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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案例第4题、答案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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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09:4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四题(14分)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6100万元人民币和5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该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
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简要说明理由。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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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0 09:47:57 |只看该作者
第四题(14分)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妥当。(1分)
理由:该项目使用民营企业资金,且商品住宅不属于国家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重点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属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符合法律规定。(1分)
理由: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不是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2.投标截止时间后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的行为不妥。(1分)
理由:修改投标报价的行为是双方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的谈判确定的结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1分)
3.中标通知书中提出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进场开工时间的做法不允许。(1分)
理由: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开工日期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必须响应,因此,中标通知书则应当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一致。(1分)
4.该项目施工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不妥。(1分)
理由:投标保证金超过了80万元。(1分)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1分)
理由: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且影响了中标结果,依法构成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则中标合同无效。(1分)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不妥。(1分)
理由:C企业中标无效,其投标保证金依法应予退还。(1分)
7.应向C企业住所地(1分)或施工合同履行地(或施工行为地)(1分)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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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09:49:06 |只看该作者
对于1、教材没有过多涉及民营企业的招投标问题。考试出来,真是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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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0:46:18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对于1、教材没有过多涉及民营企业的招投标问题。考试出来,真是不好说。 (2012-08-20 09:49)
通过率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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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4:58:12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对于1、教材没有过多涉及民营企业的招投标问题。考试出来,真是不好说。 (2012-08-20 09:49)
   这个可以看看原招法第11条和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九条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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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5:00: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个可以看看原招法第11条和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九条 (2012-08-20 14:58)
     关键是看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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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5:37: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关键是看原国家计委3号令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012-08-20 15:00)
也就是说仅只这下面两种情况才是必须公开招标的吗?
一、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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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8-21 09:52:4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招法》及原国计委第3号令中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中包括商品住宅(基金适用住房),但是,招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是必须进行招标,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引用学以致用同学的帖子内容,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因此,对于第一题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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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8-22 16:00:20 |只看该作者

回 paul951 的帖子

paul951:根据《招法》及原国计委第3号令中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中包括商品住宅(基金适用住房),但是,招法中第三条规定的是必须进行招标,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引用学以致用同学的帖子内容,是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因此,对于第一题没有疑 .. (2012-08-21 09:52) 
不同意楼上的
如果是属于招投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适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就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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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9 21:28:42 |只看该作者
有个参考答案就是强调的没有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知道 这样答是否牵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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