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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不可取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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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9:0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不可取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1112 09: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韩    

案例回放

某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应在300万元以上。唱标发现,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均在300万元以上,开评标活动进行得很顺利。

然而中标结果公布后,一家没能中标的供应商(其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随即提出了质疑,理由是本次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进行了限制,阻挠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该供应商要求认定本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上述案例反映出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个:"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应在300万元以上"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该条款是否对供应商形成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是否应该废标?从案例回放看,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进行限制的确不合理,但该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都在300万元以上,均满足此条件,因此这一点不能成为废标的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然而本案例中,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可见"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并未限制其参加本次投标。该条款也没有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质疑理由不充分。

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产生限制作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招标文件带有限制性;二是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其中,限制性因素包括区域限制、对注册资本金、对投标人业绩的限制;倾向性因素包括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以某一品牌的技术参数作为采购需求等。例如:招标文件规定只接受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将具有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某采购项目规定投标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国生产的;在医疗器械项目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将某产品特有的私有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等等。这些规定都对潜在供应商产生了限制作用。

有关专家提出,法律法规要求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招投标活动,从立法的本意上讲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防止一些中小企业被排斥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但一些落标人常以此为质疑和投诉的理由,要求评标委员会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项目废标,影响了项目采购的正常进行。为此,专家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尽量不要作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反垄断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1112日第13853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2/11/12
原标题:设置注册资本金门槛不可取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case/20121112/case_469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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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3 09:23:11 |只看该作者
注册资金以前我们做文件时有时也可能会放,试想如果是一个一千万的项目,一个注册资金只有一百万的公司中标后不能履约并造成损失几百万,那么怎么向一个只有一百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成功追索几百万的赔偿?

当然从今年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文件下发后,我们也取消了对注册资金的设置。

个人理解,就像很多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其中之一就有对注册资金的一样,有的项目要求一定的注册资金也不一定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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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3 11:05:08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沙发意见。
有些项目也要不同的对待。
一个货物采购项目,10几万的供货,当然没有必要设置条件。
但是,大宗或复杂项目,还是应该有些个要求,毕竟要求一定的保障。
鼓励中小企业与设定注册资本金没有抵触,无非就是不要设定的太高,有排斥之嫌。
俺的建议是合同后期风险比较大的还是应该要求一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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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10:41:46 |只看该作者
[然而中标结果公布后,一家没能中标的供应商(其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随即提出了质疑,]

说点题外话,实际操作中这种质疑是可以不接受的。注册资金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供应商若是认为注册资金要求属限制性条款,可以对此提出质疑,但此质疑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应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质疑有效期内(当然此有效期应事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提出,开标之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可以不予接受。

个人觉得此案例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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