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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理政府采购须具备七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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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11:24: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财政局昨天公布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告,其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为申请企业必备的条件之一。

  成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有什么“好处”呢?公告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代理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将从12月1日起实施,入围企业将获得市财政局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是三年。

    成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需同时符合七个条件

    1、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良好;

    2、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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