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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公告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5 18:02
标题: 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公告问题
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公告问题 


有一项目,是经过政府采购审批,但

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在操作中适用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中标结果公告,但其公告格式内容与《政府采购法》不一致,试问:在政府采购网上的内容与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内容不一致可以吗?为什么?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6 08:07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6 14:10
[s:72]  [s:72]  [s:72]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6 14:20
个人认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属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商务部1号令也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制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时 招标投标法体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不一致的 首先需要按政府采购法体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政府采购法体系没有另有规定的 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6 17:07
 现在问题是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中标公告的格式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格式不一样,这样会造成同一公告的内容格式不一样,这怎样理解? [s:56]  [s:56]  [s:56]
 法与法之间打架 [s:56]  [s:56]  [s:56]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6 18:50
算不算是钻牛角了呢? 尽管我没有接触过国际招标投标,还是有这种感觉: 发个招标公告都这么纠结,招标文件是不是也打算按财政部的示范文本?评审专家也从财政部门的专家综合库里面随机抽取?万一专家看不懂外文资料,是每个人另外配一个高级翻译,还是等他们把外文都学到满足评审要求后再评审、出报告?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6 20:22
个人觉得没有问题,网上格式不一样是管理的格式不同,这个真没什么可纠结的。既然两个都要登,就按人家给的格式登上呗。只要中标结果别错了就是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7 07:33
个人意见是政府采购网上的公告没必要发布了,正常来说,发布了招标公告,就该发售招标文件,难道非得让提供本土货物的供应商来质疑、投诉你,采取了歧视的政策才舒服吗?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1-8 10:07
我觉得:楼主没有把问题说清楚。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在操作中适用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中标结果公告,但其公告格式内容与《政府采购法》不一致,试问:在政府采购网上的内容与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内容不一致可以吗?为什么?】


