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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财政部门说找不到怎么处理问题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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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4 12:11: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公开招标评审结果出来了,排了1、2、3名,刚发现第1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代理机构把情况汇报给了采购人和财政部门。

今天是政府采购法要求发通知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现在最好的情况就是暂停或者终止采购的执行,调查清楚再说。

财政部门说找不到相应处理的法律法规!!!让代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的依据!!!

翻便了政府采购法和18、19、20号令,财政部门只有在有质疑投诉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的情形下才能终止或者暂停采购活动!!!这种情况真没说啊!!!

按采购法第13条,财政真不知道怎么办了!!! 那是继续把通知书发出去啊???!!!发出去之后再来折腾啊???!!!

帮帮忙啊!!!希望是看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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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24 16:20: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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