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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12 09:23
标题: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投标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2015-12-11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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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2015年《招标采购管理》杂志11月刊


阅读提示:


文中作者将美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自由采购、规范化采购、政策化采购以及商品化采购四个阶段。其中,在规范化阶段,需要重点解决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作者认为,该阶段和我国现阶段有相似之处,当前行业出现诸多问题,除了制度缺陷外,与采购人员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 赵勇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陈川生


建立公共采购制度的目标,在公法意义上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在私法意义上努力实现民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上述目标的落实,终究要通过采购人员来实现。众所周知,公共采购是一项综合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技能的工作。由不同的人执行采购工作,最终的采购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美国的公共采购起源于军事采购。当时的大陆议会于1778年批准建立采购委托人制度。经历了200余年的发展,形成了当前完整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国防采购和民品采购分别由《武器装备采购法》和《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及其配套法律对其进行管辖,并以上述“两法”为依据,建立了军民合一的《联邦采购条例》。


赵勇在博士论文《从美国联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看美国国家治理》中将美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自由采购阶段(1778-1861年)、规范化采购阶段(1868-1946年)、政策化采购阶段(1933-1993年)、商品化采购阶段(1993年至今)。不同阶段的主要特征见表1。




赵勇 陈川生 的图表.jpg





专业化的合同官制度是美国政府联邦政府采购的特点之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美国公共采购政策的建立和发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共采购制度,特别是建立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很有指导意义。


从表1中可以看出,采购制度的设计包含了分配采购权力和选用采购方式,这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针对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以及采购的需求所做出的选择。当上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原有的采购制度不再能适应新的形势,就产生了制度变革的需求,继而形成了不同时期的采购政策。


一、招标采购人能力需求在规范化阶段显现不足


在规范化阶段,需要重点解决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美国当时采购人员的能力素质及道德水平,联邦政府选择了密封招标作为公共采购的主要形式,主要强调程序合法。在这样的情势下,严格苛求程序正义而忽略了采购的效率和效果。采购的主要功能一般被认为是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公众所关心的焦点往往也只是采购中是否存在贪污行为。上述采购政策导致采购人员对于采购记录比如何更好地实施采购更感兴趣。


该阶段和我国现阶段有相似之处。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情况复杂,其中包工头现象就是建筑领域的特色之一。一方面包工头组织大量农民工进城从事廉价的劳务工作弥补了城市劳动力不足,显著降低了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包工头综合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薄弱。在一段时期内用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成了常态。因此,原建设部首先通过建立有形市场的方式对建筑市场进行管制,并在此之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在此过程中,有形市场通过对招标采购程序严格管制,对于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刚性的管制程序也弱化了对采购人绩效考核的责任。特别是在住房建筑领域的一般工程项目中,招标文件标准化、招标程序电子化,对合同的履行也和招标师无关。这容易给招标采购各方当事人造成一个错误认识:即招标采购完全是一项程序性工作,不需要专业技能。有些政府部门甚至建议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其实,类似的认识在美国联邦采购中也曾出现过。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这种认识无非是采购专业化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插曲,无法改变公共采购人员职业化这一根本趋势。


二、在政策化阶段对招标采购人能力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美国公共采购制度规范化和政策化阶段没有截然的分割标志,有一个重叠期。在重叠期,一方面,随着公共采购政策建设的完善,购买国货政策、劳工政策、环境政策等社会政策目标也开始融入公共采购政策。这种复杂的、多目标的采购需求对采购人员提出较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要求。另一方面,密封式公开招标的弊病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包括:首先,“最低报价中标”的原则过于死板,政府采购自身复杂多变的情况,要求产品差异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决定标准;其次,采购项目规格的复杂性和技术要求的不确切性使法律所规定达到的采购要求十分模糊,政府有时也不能确定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能否满足政府自身的采购要求,甚至采购人有时对采购目标也不甚了解(例如:武器采购,公共工程采购)。因此在两次世界大战间,在军事采购中将密封招标采购要求逐步取消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972年建议逐步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取代密封投标的主导地位。


