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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打印本页]

作者: dqluol    时间: 2015-12-11 16:39
标题: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咨询下各位,我们有个招标,规定了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那么,是在潜在投标人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审查资格,还是在开标后评委审查资格?
   
    招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里说的是招标人审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这两者矛盾吗?还是资格审查的内容不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11 19:39
这都不矛盾啊。个人觉得买标书时,卖标书的代理机构还是受招标人委托替招标人干活的,所以卖标书时应该对参与投标的人进行投标资格的初步了解吧,得知道来买招标文件的人是公告中要求资格满足的人吧,最起码得带个复印件之类的看看吧。这个不叫资格审查,只是看看投标人来的对不对。
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才是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也是给招标人把关。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2-12 11:24
标题: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是《实施条例》,都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进行评标。因此可以理解资格后审和评标是由招标人委托进行的,是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后审。
  
       这里应说明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所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含义不是在购买招标文件(或所谓的“报名”)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是指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自行评估是否合格,合格时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如果自行评估达不到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资格条件时,就不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招标),以免造成浪费!


       结论: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2.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11:40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无论《招标投标法》或者是《实施条例》,都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 .. (2015-12-12 11:24)
感谢您的答复。
在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比较困惑,就是楼主和毅青老师两位提出的,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也都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TA们“审查”的结果,当然也“不算数”,但是,TA们总是忍不住“看看”潜在的投标人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是不是可以把TA们的这种行为或“习惯”,看成是一种“职业病”?您能够给这些从业人员一个“药方”吗?
谢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12 12:0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感谢您的答复。
在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比较困惑,就是楼主和毅青老师两位提出的,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也都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TA们“审查”的结果,当然也“不算数”,但是,TA们总是忍不住“看看”潜在的投标人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是不是可以 .. (2015-12-12 11:40) 
也不能就说是“职业病”吧。有些投标人确实是没看清楚就来买招标文件了。而且代理机构干这个活,是随时要给招标人反馈的,你光给个购买名单,不附个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只听买招标文件的来人说就登记个总承包几级,你看看是不是得挨招标人批评。万一错了就更加吃不了兜着走了。这个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吧。
当然,有些进市场的项目,还有无数的备案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12:3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也不能就说是“职业病”吧。有些投标人确实是没看清楚就来买招标文件了。而且代理机构干这个活,是随时要给招标人反馈的,你光给个购买名单,不附个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只听买招标文件的来人说就登记个总承包几级,你看看是不是得挨招标人批评。万一错了就更加吃不了兜着走了。这 .. (2015-12-12 12:05)
像是你这种从业多年的专家级的招标代理人员,都不能让招标人“放心”的去工作,那些年纪轻的,工作直接没法干了啊!

刚才看了高老师转发赵勇的文章,有点感慨。就算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都有了招标师的证书,在招标人代表面前也是“当孙子”的货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2 14:57
招标人急迫知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是关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08:34
亲爱的楼主,毅青,唐广庆老师,以及那些看到这个帖子却没有回复的网友们:

上午好!
2015年的双十二过去了 ,除了回复这个帖子,我还去购物了,东西是买到了,钱少了,哈哈,先开过玩笑嘛。

经过近20个小时来的的思考,我认为,楼主提出的两个文件,还是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更容易解决楼主提出的问题,也更符合立法时考虑的实际情况。
在此,“大力”对3楼、5楼表达的对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偏见”或“牢骚”用语表示致歉!你们可以不原谅大力表述的意见,但请不要生气,谢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08:35:01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08:53
接下来再说“曹锦江”,这个5岁的“娃”不简单,要是在网络小说里面,那是扛着“主角光环”到场横行 的“猛”角色;通过原来他的签名,我们了解到,他是现实学习、工作里面的学霸、考霸,在招标投标领域,现在应该算是“评霸”【这个雅号是我的原创首发】。

曹锦江一语道出,“招标人急迫知道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是关键!”。
大力此时认为,这句话道出的是-------现实的招标工作当中常见的现象,但是,有点不够“接地气”,哈哈


