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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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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5:3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
2013年02月25日 10:3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张志军  
  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经常容易混淆,一些从业人员甚至认为两者没有区别,从而给招标采购实践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概念及有可能引发的争议进行分析。
  概念界定◆◆◆
  要厘清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之间的区别,首先应当区分评标与中标两个概念。
  评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中标,也即定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合同签约对象的环节。
  一般情况下,评审结果是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因而一些业内人士常常认为评标结果即 “中标结果。而实际上,评标结果指的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而中标结果则是指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结果。只有当评标委员会组建合法、评审结果无误时,其评审结论才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中标结论,因而评标结果并不一定等于中标结果。
  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关于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有着不同的规定。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投标法》体系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该法条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也就是说,如果是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二是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的时间应当在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如果招标人超出这一时限再行公示评标结果,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评标结果的公示期应当不得少于3日。
  《招标投标法》体系虽然要求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但没有对公示媒体作出明确规定。因而,招标人即便不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或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不同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严格来说不构成实质违法。
  《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对评审结果是否应当进行公示作出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公示评审结果。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招标人如果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违背《政府采购法》体系的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投标法》体系没有规定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结束后须发布中标公告,则招标人有义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法》体系对中标公告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规定了招标人有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法定义务,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体和公告内容。
  公示与公告◆◆◆
  公示与公告仅一字之差,但在招标采购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大不相同。公示是指在一个项目(或事件)还没有定论时,决策者公布拟处理结果让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质疑,以便纠正决策失误;而公告则是对业已处理完毕的结论进行广而告之。因此,公示是一种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而公告一般情况下则只履行告知义务,不便于开展决策纠偏。
  需要指出的是:财政部18号令似乎没有对公告与公示特点作出合理区分,因而在决策纠偏程序设置方面不太合理。根据18号令规定,招标人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如对中标公告持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如对质疑答复结果不满意才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而此时,决策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纠偏成本相对较高,纠偏效果有时也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公示与公告的特点区别,笔者建议:今后修订18号令时,应当改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才可进行质疑投诉的规定,并在评标与定标之间设置公示程序,以利于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助招标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
  争议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责任追究方式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区分评标结果争议与中标结果争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实践问题。
  评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评标结果争议通常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个方面。发生评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成立则可能导致评标无效,由此带来两种后果: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重新评审主要适用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但评审行为不合法而导致评审结论错误之情形;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针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而引发的评审行为无效之情形。
  中标结果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招标人的定标结果持有异议而引发的民事争议。中标结果争议通常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和实体方面的争议两种。发生中标结果争议后,如异议理由成立则可能导致中标无效,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招标人须重新依法定标。如果中标无效系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真,则有可能引发重新评审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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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5:40: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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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7:02:4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正纠结与此类问题。以下是我的理解,不知道有没有偏差;

      1、评标结果与中标结果是两个概念。如果排排顺序,应该是先有评标结果,然后有中标结果。

      2、政府采购类项目,必须公告中标结果。评标结果可以公告也可以不公告。建设工程类,评标结果必须公告,中标结果可以不公告。

      3、按照公告和公示的区分结合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特点,应说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

     问题:

      1、建设工程类项目评标完成经业主确认后,随即可以发评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标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后,多长时间内才能发中标结果公告?

       2、政府采购里面的工程类,该怎么办?是先发评标结果公告(公示期3天质疑期3天),然后发中标结果公示吗(质疑期7天)?

      希望能给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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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7:17:11 |只看该作者
楼主和各位网友注意:此文,原作者即张总版主已经转发,请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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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9:47:08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我一年来看到的最出色最有价值的政府采购文章。作者思路清晰,归纳精准。我打算直接把这篇文章作为教材或者讲义。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这看来不复杂,我迄今都没看到谁能说的清楚,大多数人都是糊里糊涂;这个看起来只是理论分析,实质上这个问题及其重要,没弄清楚导致了很多乌烟瘴气的说法和做法。

政府采购被公众大量误解,同时也被从业人员大量误解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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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9:52:25 |只看该作者
目前已执行公示评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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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28 21:53:00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非常好的文章,这篇文章是我一年来看到的最出色最有价值的政府采购文章。作者思路清晰,归纳精准。我打算直接把这篇文章作为教材或者讲义。评标结果不等于中标结果,这看来不复杂,我迄今都没看到谁能说的清楚,大多数人都是糊里糊涂;这个看起来只是理论分析,实质上这个问题及其 .. (2013-02-28 19:47)
  谢谢您如此高度评价,此文分析尚浅,颇觉受之有愧。
  如您打算把本文作为教材或讲义,作为原作者,我想对本文提出两处比较重要的修改:
  一是“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存”。此处改为“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更为合适。
    原稿的表述即是“公共采购领域”,发表时编辑老师作了修改,但个人觉得还是用“公共采购领域”比较合适。因为公共采购的范畴大于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只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
  二是文中“公示是指在一个项目(或事件)还没有定论时,决策者公布拟处理结果让相对人提出异议或质疑,以便纠正决策失误”。此处改为“以便阻止(或防止)决策失误”更为合适。因为在公示期间,定标决策还没有发生,决策失误严格来说还不存在,故不存在“纠正”一说,而应表述为“阻止(或防止)决策失误”更为合适。
  此处系创作时思考不周,提炼不精,特向广大同仁们致歉!

  张志军 2013.02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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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2:20:50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
…………
      问题:
      1、建设工程类项目评标完成经业主确认后,随即可以发评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标完毕经采购人确认后,多长时间内才能发中标结果公告?

       2、政府采购里面的工程类,该怎么办?是先发评标结果公告(公示期3天质疑期3天),然后发中标结果公示吗(质疑期7天)?
.......
试着解答您的问题:
  1、财政部18号令5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财政部18号令63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从上述两个法条的相关规定来看,评标完毕后5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定标,定标后即可发布中标结果。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时,应当先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可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理由是:财政部18号令是用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不是规范工程的,因此无须按照其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个人意见供参考。张志军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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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09:16:23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的文章必须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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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0:53:0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试着解答您的问题:
  1、财政部18号令5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财政部18号令63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从上述两个法条的 .. (2013-02-28 22:20)

      非常感谢,能这么及时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复。

      还有三点疑问(困惑)。

       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标结果报告递送给采购人,报告中多数情况下都是推荐三个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选定中标供应商。此过程需不需要由采购人出具什么手续,或者说让他们在中标结果公告上签字盖章就行?

       2、承上个问题,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有没有最短期限(貌似规定5天内出具结果)?比如当天上午评标结束,采购人代表现场确认了中标供应商名单,能否当天下午就发出中标结果公告?

       3、《条例》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最短三天,超出公示期就不能提出异议了,政府采购工程类适用招标投标法,是否意味这也适用此条规定。换句话说,政府采购工程类评标结果公示期最短可以是3天,质疑(异议)期也是3天。但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是不是货物服务类的记不住了)又规定质疑期为7天,不冲突吧?

       以上问题,有些很幼稚,请谅解,期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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