到底哪里不一致 ?是形式不一致?还是内容不一致?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9 08:32
  回高老师,是形式和内容均不一致,因为是采购机电进口产品,是需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走,但是是财政审批的,财政系统到时间又要审查,现在比较纠结 [s:125]  [s:125]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1-9 08:39
  回大力:
  你没有进行过国际招标,当然不知道机电招标网上的程序和政府采购的区别,不要说什么钻牛角,因为牵扯到从财政部门审批出来财政部门还要检查呢,到时间财政部门检查时说你没按中标公告格式和内容进行公告,你怎么说?若按则机电和政采又不一样,又怎么说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08:52
标题: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  回大力:
  你没有进行过国际招标,当然不知道机电招标网上的程序和政府采购的区别,不要说什么钻牛角,因为牵扯到从财政部门审批出来财政部门还要检查呢,到时间财政部门检查时说你没按中标公告格式和内容进行公告,你怎么说?若按则机电和政采又不一样,又怎么说呢? (2015-11-09 08:39) 
前置条件是已经同意进行国际招标了,同意的就该是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难道非要等到投标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采购非本土的货物时,答复是审批部门同意的才成吗?不想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何必舍近求远地去走国际招标的程序?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1-9 1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3:06
商务标的1号令规定的更加明确、具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3:19
[paragraph]管理分工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由商务标牵头制定国际招标政策、程序等规定,与实施条例的财政部的分工并不矛盾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3:22
工程、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都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对号入座,简言之,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呵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4:1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管理分工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由商务标牵头制定国际招标政策、程序等规定,与实施条例的财政部的分工并不矛盾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 .. (2015-11-09 13:19)
商务标1号令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商务标1号令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即商务标1号令)。
个人认为要区别分开,如果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属于与工程建设密不分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的工程货物类机电产品,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按照标法制定的14年商务标1号令执行即可。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如果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不属于工程货物类,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以外的货物类时,则首先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14年商务标1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个人认为商务部1号令作为部门规章,效力有限,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因此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以及1号令规定的商务部作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主管部门,是有前提的
,尤其商务部作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主管部门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这类的监管类别划分针对于工程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工程货物与工程服务,当然也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中的机电产品,但不应包含政府采购货物的监督管理。对于政府采购中的国际机电产品招标,首先应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中的国际机电产品招标进行区分,究竟是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机电产品还是政府采购中的非工程类货物机电产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4:4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商务标1号令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商务标1号令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 .. (2015-11-09 14:17) 
作为理论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
作为具体的招标采购人,他为什么要买进口货物,法律上有规定吗?主管部门的批复是最直接的依据,呵呵。
如果是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具体采购人的特殊需要,又何必多此一举(国际招标),好像问题就绕回去啦,采购人为什么要申请国际招标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4:4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工程、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都要根据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对号入座,简言之,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呵呵
(2015-11-09 13:22)
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对号入座,虽然有违立法目的,但也是博弈后的现实状态,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正确看待,尤其是商务部1号令是根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商务部的主管地位也是以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个人认为最终涉及政府采购机电产品招标的,还是得按照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工程货物的区分来执行。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4: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作为理论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
作为具体的招标采购人,他为什么要买进口货物,法律上有规定吗?主管部门的批复是最直接的依据,呵呵。
如果是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具体采购人的特殊需要,又何必多此一举(国际招标),好像问题就绕回去啦,采购人为什么要申请国际招标呢? (2015-11-09 14:46)
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法律对其约束要大于个人及企业,而且政府采购招投标不仅仅是微观经济活动,也需要体现其宏观调控的一面,因此对于本国货物采购是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进口产品也不是一概而论的拒绝,并且给出了特别情况下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这也就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法律依据,详见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因此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界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而第六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监督审核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因此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当按照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第84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首先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为监督单位,整个采购流程及公告媒体为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而不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公告,而政府采购中的工程货物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则按照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1号令的规定执行,商务部为监督部门,原则上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告,如果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货物限额100万(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有关规定中,低于100万人民币可以不进行招标),还要在发改委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指定媒介公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4:56
再说跟国际招标相关内容,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个人理解,
1、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整个采购的流程要在招标网上留下记录;
2、其它的媒介,按照国务院监管的分工,公告的要求却不是必须的;即使是有要求,也要与商务部委托的媒介公告内容相一致,而不是相反。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5:08
再说了,不走国际招标的程序,作为政府采购采供项目的机电货物,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中的税收,它不是企业,没有外汇收入(或很少),要求纳税人按美元缴税吗?外汇配额由何处来?进口机电证怎么办?财政部门如何付款?审计部门如何评审?纪检部门如何解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5:1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再说跟国际招标相关内容,第五条明确规定: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 .. (2015-11-09 14:56)
商务部1号令是依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其效力有限不能超越上位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用法律内容已经做了详实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的不是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做了一定的解释和划分,但并不是一刀两断的,因为根据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招标也是适用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但有先后适用之分,有是否适用之分,招标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仅仅是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对于招标法来说更像是特别规定,且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法律同一内容不一致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与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是有不一致和冲突的地方),新法优于旧法,然后根据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会规定'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类机电产品招标时,首先是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对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规定,没有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定。这里所指的一般规定是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特定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因为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已经很明确为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当然也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而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则并不包含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5:3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商务部1号令是依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其效力有限不能超越上位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用法律内容已经做了详实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的不是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做了一定的 .. (2015-11-09 15:17) 
这里很有一个关键词“适用”,可能和话题无关:

从百度百科粘贴过来,备用

基本资料编辑
词目:适用
拼音:shì yòng
注音:ㄕㄧˋ ㄩㄥˋ[1]
基本解释编辑
[be applicable] 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这个新的种植法对我们这个地区很适用[1]
引证解释编辑
谓适合使用。
《逸周书·大戒》:“谋和适用,覆以观之,上明仁义,援贡有备。”《晋书·职官志序》:“及 秦 变 周 官, 汉 遵 嬴 旧,或随时适用,或因务迁革,霸王之典,义在於斯。” 宋 曾巩 《侍中制》:“从容应物,有适用之材,慷慨立朝,多据经之论。” 清 张维屏 《读书》诗:“文章不适用,棃枣灾何穷!” 瞿秋白 《赤都心史》五:“工具破败,不堪适用。”[1]
参考资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5:52
窃以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设备,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并不代表的适用对应的每一个条款,如可供选取供应商的范围、监管部门、公告发布的媒体、专家库、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质疑、投诉等,有较大的差异,生搬硬套就会自相矛盾。
除了国际招标之外,政府采购中也有例外条款,如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这些政策是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能提现的精神,也是非常必要的,仔细想来,是不是就有点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呢?
所有,个人认为,商务标1号令也只是对应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类具体、特殊的货物采购需求的规定,1号令也说明了其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的,并得到法律法规、国务院的授权,是行之有效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6:0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这里很有一个关键词“适用”,可能和话题无关:

