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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有没有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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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09:3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政府采购法体系中,没有对中标结果公告的期限做时间上的要求。在18号令中只是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做了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长令第18)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通过招标进行采购的项目,在评定招标结果后,应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疑义方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疑问:
1、中标结果有没有公告期?要是有,多少天?
2、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从那天开始?如果从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即可发出,《河南省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公示期无疑义后再行发出的规定是错的吗?如果不错,那么是从什么角度出发,才订立此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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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0:42:3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一种,是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与招标法中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按照18号令需要和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出,之所以这样规定至少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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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1:33:32 |只看该作者
1、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结合这条规定我们应该认为中标公示期最好不要少于7个工作日,不过省级或者市级有其他相关的规定的话,可以参照省级或者市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财政部18号令这条规定也并没有明确公示期一定是7个工作日。


2、这个说法并不是完全错,考虑此条规定是有目的的。
      制定此规定的专家可能想到如果在中标公示期内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那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处理质疑的问题,如果质疑成功了,那么肯定要更正中标结果公告,那中标供应商有可能就不是原来的结果了,虽然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二条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条规定已经明确定下了,但是也要切合当地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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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8 10:29:5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出,不存在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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