雪上加霜的是,政府采购领域在此期间出现了大量的“天价采购”丑闻,动摇了政府的公信力。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出现天价采购丑闻的原因,除了制度缺陷外,与采购人员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评价一个制度,主要看它是否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解决了社会问题,即效率问题。而站在政治学的角度,则会加入更多的评价标准,比如公平和正义,即这种制度下哪些人受益、哪些人受损?评价指标的复杂性、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以及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导致采购官面临极其复杂的选择。当时采购人员的素质远远不能适应这种复杂的局面。因此,人才紧缺的迫切性催生了美国国防部门建立国防采购大学,系统地培养专业采购人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公共采购市场。经过一系列培训教育、考核制度的完善,美国联邦政府有了一支3万余人能够胜任公共采购工作的专业采购官队伍,对进入21世纪实现公共采购进入商品化阶段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随着互联网和国际化浪潮所带来的人才、知识、信息乃至法律制度的交流和共享,我国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速度将会大大超过美国的历程,正在或准备进入规范化、政策化和商品化三者的重叠期。这将对我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不能被眼前和局部领域的现象所误导,必须考虑公共采购新阶段对于采购人才的需要。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目前我国本科教育中只有国际关系学院的政府采购专业方向和北京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的招标采购专业方向。两所学校每年不足百人的毕业生规模,对于公共采购领域的现实需要来说杯水车薪。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将人才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动。
三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的建议
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通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有其必然的历史原因和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下的合理性。只要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不做太大调整,两法的合并似乎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但是,通过借鉴美国的经验,对两法做适当的修改则很有必要。其中,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就是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依据项目管理的分类,采购可以分为项目采购和非项目采购。我们建议,在改革和完善现有招标采购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前提下,在项目采购中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并建立“职业采购师”连带责任制度;在非项目采购中通过建立“职业采购师”责任制度,由职业采购师承担采购的责任。


1.以落实个人责任制为中心修改两法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落实项目法人制是铲除腐败根源的基础性措施,实行全过程的公开化则是发现和抑制腐败行为的重要手段。电子交易平台的整合为公开化提供了技术条件。但是在现行制度规则的框架下,政府有关部门真正追究项目法人责任的案例凤毛麟角。究其原因在于:现行制度实际上是“集体负责”的制度设计。邓小平同志说过,集体负责就是无人负责。因此,必须改革影响追究项目法人责任制发挥效用的不合理规则,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全过程的监督,坚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如不完全具备招标采购专业知识,则可以委托有职业资格的招标师或团队负责,使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如在招标师编制并签字的招标文件中,发现招标人有违法行为却不纠正或不举报,轻者吊销职业许可,重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扩大招标师的职业范围更名为职业采购师
在政府采购领域,“无人负责制”现象的严重性比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依据代理理论,采购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多级代理关系,其效用函数可能出现严重的不一致。表现之一是政府的钱不花白不花,节约也不归己。表现之二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的角色很尴尬,法律对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评审和结果确定很刚性,采购人没有相应的权利也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无人负责的制度设计造成了采购人可以在多个环节浑水摸鱼,造成腐败。如某学校直接采购电脑花费3000元,政府集中采购却花费4000元。采购的每个环节从表面上看都合法,却无人对多花的1000元负责。究其原因,有可能是政府个别人和指定供应商勾结的产物,也有可能是采购人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的。只有在政府采购中实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才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政府采购的绩效考核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即政府采购应当建立职业采购师制度。鉴于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为降低制度成本,可以对当前招标师的职业范围进行拓展,要求其考试内容进一步面向所有采购方式,而不仅局限于招标这一种采购方式。通过立法,在现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上,更名为职业采购师,同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规范所有的采购活动。
四、关于招标采购制度改革的建议


对现行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和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的基础和条件。


