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总价包干的模式下,因施工图审批导致价格差异而对中标价调整
作者:林华涛 珠海市公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承包方式一般是在工可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是设计,在设计方案深度达到较明确的情况下(至少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一般在招标阶段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投标人在标的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总价包干的方式对于价格、工程量的敏感性比单价承包更高,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经过对于未来市场价格的趋势及风险的综合考虑,故中标价的意义比单价承包更加重大。故招标阶段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因施工图审批导致审批后价格与招标标底价的(或与中标价)差异而对中标价调整的约定,对于实施阶段甲乙双方的利益影响重大。招标人及上级部门不能简单得认为中标价高于审批后的价格则必须降低或调整中标价,而应区分对待,以减少争议。
首先招标时的标底必须是得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投标人等认可并备案的清单预算文件(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批以及清单标底修编等必须以招标时的标底为依据与基础。
在套用定额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施工图预算审批后的价格与招标时标底价可能存在的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
1、采用材料价格的变化;
2、工程设计标准及范围变化导致工程细目的变化;
3、设计实施范围变化导致工程量的变化。
上述的变化,最终导致施工图预算审批后价格与招标时标底价存在差异的结果不外乎审批后价格比招标标底价高或者低(甚至比中标价低)。
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是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作出的报价,中标价亦是得到招标人认可,是双方都接受的价格,存在法律效力。故在总价包干的风险前提下,不应随意以施工图预算为前提调整中标价,须区分不同情况做不同的调整。
投标人的施工图设计是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及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及范围原则上不会超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故根据上述三种变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设计标准及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相应工程细目及工程量也不发生变化,最终因套用的材料价不一致导致的价格差异,最终的具体表现是审批后的细目单价与标底细目单价(或中标细目单价)的差异。
投标人对于工程细目的单价报价,是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等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市场价格的趋势及风险而填报的价格,各细目单价相比标底细目单价都有可能会高或者低的情况,除严重不平衡报价不说,是属于正常的报价行为。
不管审批后价格比招标标底价高还是低,都不应调整中标价,以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因为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包含了中标后材料价涨跌风险的因素,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风险因素,不能因为审批后价格比标底价低(甚至比中标价低),就签约合同价就不得高于审批后价格,审批后价格比招标时标底价高就不调整签约合同价,这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总价包干的签约合同价最终将是结算价(除甲方因素的变更),而单价包干承包方式的最终结算价会比签约合同价(甚至比施工图审批后价格)高或者低,两者的差别就在于风险在事前解决与事后解决的关系,而后者的结算价(比施工图预算审批后价格高时)能够被接受与批准,则前者的中标价(比施工图预算审批后价格高时)也应该被接受与批准。
二、工程细目变化或工程量变化,导致的审批后价格与招标时标底价高或者低(甚至比中标价低)的价格差异,此类情况则应区分因素对待,所谓的因素无非区分甲方因素与乙方因素。甲方因素包括设计阶段甲方提出的设计变化要求及施工图审批阶段上级部门提出的变化要求,乙方因素包括乙方设计的缺漏导致审批时甲方(包括上级部门)提出的修改增加。
如因甲方因素导致的工程细目变化或工程量变化,均因对中标价进行调整,新签约合同价=中标价±甲方因素的工程细目变化价格±甲方因素的工程量变化价格。
如因乙方因素导致的工程细目变化或工程量变化,则不对中标价进行调整。
审批后价格中原清单中不变部分的细目单价仍按中标单价执行。因甲方因素造成的变化部分的估价原则:工程量增加部分,审批后单价如比中标价格高(或者低),由双方协商,可采用原已有的细目中标价,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估价原则重新作价下浮;工程细目增加部分,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估价原则重新作价下浮。相应取消细目或者减少工程量部分的单价按中标单价。相应暂列金额(包括保险费、安全生产经费、风险包干费用等非竞争因素)按中标价中的暂列金额。
所以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总价包干的模式下,不管审批后价格与中标价存在何种差异,均应首先考虑以中标价为前提的原则,以中标价为基础作出调整。而不是以审批后价格为前提,以审批后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细目单价。否则将造成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对等,承包人都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发生,且投标阶段采用清单报价也将不存在意义。
否则,最简单的办法还是直接采用下浮率进行报价,施工图审批后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按审批后的价格下浮;或者招标人不提供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及投标设计方案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减少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因编制时考虑不足导致清单内容不足或工程量缺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的价格进行总价包干,则对甲乙双方都不会存在争议。
另:
个人认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招标阶段,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含计量支付规范)及标底的利弊:
利:1、对清单细目价格的计量内容与范围进行约束,减少实施阶段对细目单价的争议;
2、有较明确的施工清单承包内容及范围,招标阶段有较具体的价格控制。
弊:1、容易因招标阶段基础资料不完善或者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编制的清单存在缺漏,投标人因利益问题,在此清单基础上的施工图设计一般不会进行查缺补漏,造成实施阶段工程变更;
2、如编制的清单细目考虑的计量内容与范围不完善,容易造成实施阶段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