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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问题 (唐广庆老师问答选 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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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0:4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问题
2013-07-08


        如果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请问:
   (1)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推荐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这一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权,依据是什么?
   (2)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剩下一家,怎样证明其有竞争性?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果政府规章规定“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当否决所有投标”,这种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应当怎样执行?

    答:
    唐广庆:

   (1)评标委员会通过初评(资格合格、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的投标人只有一家,这一家应该进入终评。通过终评,如果该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又高于“成本”时(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样的投标人才能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是有明显竞争时,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有明显竞争的表现就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他们只知有多家投标,并不知通过初评淘汰了几家),反之则缺乏竞争。因此只要通过终评的有效投标人有两家或者一家的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如果全部否决,对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而且重新招标时因他们的投标报价已经公开,等于把有效投标人“标的”曝光了,他们在重新投标时将会非常困难。

   (3)国家法律与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有矛盾时,应服从国家法律。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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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9 11:26:02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唐老师的观点,斗胆做几点补充:
  1、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两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地方政府无权颁布法规,只能颁布地方政府规章;
  3、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的颁布机关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一般为省级或较大的市级人大),不是地方政府。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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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6:16:30 |只看该作者
有明显竞争的表现就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他们只知有多家投标,并不知通过初评淘汰了几家),反之则缺乏竞争。


唐老师所说的这个是完整的吗?仅仅是用价格来作为是否具有竞争性的标准吗?
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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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5:05:2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有明显竞争的表现就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不够的,这个竞争性除了体现在报价外,还应体现在技术响应文件内及评标办法上。

例:我们这有一种评标办法叫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就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以发布的合理低价作为自己的报价,在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评审通过后,由招标人用摇球的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因此,只有两家通过评审也是可以的,因为不是由评委会直接推荐为中标人,仍具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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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6:40:26 |只看该作者
3楼网友说到:

【有一种评标办法叫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就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以发布的合理低价作为自己的报价,在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评审通过后,由招标人用摇球的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因此,只有两家通过评审也是可以的,因为不是由评委会直接推荐为中标人,仍具有竞争性。】

这里,已经不是什么“有没有竞争性”的问题了;当地的“随机抽取中标人”和不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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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09:08:22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3楼网友说到:

【有一种评标办法叫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就是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以发布的合理低价作为自己的报价,在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评审通过后,由招标人用摇球的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因此,只有两家通过评审也是可以的,因为不是由评委会直接推荐为中标人,仍具有竞争性。 .. (2013-07-12 16:40)
我说的是中标人不是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而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合格的投标人(潜在中标候选人),然后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对所有的合格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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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5 10:32:31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上的网友 :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而不经过评标委员会;或者,不让评标委员会提出有排序的推荐名单)那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吗 ??!!随机抽取出的“中标人”,是符合“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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