在建立中国特色的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包括对职业采购师完善的监督制度),应当把由法律规定的多种采购方式的决定权下放给职业采购师,由其依据项目特点决定采购方式,取消对招标组织形式的管制,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改革招标程序与国际接轨,严格责任追究。在严格责任制的前提下,采购人执行招标采购程序将成为其自觉的行为,而不是被逼无奈的选择。程序将保证采购人减少失误,而不是妨碍其实现项目意图。把责任落实到责任人,相比于政府审批又不负责任,更有利于保证采购项目的绩效考核和防止腐败。放宽管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证采购效率。


1.完善和放宽对招标方式的管制


(1)关于《招标投标法》


首先,《招标投标法》中现有招标方式只有两种,不能满足当前招标采购的需要,2000年该法三审通过时,考虑到当时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取消了二审原稿中的议标方式,有其必要性;现在该法已经实施15年,我国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在《招标投标法》中为其他招标方式留有空间,如两阶段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方式,其目的是鼓励采购人自觉自愿的真实招标,而不是催生流于形式的虚假招标。


其次,在现有招标方式中对公开招标设置必要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选用公开招标:例如,时间允许;竞争因素可比较;有三人以上投标等。应依据项目情况确定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三,在公开招标中,取消“15日”“20日”“30日”等刚性的时间限制。在招标采购中,对时间的限制体现了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但是鉴于招标采购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而我国又地域辽阔,因此有关时间限制应当通过技术标准或规范设置,法律设置一刀切不利于采购成果的国家利益和项目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基层部门强烈反映的一个问题。


(2)关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却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取消政府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核准,由职业采购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依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决定评审办法、完成采购任务和承担采购责任。也只有在完全责任制的法律框架下,职业采购师才会体会到自己知识的不足,并通过卓有成效的采购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
政府的职能是管理而不是干预微观采购活动,所谓管理主要是制定规则和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职业采购师制度也为政府转变职能创造了条件。


2.从根本上改革现行评标制度


在项目采购和非项目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评标制度的缺陷。这也是招标采购制度无人负责的主要根源。


《招标投标法》虽然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实际上,对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定代理关系,而不是咨询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中国外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公共采购中制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建议。评标就是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的咨询,是否聘请专家则依据采购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国际通行惯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专家库,但是在评标中真正给招标人提出咨询建议的并不多。大多数评标沦为走过场,这既是人才的浪费,又可能成为掩盖腐败的遮羞布。甚至有部分地区个别人辞去公职,专门以评标作为个人职业,是对这种评标制度莫大的讽刺。


3.改革定标制度


随着招标制度的发展,密封式招标制度不再是刚性的选择。该类招标的评标办法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其他非价格因素的条件下最低价中标。不言而喻,这种制度适用于非价格因素差异很小的项目;在广泛采用的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不是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而是建议招标人和其进一步谈判的谈判候选人。最终也是由采购人和中标候选人经过反复沟通,确定最终中标人,其公正性通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其采购绩效由采购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目前在深圳等地试行的评定分离的定标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凝聚为法律制度。


职业招标采购师制度的建立为政府在公共采购领域的简政放权创造了条件,政府有关部门从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微观经济的管制转变为综合管理,这将从源头上减少管制腐败的漏洞。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也必将会极大地净化和规范市场;市场的规范化又为职业采购师采购任务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从而实现采购利益最大化。


文章版权属《招标采购管理》杂志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本刊联系并注明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杂志为国家发改委主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计划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专业期刊,国内公开发行,刊号为CN10-1075/F。单价:18元,全年定价:216元,邮局挂号邮寄费:36元。可跨年订阅。请登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http://www.ctba.org.cn/zbcg/zzdg2016.html)在线订阅。联系人:顾雨青,联系电话:010-88653347。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111.jpg (349 KB, 下载次数: 28)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111.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11:53
图片上的字,都很模糊,看不出是什么内容,[s:69]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2 12:21
单纯是从文字上来说,作者的分析存在欠缺或不足,因为同样的条件,我可以推导出与标题相反的结论,
原文的标题所罗列的问题如下:
一、招标采购人能力需求在规范化阶段显现不足
二、在政策化阶段对招标采购人能力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者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是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的途径或方法】