2015年12月13日 14:59:4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09:13
【鼠标不灵光,跟不上思想,在线发帖,有点慢】


尝试分段收集资料并分析,如有错漏,敬请批评、指正。


一、法律依据:


楼主提到了两个法律文件:即: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不想再去找招标投标法的释义文件,反正唐老师和我们在一起,参加过两个法律文件的起草或修订,不用白不用,用了再说好!他的解释和评价,我相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09:28
二、情况分析: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大力的理解:


(一)、招标投标法给了招标人这项权利,招标人就可以用。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为招标人服务的,做好资质、业绩审查是应该做的,毅青的表述,是结合工作实践,做出的比较形象的表达,理由很充分,但解释不恰当,容易造成“误解”,比如我。
(三)、在最近几年的招标投标工作当中,这条规定,被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人员理解为“投标报名”,各个地区还普遍存在这种状况。
(四)、楼主提出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三个小问题:


1、谁来审查?


2、什么时候审?


3、审查结果谁说了算?
作者: dqluol    时间: 2015-12-13 10:12
现在,我单位是这种情况,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对投标人资格不闻不问,只要拿钱就卖标书,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全让评委审查,审查就必然要核实投标人各种资质、文件真伪,评委在有限时间、空间、条件下,如何完成核实工作?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0:32
三,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这,不是个新问题;2008年社区也曾引起热议,但,我们都能接受的观点是:


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即使是有“创新”和“违法”之争,都是以此为前提,都是对法律的规定做出的解释或行为,尽管如此,不管是对与错,都不代表招标投标法本身的规定!


为了简化问题,有争议的事项,这里不讨论!




参考帖子 “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1384


                 Gzztitc   2008年 12月10日


    与一般的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投标不同,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有许多自己独特的地方,其中,要求“投标报名”就是最普遍的应用之一。


    何谓“投保报名?简言之,就是在“招标公告”里面,明确规定:潜在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必备的资格或者资质明材料,缴纳某种费用;经过某种审查确认,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是不是应该理解成:这是一种简化了的“资格预审”?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历经多年的调研分析,联合发出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2008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该标准文件,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借鉴了 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明确的规范了工程招标时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以及“资格后审”的情况;在“资格预审”中,也明确的规定了有资格审查时的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


标准文件的颁布,是我国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化的一件大事。


人们会注意到,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标准文件》等等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政令里,没有一处提到“投标报名”这种程序。


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BBS上,唐广庆老师对网友的提问答疑时候也曾说过,报名不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可是,现在人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工程招标采用了这种报名的要求,连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也借用了这种方式。


对于“报名”,从国家到部门,没有统一的要求,难以标准化,规范化;对于报名的资格,没有什么规范的说法,如果要求必须是某地“交易市场”的会员而排斥外地的投标人,也难判断要求合理还是不合理;审查报名材料,没有“评标委员会(专家)”等等组织,是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本人有许多疑问,怀疑这种很不规范的做法,可能会干扰《标准文件的试点和推广。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21384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0:41
dqluol:
现在,我单位是这种情况,招标人及招标公司对投标人资格不闻不问,只要拿钱就卖标书,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全让评委审查,审查就必然要核实投标人各种资质、文件真伪,评委在有限时间、空间、条件下,如何完成核实工作?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是招标人的代表,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尽量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回复,其他网友也在帮您出主意,尽管如此,我们的看法或观点并不一定正确或者是适合您的情况,也只能说参考。


法律上面有争议的问题,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或解释来处理。
我先给你出一个“馊主意”,打电话给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情况如实反应即可,问问他们下面的工作怎么开展,招标代理合同里面,很多内容对招标人有利,我的意思你懂的,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1:01
四、谁来审?


(一)、潜在投标人的自审
唐广庆在2楼强调: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是不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列资格条件,是供潜在投标人自行评估和否合格,以及是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工作中审查的依据。


寓言故事里整天喊“狼来了”的孩子,最终被狼吃掉了;故事告诉我们,不能随便吓唬人!


