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27|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差异在何处(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5-20 17:46: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差异在何处


2010-5-19 16:54: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沛


  编者按 作为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的两部最重要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矛盾一直严重影响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现在两法的实施条例都已进入最后制定阶段,相关矛盾在条例中是否有所缓解?本报今刊登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沛对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差异的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并欢迎读者来稿深入探讨。

序号
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差异说明


1




适用范围

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才不适用其规制,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受其规制;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都要受其规制。


2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以上条款的解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是指导和协调全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权分配到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6个行政主管部门;而国务院财政部门是对货物、服务采购中包括招标投标方式在内的各种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责一律由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并未授权其他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3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用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个是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一个是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采购。

4



信息发布媒体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一个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一个是无论项目大小都要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5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一个规定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一个没有时限要求。

6



供应商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供应商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个没有具体时间要求;一个规定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规定了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解答、澄清和修改的时间要求。
7

投标保证金数额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十九条第二款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一个不得超过百分之一;一个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8






招标失败后重新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

第四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在招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开标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个要求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一个要求必须重新招标。

9



进口产品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一个规定进口产品采购要经审核批准;一个规定不得限定或者指定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



10







处理质疑(异议)和投诉期间中标人的确定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反政府采购法或本条例相关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应当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或撤销合同,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有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一个是在质疑和投诉处理期间可以确定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一个是在提出异议和投诉处理期间不得确定中标人。
11

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个是分两次在五个工作日内日主动退还未中标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个是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日退还投标保证金。
12

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一个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一个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13

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无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一个不要求提供书面报告;一个要求提供书面报告。
14



质疑与异议的处理时限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签收回执,并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个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一个要求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5




投标人提出质疑(异议)的时间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出质疑期限(七天)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或递交谈判、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提出质疑的,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个规定质疑的时间为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个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异议提出时间。
16

处理质疑(异议)期间对采购活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供应商对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提出质疑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未对异议做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个允许处理质疑期间可以继续采购活动;一个对未作出异议答复的采取限制性措施。

17


投诉有效时限

无相关条文。

第六十条······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起,······。

前者没有明确时限,《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而后者要求十日内日提起。

18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罚款的金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罚款的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涉及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个要求按金额罚款;一个要求按比例罚款。


19




对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

一个既要罚款又要给予处分并通报;一个只作罚款处理即可。

20



对评委违规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至(五)(略)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根据情节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至(四)(略)

同一违规行为,罚款标准不一致。

21


对影响评委会评标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故意作有倾向性或虚假陈述,误导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给予警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罚款对象数额标准不统一。


22




对招标采购人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四)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人的;

第七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

一个按金额罚款;一个按比例罚款。


23



对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罚款的金额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七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

一个按金额罚款;一个按比例罚款,并给予处分。


24





对中标人不与招标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供应商有下了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
(二)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第七十九条最后一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者处罚轻重不一。


25




对恶意质疑(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进行质疑或投诉,情节严重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两者处罚轻重不一。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0-5-20 18:10:29 |只看该作者
谢谢高老师!
内容很丰富,分析很透彻,排版也很直观,确实是一篇好文章!

只是转帖之后字体太小,看起来很吃力。
我给个链接,感兴趣的网友可点如下链接参看原文: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 ... 9165417_334551.html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83

积分

精灵王

开心的生活,愉快的工作,让自己在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0-9-18 20:12:44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很透彻,感觉政府采购更详细不过这也很正常,招投标的范围比政府采购要广泛,楼主辛苦了[s:125]
条条大道通罗马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91

积分

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0-9-19 20:22:4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是采购方式当中的一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47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10-9-24 11:04: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将是职业资格
政府采购师将是执业资格
这个不同,倒是没列出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47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6#
发表于 2010-9-24 11:06:11 |只看该作者
部委大佬中,现在最财大气粗的显然是财政部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0 05:58 , Processed in 0.08331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