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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误期赔偿费” [打印本页]

作者: zhqz    时间: 2014-4-10 15:40
标题: 关于“误期赔偿费”
2014版的国际招标第一册P38/27.1关于误期赔偿费的内容沿用了08版的内容。“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对于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有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没有,是否可以只是作为建议比例或者作为一个开口条款,比例让招标人在其招标文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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