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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一号令三十六条的两个问题求解 [打印本页]

作者: shirley_shu    时间: 2014-8-11 11:36
标题: 关于一号令三十六条的两个问题求解
请问,在商务部一号令中第三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
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
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我有两个问题请明白人不吝赐教。

    1. 所谓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所说的,潜在投标人我能明白,这个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的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还是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 如果异议文件提交给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但未在网上上传,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该认为该异议仍是有效的异议,应予以回复,还是可以认定此异议不具效力不予回复?

    请不吝赐教!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8-11 12:08
利害关系人,应该指的是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他与潜在投标人的区别在于前后时间不同,潜在投标人不一定是投标人,只要具备资格的,都是潜在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必须是投标人,即购买了招标文件,确定参与该项目,项目的每一步进展、每一条规定都可能影响该投标人的利益,所以才称之为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质疑之后,该质疑即为有效,至于是否在网上公示,那是代理机构自身程序的问题,与该质疑的有效性没有关系,只要接收的质疑,就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9-2 00:58


        在2014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里,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条款中只有“潜在投标人”一个主体,没有1号令所说的“其他厉害关系人”。

        较真儿的说,《招标文件》在开标前的公开也是有限的公开,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人才可以看到,那么异议提出的主体也必将是有限的主体,购买了文件即可称为“潜在投标人”。“其他厉害关系人”我认为就只是法律的兜底条款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人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吗?至少异议是无权的,只能走举报程序吧。我觉的对这个“其他厉害关系人”楼主就不用太纠结了。

        同时我查了一下在标准文件中还在“终止招标”条款里涉及到了“潜在投标人”,其他地方都是直接说“投标人”。

另外,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思考的好问题。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异议是“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定权利,相对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做出答复是法定义务,时间结点是“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如未尽其答复的义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投诉。详见1号令第7章 第82条“就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0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所以不论异议是否上传网络,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收到自异议之日起3日内均要及时做出答复,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投诉,平添麻烦。

        另外在说说这个异议上传网络是事,我觉的暂不上传是好事,如果异议内容没什么打不了了的,回复了即可,不必遗留网络印记(比如问题是:对于投标文件的封装除了《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还有其他要求吗?答案:请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执行。)要是网上有了,必须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了(书面+网络),以此才能保证在网络信息的一一对应。反而加大工作量,要是疏忽真没上传澄清就失职了,挂在网络上随时有被“质疑、投诉、举报”导致招标项目失败的风险。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此异议确实涉及到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部分的批复和备案,也一律要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网上操作。即使上一步遗漏了网络环节,在这一步上传网络的工作量也会转嫁成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义务,这样对于电子招投标数据收集和保护来说也是完整的。而且从表面上看,此类澄清和修改是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动做出的,是不是也比被别人发现了,在网上挂了一大堆异议后又修正的来的好看呀……嘿嘿

但在这期间,我认为作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


3、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2 09:35
1号令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拷贝《条例》的,当时1号令征求意见时,老朽建议删除或给利害关系人定义,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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