该作者
递交投标折扣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参看,我写的文章《亲历 日本人招标投标技巧二三例(设备类)》中举的例子:

【难忘的2005年过去了。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的5年保护期也过去了。今后,我们将面临着更多进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会;也将面临诸多外国企业以种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建筑市场也不可能例外。

笔者以为,抓紧时间,认真学习有关国际贸易和国际招标投标竞争的知识,十分重要。

本人以从事设备类别的招标为主。下面,就亲身经历过的几个日本人招投标的案例,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不知是否能够有点参考作用:

一、 开标前,临时机动地加入“折扣声明”的例子。

90年代中期,某厂拟引进“卷板生产线”,估价300万美元。公开招标后,投标的有国内和日本、港台地区的6家投标商。

其中,某一家日本投标商,由日本总部的经理亲自出马,中方代理陪同,在开标的前一天特地“拜访”招标公司,考察投标地点情况。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但是没有告诉究竟有多少投标人。

第二天,原定10:00投标截止和开标。该公司日本人9:00就到了。询问投标细节要求,自己人坐在一旁谈论、商议,可就是不递交“投标文件”。

到了约9:45分,另一家日本公司来投标了。看到对方递交了投标文件,该公司的代表不慌不忙的向已经装好“投标文件”的袋子里加放了一张纸。然后密封、签字盖章,递交。

唱标时,大家才知道,该纸条是一个特别的“折扣声明”:为响应本次招标活动,特地在原报价基础上,降价30万美元。!

大家才明白:如果另一家日本公司,也就是他的竞争对手不来,这个特别折扣的纸条就可以不放进去。30万美元的差价啊?!

最后,该公司顺利通过评标,而取得中标结果。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刘惠教授,是早期中国派往英国学习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第一个青年学者。她在1992年出版的《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第269页中,举例说道:“日本某公司在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时,曾把我国的一个较大的建筑公司作为瞄准的竞争对手。他们准备了两套报价方案。一套高价若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能得到较高的利润;一套低价,以备在我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下,与我竞争。幸好我国企业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报价做好后一直稳而不发。最后,日本公司等待不及,错认为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发出高报价投标。”

在我国,大约2003年,商务部才明确规定,在国际招标中,折扣声明等等,必须在开标时唱出,方才有效。】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55

而,招标文件,不应该对这样的投标,在过多要求什么格式;再要求“必须要有足够的副本”,只要是正规的签署的,就应该承认。

那样的做法,既是对招标人有利的,也是公平的,也是符合投标要求的。

该主管部门决定重新招标,那是很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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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22:14: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和提高招标投标业务水平。[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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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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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22:28:53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将最终优惠报价承诺函称为“价格折扣”。如果投标人提交了价格折扣,采购人应当在唱标时,将价格折扣与投标报价分别唱出。否则,评标时不予承认。主管部门决定重新招标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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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7-8 11:43:46 |只看该作者
日本人的作法很聪明。
岁月无情仍愿意,为你闯开新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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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2-7-10 20:53: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可能就是唱标人与该投标人的小伎俩——串标行为!
先把其他人报价唱完,最后唱串标人报价,再视报价情况,决定是否唱“优惠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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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16 10:42:56 |只看该作者
不表态
http://www.shkq17.com/h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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