从百度百科粘贴过来,备用

....... (2015-11-09 15:31) 
适用这个词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不应该双重标准,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行业普遍认定政府工程完全适用招标投标法,把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招标程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选取等内容从政府采购中分割出来,其实都是基于个人利益,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说的很明白,政府采购工程首先适用招标法,还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6:1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窃以为,政府采购中采购进口机电设备,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并不代表的适用对应的每一个条款,如可供选取供应商的范围、监管部门、公告发布的媒体、专家库、政府采购政策、评标办法、质疑、投诉等,有较大的差异,生搬硬套就会自相矛盾。
除了国际招标之外,政府采购 .. (2015-11-09 15:52)
政府采购政策同样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也是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发包活动,还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经济稳定、保护本民族本国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求,不是赚一笔钱建一栋楼就完事了,属于宏观调控工具,而法律法规中的公平也是在同等法律规定情形下的公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政策执行,以国家目标、利益和发展为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16:1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适用这个词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不应该双重标准,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行业普遍认定政府工程完全适用招标投标法,把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招标程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选取等内容从政府采购中分割出来,其实都是基于个人利益,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说的很明白, .. (2015-11-09 16:03) 
单纯是工程来说,肯定会有大小,200万元的施工需要工程招标,199万元的施工合同需要竞争性谈判。那您说都是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招标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哪一个,财政部门还是城乡建设部门?如果某个具体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又该是哪一个呢?监管的界限就是1万块,甚至是1块钱,呵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9 16:36
把楼扶正。能有多大的不一样,不会连中标人都不是一个吧!没有这么离谱吧!
国际招标网要求的公示内容和政府采购在当地网站的公示内容确有不同。而且各地的政府采购在公示管理中也有些许的不同。个人觉得,投标人名称、中标价、供货日期等实质性内容相同,其他内容增加点或减少点都没有什么关系(例如公不公示评委名单等)。国际招标肯定是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公示,当地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要求在当地政采网也要登,那就两个地方都登上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9 16:41
标题: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  回高老师,是形式和内容均不一致,因为是采购机电进口产品,是需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程序走,但是是财政审批的,财政系统到时间又要审查,现在比较纠结 [s:125]  [s:125]  (2015-11-09 08:32) 
没办法。要么都不管,要么都要管。走两家也行。互相都写上:同时在某某媒体或网站登载。省的监督的查不着生气。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17: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单纯是工程来说,肯定会有大小,200万元的施工需要工程招标,199万元的施工合同需要竞争性谈判。那您说都是政府投资工程,工程招标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哪一个,财政部门还是城乡建设部门?如果某个具体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又该是哪一个呢?监管的界限就是1万块,甚至是 .. (2015-11-09 16:17)
现行法律法规很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同时也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划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由财政部门监督。达到20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当然如果两次招标失败,经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依法不进行招标项目需要按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9 20:34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没办法。要么都不管,要么都要管。走两家也行。互相都写上:同时在某某媒体或网站登载。省的监督的查不着生气。 (2015-11-09 16:41) 
同样道理,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定标结果,需要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吗?您是一直这么做的吗?呵呵
作者: hn6006    时间: 2015-11-9 21:26
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分别按政府采购法及1号令规定在相关网站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9 22:1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同样道理,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定标结果,需要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吗?您是一直这么做的吗?呵呵 (2015-11-09 20:34)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需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无需按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招标文件公告、专家公告,当地地方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0 08:07
标题: 回 hn6006 的帖子
hn6006: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分别按政府采购法及1号令规定在相关网站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2015-11-09 21:26)
想去就去吧,反正我不想拦着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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