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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在竞谈中的两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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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4:01: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高焕改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里有四个条件:一是符合采购需求;二是质量相等;三是服务相等;四是报价最低。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容易理解和操作,而质量和服务相等就不那么容易了。
  
  目前常用评审方法存在不足
  
  目前各地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评标方法:一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后,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除外)。二是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总得分最高的谈判响应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体现了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忽略了质量和服务相等这个概念,不是任何采购项目都可以采用的;而第二种方法显然是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之一,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原则似乎不尽一致。
  
  分两种情况运用最低评标价法
  
  笔者认真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认为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用好以下两种评审方法:
  
  一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或通用服务项目。即对于技术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比较成熟的货物,其技术、标准统一,性能质量相近且没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追求更高性能的情况下,可选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谈判后质量和服务都能达到采购人的要求,按谈判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除外)。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性能相对复杂,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和质量等要求相对较高,或除价格因素外的其他因素将对采购项目构成重大影响的。即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初审后,将除价格外的服务、质量等所有评审因素与相对应的规定要求做偏差比较,对偏差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谈判价格调整,如果供应商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差距,那么谈判价格就会做相应高低调整,最后将谈判响应文件的报价与报价调整合并,形成评审价格,对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的资格能力条件再次复核确认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运用此种方法时须注意,最后采购合同价格仍然是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而不是用于评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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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0 10:13: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原则大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如果质量、服务不同等是否就不应以报价最低来确定成交供应商,而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三条否定了这一设想: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虽然对于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运用的提法心存疑虑,但还是比较赞同本文区分项目特点加以区别对待的思路,只是第二种运用与前述通知精神似有违背。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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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0 20:24:02 |只看该作者
[s:125] ,我们这里操作经常是最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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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17:41:49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正在尝试一种变异的最低评标价法,摘录一些我谈判文件中一些文字,请大家赐教: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本项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将采取综合因素评价法(百分制),由谈判小组成员独立评审给分,以综合因素得分(平均分)的积分结果,最高分以及与最高分相差十分之内的为同一档次,视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评审的综合评审因素如下:
。。。。。。(评分因素与综合评分法评分因素很相象,但基本侧重评价技术响应方案、实施方案与服务承诺)

对审查后的有效响应文件,根据上述评审方法,谈判小组评审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竞标人,并在此范围内,由谈判小组推荐提出最低报价(最终报价)的竞标人为成交候选人,如在此范围内,出现最低报价相同的,则推荐得分高的竞标人为成交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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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12 17:49:02 |只看该作者
想出上面这种办法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采购人过来沟通项目情况时提出用谈判这个方式,但不同意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项目(采购人理解的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最低报价法),那项目的确也不适合用最低报价法确定成交。不同竞标人的技术及服务不太可能达到相等,我想了两天最后就用了我上面那个变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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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12 17:53:07 |只看该作者
我想出用上面这个变通方法也算遵从了hetan719提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这个文件第四条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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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12 17:58:29 |只看该作者
谈判小组评审时不知道竞标人的报价,竞标人报价时也不知道自己的得分,以此控制项目不受外界干扰,相对客观公正的确定项目的最终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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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1-12 18:07: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文中提到的第二种方法我们也一直在用,但对价格的调整幅度一般也不宜过大,所以实际工作中仍然有项目不适用。

我们曾有一个软件开发项目,最高报45万、低报9.8万,如果用调高调低的方法,9.8万的除非废标,要不怎么都是他中标。而用我那个方法,他必须在技术和服务上也差不离同样有优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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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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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1-12 22:56:07 |只看该作者
[s:72] 真的看不出“最低评标价法在竞谈中的两种用法”,具有那种正确的思路?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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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1-13 09:33:04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第51条对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有比较明确的方向,即“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而很多项目选择用竞争性谈判这个方式采购是因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采购用竞争性谈判的,再采用一般意义上的“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真的是自相矛盾。

所以个人提出的上述那个方法虽然已经不像最低评标价法,但也是在没办法当中想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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