三 、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采购官”制度的建议
1.以落实个人责任制为中心修改两法
2.扩大招标师的职业范围更名为职业采购师


问题分析:
作者提出的是公共采购领域的招标采购人能力不足或不能满足要求


解决的措施,
1、落实招标采购领域的个人责任制,这个建议我也同意,但是,即使是“扩大招标师的职业范围更名为职业采购师”,我们发现,职业的采购师,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采购人,属于外在的因素,没有针对招标采购的真正问题。


所以,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提高公共招标采购人员的内在的能力。进而,等公共招标采购人员的内在的能力提高了,则相应的不需要社会上的招标师再来帮我们的公共采购进行服务,相应地需减少招标人的服务领域或项目,招标师行业即将面临“萎缩”。
对于两位从事培训的专家级老师来说,不管是给那一类的学生上课,都是好事;但,对于社会上的招标师-----这类从业人员来说,并不是“喜剧”,而是“悲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12 13:08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及电子招标投标使用,确实有很多是需要重新定位和思考的。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5-12-12 17:45
标题: Re: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
值得大家认真研读!表格不清楚!我来传下文章的pdf版!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5-12-12 17: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_赵勇_陈川生.pdf (1.36 MB, 下载次数: 19)
大力:
图片上的字,都很模糊,看不出是什么内容,[s:69]  
值得大家认真研读!表格不清楚!我来传下文章的pdf版!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13 10:30
根据网友提供的资料,已经将清楚的版本更换,提供给大家 !!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4 16:33
我觉得要是借鉴他国的经验方法,尤其是涉及到政府、公共领域,一个重要前提不能回避即体制。此处就不展开谈了。
        回到文中的建议。个人责任制的问题,难道真是让招标人自己定标才能体现?招标人最后抽签选个中标人那还是招标吗?让代理去举报招标人,现实中可能吗?
        招标师最大的作用就是通过考试促使从业人员去学习专业化知识,一旦变为注册制,原来的借照问题少不了。至于文中的例子3000元电脑花4000元,有没有考虑到是垄断造成的呢,责权利统一能解决垄断问题吗?
        对于招标采购制度的改革,作者所说的中国特色必然要适应中国的实际环境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与国际接轨(毕竟体制绕不过去),在实际的招标过程中,如此招标制度下,招标人还要通过各种手段保证自己的意中人中标,更何况全面放开了。
        最后说一句,最低价中标也是国际惯例,可不要选择性的国际接轨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6 15:55
再评此文,近日学习台湾地区政府采购,发现其对于日期也有限定(类似于依法招标项目发售文件20日,只不过其规定的更详细,对于不同类型项目,日期规定不同),不禁想到对于类似的限制,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加细化,对于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办法。而不是单纯废除了之。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2-17 08:46
这是第一次国内招标理论界人士论证同意和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接轨的文章,不仅认可了国际通行的采购制度,也分析了国内具本情况的适用性,对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虚置,设置采购官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国际通行作法,但对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人是明确的,再设置另外的采购官制度似乎不合适。按照国际通行作法,我国招标制度要做大的调整,正如作者所言: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却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取消政府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核准,由职业采购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依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决定评审办法、完成采购任务和承担采购责任。也只有在完全责任制的法律框架下,职业采购师才会体会到自己知识的不足,并通过卓有成效的采购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
《招标投标法》虽然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实际上,对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定代理关系,而不是咨询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中国外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公共采购中制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建议。评标就是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的咨询,是否聘请专家则依据采购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国际通行惯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专家库,但是在评标中真正给招标人提出咨询建议的并不多。大多数评标沦为走过场,这既是人才的浪费,又可能成为掩盖腐败的遮羞布。甚至有部分地区个别人辞去公职,专门以评标作为个人职业,是对这种评标制度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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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7 14:27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这是第一次国内招标理论界人士论证同意和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接轨的文章,不仅认可了国际通行的采购制度,也分析了国内具本情况的适用性,对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虚置,设置采购官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国际通行作法,但对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人是明确的,再设置另 .. (2015-12-17 08:46) 
        国际惯例是国有企业是纳入政府采购之中的。至于美国的采购官制度是不是国际惯例还未查证。
        对于您所圈出来的内容,各国对政府采购都有着不同规定,包括如何确定采购方式,使用何种评审方法等。有的规定的更详细,有的可能自由操作空间更大。但是各国的采购主管部门是不会放任其自由采购的。
        再说定标权,评标委员会是评标过程的核心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大多数国家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都有规定(台湾是规定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美国更是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有与项目无关的工程师,甚至是项目的受益者或者是社区代表参与其中)。就像最低价中标法中会声明最低价不一定中标一样,得分最高的虽然不保证一定中标,但是得分最高者中标是基本原则。不要用所谓的咨询关系去模糊这个基本原则。
        现实当中,评标专家存在很多问题,但不能因此去完全否定这种制度。评标委员会如果只是咨询建议,那才真正将评标沦为走过场。还是那句话,我们的很多制度需要的是去不断细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办法,而不是单纯否定。这样选择性的国际接轨又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7 15:25
heluhua:
这是第一次国内招标理论界人士论证同意和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接轨的文章,不仅认可了国际通行的采购制度,也分析了国内具本情况的适用性,对于政府采购由于采购人虚置,设置采购官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国际通行作法,但对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人是明确的,再设置另外的采购官制度似乎不合适。按照国际通行作法,我国招标制度要做大的调整,正如作者所言: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六种采购方式,基本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要;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对采购方式的审批,却不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在实施职业采购师制度后,取消政府部门对采购方式的审批核准,由职业采购师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依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决定评审办法、完成采购任务和承担采购责任。也只有在完全责任制的法律框架下,职业采购师才会体会到自己知识的不足,并通过卓有成效的采购活动体现自身的价值。
《招标投标法》虽然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最后决定权。但是实际上,对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定代理关系,而不是咨询关系。纵观世界各国,除中国外没有其他任何国家在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公共采购中制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取消招标投标制度中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对招标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设计,改为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建议。评标就是帮助招标人减少失误的咨询,是否聘请专家则依据采购人对项目的熟悉程度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国际通行惯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专家库,但是在评标中真正给招标人提出咨询建议的并不多。大多数评标沦为走过场,这既是人才的浪费,又可能成为掩盖腐败的遮羞布。甚至有部分地区个别人辞去公职,专门以评标作为个人职业,是对这种评标制度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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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


