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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超预算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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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09:4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三家公司投标,两家超预算怎样处理,公开招标,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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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9 10:15: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对于三家投标,两家超预算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了。

北京这边一般是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且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为无效投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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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19 10:39:02 |只看该作者
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供您参考《3家投标人2家超预算,这事怎么办?》: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mp;amp;toread=1#tpc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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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34:49 |只看该作者
1、如果没有提前公布预算(最高限价),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对最后一家进行评审,与市场价比较看是否可以接受。
2、如果已经提前公布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不能低于最高限价,投标时还有两家有意报出高于最高限价的,可以认定为实质性响应不够三家,按整个项目废标处理。招标人重新审核报价,重新招标。

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公布了最高限价并注明高于按废标处理的,还有报价高出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很是无语,其实必定发现有另一家是他的同伙。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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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33:18 |只看该作者
纯属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我的理解是:只有在所有报价都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超预算的项目才予以直接流标。

1、只要有一家没超预算,项目都应该进行评审,没超预算的经过评审排名第一则正常推荐其中标。

2、如果经过评审超预算的排名第一则征询采购人意见,采购人能支付超预算的则正常中标,不能支付则宣布流标(个人建议接受不接受超预算应在评审前就征询采购人意见并得到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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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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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5:38:16 |只看该作者
印象中在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说到如果没公布预算就不可以以超预算不能支付为由而流标?我再看看征求意见稿,还有楼上的链接我没能打开,原想看看学习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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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23 18:04:07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在板凳提供的链接这边是可以打开的。
您的发言很有见地,我对此案例的处理意见与您在4楼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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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1-23 22:23:49 |只看该作者
刚在家能打开版主的链接了,也再次看了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说老实话,我赞同版主的意见却不太认同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对“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解释为“部分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致使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视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征求意见稿会给出这般解释?个人觉得是曲解或者错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均”这个字了

假如一个预算为100万的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如果五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是98、100、99、102、103,那么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可以进行下去。但虽然报价有三家未超预算,因报价比较接近,报价超预算的投标人经过综合评定,仍排名第一而采购人不能支付怎么办?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又说未公布预算便不能以采购人不能支付为由予以废标。

还是上例,预算100万,综合评分法。如果五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是98、99、101、102、103,那么按征求意见稿就直接废标?如果价格未超预算的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确很好,不评就直接流掉是否这个项目很可惜?如果不公布预算,再招仍出现同样的问题怎么办?是否太浪费公共资金(招标费用和供应商的投标费用)。

其实有了四十八条完全不需要第四十七的解释,除了添乱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公布预算对超预算这个问题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更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开之政策,采购前公布预算、采购后公布结果更利于公众监督,如果真的预算过低,也会事前引起供应商的异议和质疑,从而提请采购人在正式开标前便重新审定项目预算。

个人感觉征求意见稿应再对预算公布时间加以明确,不宜含糊其辞。预算的公布时间如放在开标当天或前一天并不妥当,建议在投标邀请时便公布,最迟也得在开标五天前,应给投标人足够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投标金额与投标技术方案是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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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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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22:32:15 |只看该作者
我省有一个老同志认为,如果报价均超预算,在评委会审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结合市场价格,能确认采购人预算的确造得太低,同时采购人承诺并能追加预算的,项目仍应继续评审下去并定下结果。追加预算手续后补。

个人觉得也未偿不可,的确每年都能碰到采购人预算瞎造且过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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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09:30:12 |只看该作者
提前公布预算的概念是给投标人留有了参考预算报价的时间。俺觉得应该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以应该提前15天。
如果公布了预算还有报出高出预算的一般都有陪标嫌疑。俺已经遇到两回了,两回都是陪标的搞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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