曾经有网友戏称:“陪标的,严肃点!”


所以说,不管是合法的投标、还是非法的陪标,潜在投标人的对照招标要求,进行资格、业绩的自审,都是必要的,对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自己都有利,自然不存在争议。


【中场休息,后面的-----待续】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3:04
午睡没睡着,继续

四、(一)【续】


相对于其他单位的审查来说,找到一份历史资料,唐广庆更坚持潜在投标人要自审,我常常想,坚持就是一种信仰!

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在投标报名时,是否应审查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证件?


2013-10-08


       问:
       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在投标报名时,是否应审查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证件?在开标时是否需要由评委再次审查?
   
       答:
       唐广庆:
       本人经历过的招标工作没有报名程序,法律法规也从未看到有报名的程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时,即为实质上报名了!从你提的问题看,该项目是公开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


       建议按以下做法进行:首先发布招标公告。由于不进行资格预审,因此在公告中要详细列清资格(资质和业绩)合格条件,以便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自行评估自己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如不符合就不要购买招标文件了,如果达到要求再购买招标文件(只带单位介绍信),实质上即报了名。所以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是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只是由投标人自行评估而已。待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之后,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时,首先审查其资格是否合格。不合格的随即淘汰其投标,只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标。这样做也就不会重复进行资格审查了。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8246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3:49
四、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审查


楼主提到的也是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这个就是我们俗称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预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这里,强调3点: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采用或不采用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3、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另外,在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采取这种资格预审的审查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4:10
四、(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审查


1、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招标人来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帮助下,招标人认为还需要进行审查的话,需要自己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是由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后续的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得以确定、落实。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个人建议: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阶段,对于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的资质、业绩及其他资格条件非常明确的,潜在投标人光是看招标公告,就能够准确判断出自身是否具备承揽该项目的条件,招标人不需要审查。省事!


3、在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但一定要确定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主要是适用于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将法定招标划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在招标人依法获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前后,招标人应知道各个潜在的投标人(三个以上)具备本次邀请招标的资格和能力,才需向对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的邀请书是书面的确认自己有资格、有能力、有中标意愿来投标,双方是基于了解和信任关系。参考我绘制的流程图。这种情况下,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一旦个别潜在的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不参加投标,对于招标人来说往往就意味着“招标失败”,这种“乌龙”事件,尽管不违法,但却是对其他参加投标人及工作成果的不尊重,所以必须要避免。对招标人来讲,从实质意义上看,变成了资格后审。





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jpg (355 KB, 下载次数: 74)

邀请招标.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4:50
四(四)、4,招标人应实施资质或资格预审的情况。


个人意见,主要适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及大型项目的PPP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于招标人来讲,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关系复杂、融资较大、偿还期长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等原因,即使是借助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也无法完成招标文件,需要借助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及投资意愿来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而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其他工作。


5、招标人审查并不代表招标人独立完成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首先,招标人可以自行完成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主要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的情况;


其次,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当然也可以包括资格审查,招标人进行跟踪、考核,也就是毅青所说的向招标人代表进行工作进展汇报,尽管具体的项目往往并不仅限于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状况,不管是有没有个人利益因素在内,都是合理、合法的。


再次,委托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进行审查。
最后,把资格审查事宜,留给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去审查,即就又回归到实施条例的对应规定。

【有点累了,还有两个问题没有答复,不想继续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批评、指正、补充,谢谢




2015年12月13日 14:51:32】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3 15:06
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曹锦江,评标专家代表。
大力,勉强代表投标人吧,
呵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13 19:03
也做过招标人,公司有自己的项目;也做过投标人,公司有自己的资质;当然也做过招标代理,公司有自己的咨询机构。所以觉得自己还真的一般不会偏袒谁,各有各的难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4 07:0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 (2015-12-13 15:06)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2-14 07: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接下来再说“曹锦江”,这个5岁的“娃”不简单,要是在网络小说里面,那是扛着“主角光环”到场横行 的“猛”角色;通过原来他的签名,我们了解到,他是现实学习、工作里面的学霸、考霸,在招标投标领域,现在应该算是“评霸”【这个雅号是我的原创首发】。

