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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占控股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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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09:3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法制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交通运输部起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或授权原则,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等,可以不进行招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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