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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案例,向大家请教!请赐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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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0:07: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采购人在拿到评标报告后处于相信评标委员会的心理,按推荐的排序发布了中标公示。但在公示期间,采购人仔细核对前三名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发现三家所投产品均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缺陷,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评标专家发现了但谈判时候认为问题不大就没有严格要求,也没有吧这个状况在开标时通知采购人代表),因时间紧迫(货物着急使用,非常的急)采购人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认为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随后采购中心召集原评标专家针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重新组织了一次复审,发现确实有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评标专家组认为应废除本次中标结果。第二天,采购中心报财政局许可后发布了废标公告,拟重新招标。

事情就是这样,现在原拟第一中标人投诉的焦点也就是“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就是认可了中标结果,怎么能在公示期又来质疑结果,否决了这次招标结果呢”

我想问问,采购人能在中标公示期质疑中标结果么?我也查了一些法律法规,我国在这一块貌似并没有说只有投标人才能质疑中标公示,采购人应该也可以在公示期维护自己的利益吧。就这一点,请大家帮我看看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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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7 16:26:16 |只看该作者
首先要明确这个是个公开招标项目,文中一会儿招标,一会儿谈判的说法矛盾。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人质疑中标公告的似乎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中标结果是采购人认可的,自己质疑自己也说不过去。本项目属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标,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应该没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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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7 18:31:20 |只看该作者
欢迎楼主就实践中的案例,请教大家!!

但是,我看了,觉得基本情况不清楚:

比如,【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这一前提,与后面说的三家投标人都有缺陷,没有什么关联呀?

再比如:采购人处于相信评标委员会之说,是否推卸责任?他们不参加评标吗?

发出中标公示前,也不给他们看评标报告吗?

什么样的缺陷,前三名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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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8 10:04:29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两位回帖,该项目是走的政府采购,用的是竞争性谈判。【招标】两个字是我打顺手了,呵呵,应该是谈判结果。

【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这一前提,时间耽搁不起,所以发现三家投标人都有缺陷后采购人就马上提出了质疑。

采购人也委派了一名评标专家,但这名专家可能对使用需求不太清楚所以也没有发现问题,或者说没有认识到这种缺陷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一共有8个标包的竞争性谈判,都是他参加的。出现质疑的只有这一个标包)

评标报告也看了,但里面没有反映出这种缺陷问题,前三名都有缺陷,简单的说就是前三名都不能同时满足谈判文件里面的技术需求。

我想请教,政府采购法里面有没有关于采购人在这种情况下质疑的条款,或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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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26:32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最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设备?什么问题?为什么三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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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42:54 |只看该作者
没有。内部消化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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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0:48:0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11-10-08 10:26发表的  :
楼主最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什么设备?什么问题?为什么三家都不符合?

是清扫一体车和清扫车,其中清扫车要求双动力,清扫一体车要求柴油动力,第一名清扫车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电瓶动力。第二、三名清扫车不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柴油动力,SO....都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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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0-8 13:03: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shenyj于2011-10-08 10:48发表的  :


是清扫一体车和清扫车,其中清扫车要求双动力,清扫一体车要求柴油动力,第一名清扫车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电瓶动力。第二、三名清扫车不是双动力,但清扫一体车是柴油动力,SO....都不满足。

这么简单的问题,文件中如果也写清楚了,是供应商没看见!还是评委没看见!还是什么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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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0-8 16:50:24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想请问一下:“责令改正”的具体形式是什么?评委复议吗?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评委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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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7:03:4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里明确规定发的是中标结果公告,而不是公示,不存在通常我们认为应该有的“公示期”。这个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也探讨过,不知各位大侠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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