曹锦江一语道出,“ .. (2015-12-13 08:53)
换个接地气的,招标人怕有程咬金来捣乱他的内定计划,嘻嘻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4 08:57
1、资格审查确实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法律也同时规范了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方法。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两大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自己审查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的证明文件也许没问题,但对充分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查容易产生争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09:31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权当是角色扮演好了,哈哈。


我也有本来还有一些其他内容,考虑到到对楼主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的帮助,不再去整理了。


简单的小结一下,供思考:





楼主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两个法律文件,并提到了这两个涉及到的资质审查的条款。
2楼提出的“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更多的是基于立法本意做出的解释及说明-------------即应该怎么做,尤其是潜在投标人
1楼和4楼,说出的是作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该如何为招标人开展服务,当然并不仅限于资质审查的内容。-------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是怎么做的
3楼和5楼,吐槽的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行业与个人的具体工作之间的存在矛盾
6楼,现实中的招标人代表获取信息的动机
8楼到10楼,14楼到18楼,是招标人如何依法落实资格审查,属于守法范畴。
11楼、13楼,提出的如何对审查结果确认、考核问题
12楼,提到的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属于“报名”的概念及实施问题。
我们都没有提到的是:招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如何进行维权、监管部门的审查、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5-12-14 09:41
再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这种讨论十分重要,涉及许多方面。如谁是招标工作主体?谁是评审的主体?一直是一个讨论不清的问题。我认为招标阶段是项目法人授权招标人承担其任务,因此招标人是招标工作全权负责人。


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这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是代表招标人的。所以在招标工作具体实施上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决不能只进行程序工作,应具体组织招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主持资格评审、开标、评标,审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并呈报招标人审批,以及组织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所以那些“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做法是极其不对的!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进行,但是,我认为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审委员会进行(在《实施条例》未颁布前还没有“评审委员会”一词)、资格后审也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确定。所以审查资格条件的权利就是招标人,或者授权给招标代理机构。只有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文件规定对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高,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无误,并呈报招标人,无异议后发出资格评审结果通知。如有异议经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改正后,再发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公示)通知。


还应补充几个问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这里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这也是本人参与和编制《招标投标法》时专家座谈会上的体会。


  2.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程序,是确保招标质量和减少评审工作量的重要工作,所以绝不能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简单表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样的粗况审查很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可能会形成这里通过资格审查,但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资格不合格,或者相反,这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被动。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本人一直认为业绩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它应重于资质条件。也就是说某企业资质条件很高,但是未做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这样的企业能否确保按期提供合格的招标项目吗?如果我是招标人,心中是无底数的!相反某企业即使资质条件差一些,但是对招标项目实施有丰富经验,对这样的承包人是不应怀疑他的能力的,是完全可以如期提供一个合格的招标项目!因此不能仅依据购买文件时短时间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合格,这是不全面的。


  4.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分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前两种招标都应发布招标公告,所以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中都应有要求投标人的主要资格条件(但是只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具体详细)。


  5.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不是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承担,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因此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拿到的所有评审(评标)资料,都是准确和经过核实的资料。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3.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09:43
投标报名”谁来审查矛盾的提出,并不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的规定造成的,解决的途径是:谁规定、谁解释,谁违法,谁纠正。


加强潜在投标人的自审,和落实或强化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二者并不矛盾;这是在招标投标中的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都重要,双方(多家单位)都需重视、落实。


一些手段的进步,如电子招标投标,让资格审查变得更加“容易”,表面看起来,谁都可以“审查”了,但并不代表部门或地方的个人及规章、红头文件、公共资源平台,可以剥夺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2-14 10:29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1、资格审查确实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法律也同时规范了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方法。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两大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自己审查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的证明文件也许没问题,但对充分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查容易产生争议。 (2015-12-14 08:57)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2、招标人针对项目情况设定的其他条件。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4 10:35
对唐广庆与大力各自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简析:


唐广庆采用的分析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定的程序顺序分析,讲得 堂堂正正!2楼,25楼
大力采用的分析方法:“倒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采用的是“剥茧抽丝”!


尽管采用的方法不同,但,结论一致!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4:08
不矛盾,评委会也是代招标人审查。
       另外说一句,招标代理、招标人在开标前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是合理的。这样有助于提前查询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偏好做好准备减少招标时的风险,降低招标成本。至于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人的监督举报来治理。
        就像版主说的,设置的是一级资质,三级的也来投标了,招标人只会认为你这个代理不行,不专业,多一些三级的企业对竞争没有益处,仅仅会增加招标的风险和成本。
作者: dreamerzhang    时间: 2015-12-22 08:34
1、在整个招标投标的程序中,就没有报名这个环节,只有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发售文件,至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资格要求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2、资格后审是评标的流程之一,其执行主体应为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宜参照执行,建立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其来进行资格审查。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0 14:11
标题: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能否不一致?
唐老师提出: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应当通过公告变更的形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而不是仅仅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修改。
如果允许两者之间不一致,可以想见其中的漏洞之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0 15:29
标题: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唐老师提出: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 .. (2016-01-20 14:11)
看来还有继续进行讨论的必要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6-1-20 15:52
标题: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唐老师提出: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 .. (2016-01-20 14:11)
                再谈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回31楼。
  
      我在“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讨论中,本人不赞成在发布招标公告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进行资格审查,应在资格预审阶段和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因此招标公告中表明的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条件是简要的,其目的是为潜在投标人事先自行评估自己是否合格,合格则购买文件,否则就不必购买以免浪费!因此本人提出是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评审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也同意你的意见,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不能以招标公告为准。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只是是否购买文件之目的,不是依据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作为审查标准,并在这个价段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招标公告和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时,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低了,不是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而应是发出修改通知,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结论:核定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在资格预审阶段或者初步评审阶段的资格后审进行。并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为准进行评审。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20.

高注 :加重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1 09:13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支持唐老师关于资格审查主体的意见。

但对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仍存在疑惑,窃以为两者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通过公告变更的形式修正,而不能够仅仅是发出修改通知,理由如下:

1、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是潜在投标人自我判定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参与投标的第一关,直接影响潜在投标人的参与度;

2、假设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高于招标文件,则有可能:满足招标文件但不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自我判断为不符合条件,从而失去投标机会;招标人也可能通过此种方式排除大部分潜在投标人,结果只有其希望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较低)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3、假设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则有可能:部分满足招标公告但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在付出一定成本(人力、费用)后才发现自己不符合资格条件。也有可能对部分资质较高、实力雄厚的供应商造成误导:该项目资格条件要求较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较多,在价格竞争上会很激烈,与这些供应商相比在项目上自身不具备竞争性,决定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也可能通过此种方式排除部分资格条件较优的供应商参与。

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遇到第2条中的情况,但第3条的情况未曾有过案例;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如不加以明确,确实存在漏洞之处。

不当之处请斧正。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6-1-21 10:32
你提到这个问题,我在现实工作中碰到过几个特例,就是在报名的时候说提供资质等所谓的“审查”的情况,报名提供资质等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由招标代理机构简单看下,


但是,资格审查是后审,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代理机构不用太认真,只要符合资质的都让报名了吧,


我见过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一个报名人,这不行,那不行,因为当时报名程序很简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没有留下纸质的报名人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签字确认等,


结果在报名时间截止后,该报名人投诉招标代理限制其报名,双方各执一词,


招标代理即使说了该报名人哪里不符合,可是拿不出实质的证据,偏偏报名人又已经补全了资料去投诉的,


搞得该工程被中止招标。


所以,你要理解好两个概念,一个是报名须具备的资质等条件,一个是资格审查(后审)是否符合,两个概念差很远的。报名时钻牛角尖还是自己吃亏,资格后审由评委审,不用你们操心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09:34
标题: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 (2016-01-21 09:13) 
咋看这层帖子,我以为是引用33楼观点的,细看才发现是要唐广庆“斧正”的,欢迎新朋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09:55
为避免各位网友相互之间有误解,或者是认为大力的加分不公正,当然,没有的话就更好,把大力的评分标准说明一下,以30到35层为例

30层,回避了投标报名


31层,提出新观点,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3楼,结合实施条例,肯定了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该一致


34楼,对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碰到情况展开分析,把投标报名由工程招标投标,拓展到了政府采购领域


35楼,结合招标代理实践进行介绍。

如对评分有不同意见、建议、批评、甚至是赞美之词,欢迎到以下帖子跟帖,


大力奖励金豆心得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3930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0:02
作为网友,我有两种方法说明投标报名是违法的,但,没有这么做,也是由于对版主身份的敬畏,敬请谅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2 13:30
个人从34楼的帖子文风分析,transformers701是从事政府采购的集采机构里的行家,管理岗位,级别在主任这一级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2 15:5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呵呵,版主过奖,本人之前在国企集团做招标采购工作10多年,近几年做一些集团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难度颇大,问题很多啊。


个人感觉仅仅是《实施条例》层面还不够啊,貌似需要到《执行细则》或者出台类似高法的司法解释啊;


否则就给地方政府太多的自由空间,各自出台千奇百怪的各项规定、指导意见;


同时,对其明显违法的行为又没有监督和约束。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3 10:29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

呵呵,版主过奖,本人之前在国企集团做招标采购工作10多年,近几年做一些集团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难度颇大,问题很多啊。
个人感觉仅仅是《实施条例》层面还不够啊,貌似需要到《执行细则》或者出台类似高法的司法解释啊;否则就给地方政府太多的自由空间,各自出台千奇百怪的各项规定、指导意见;同时,对其明显违法的行为又没有监督和约束。

通过您的自我介绍和期望,进行分析,在国企做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相当于地方的行政立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至少是处级干部,我还以为是科级呢,哈哈。




从你们的“焦虑”当中可以看出,越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及人员,越是期待法律本身是完善的,却往往是更加不切实际!


提供我在另外一个帖子的回复内容供参考及探讨:
法律很多事情都可以规定,但还是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
比如:


招标人代表或评标专家看不懂或没有心思耐心研究投标文件,理解不了人家的设计意图,国际招标的评标专家看不懂英文的投标文件中的单词或句子,这些是我们现实招标投标中的“悲哀”!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982&fpage=2&page=2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4 10:34
细则的缺失,就是乱的根本原因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4 11:02
我个人反对40楼和42楼的相关说法:
40楼:否则就给地方政府太多的自由空间,各自出台千奇百怪的各项规定、指导意见;
同时,对其明显违法的行为又没有监督和约束。
42楼:细则的缺失,就是乱的根本原因


想当年余杭老师他们那一波搞招标投标的时候,还没有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所谓的招标项目都是“抓阄”搞来的,换句话说,随随便便搞什么零件的招标都能既省钱、还质量好,救活了几个国有企业,不用担心会有领导腐败、钻空子。
十几年过去了,立法、规定比以前健全多了,问题却更多了,我个人认为是监管不得力,被管理对象太强大造成滴,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4 11:22
我个人喜欢从腐败的案例中学法,不仅是招标投标领域,我们的行政立法部门,总是假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总是听话,就像是傻瓜一样的;但在实际上,不管是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还是公共资源交易当中,监管人员在职位、智力、学历、财力物力、情商、策略、法律等各个方面,已经全面处于“下风”,甚至是成为腐败分子的“小弟”或“帮凶”。青岛的财政局连政府采购的监督权都不要了,不少的行政立法或监督部门习惯了用“文字游戏”来“绕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种“氛围”得不到纠正,讲依法招标就像是做梦一样。
参考案例:
中石油近年连出腐败案 专家:内部纪委失职,
http://news.sohu.com/20140414/n398181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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