这方面只是你没有注意而已,并不是第一次的,呵呵

赵勇和刘慧是同一个单位的,参考帖子:
2014年的:
激活政采新生专业力量 ——访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慧 【转贴】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899

问:刘书记,您好。记得两年前在首届全国政府采购大学生论坛开幕时,您曾表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如果没有高校学生的参与,就没有深入的动力和系统的活力。创办全国大学生政府采购论坛,就是要建立高校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平台,推动高校学生在政府采购研究领域实践、创新、成长、成才。如今,第二届论坛很快就要开幕了,您作为论坛的发起者,对这次论坛的举办有何愿景和期待?

刘慧:举办首届论坛时,结果出人意料,办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论坛,共有12所院校参加,收到论文近百篇,影响范围比较广。我希望这届论坛的影响力比首届更大。首届论坛,我们收到的论文和会上所做的研讨都是以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来开展的,其中也有一些是博士生。讨论题目的覆盖面也很广泛,有的涉及政府采购理论、程序、竞争招标,有的涉及政府采购的意义作用以及影响,有的涉及政府采购传播方式和手段等等。我也看了很多同学提交的论文,从质量、内容到研究深度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希望这次论坛能办出新水平。最后,我希望论坛举办的形式和内容能够更加活泼、生动,更加适合年轻学生的兴趣特点。因为,举办论坛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学生参与政府采购研究,增进学生对政府采购领域问题的了解。

问:这个论坛是专门为青年学子搭建的。您认为,大学生的参与对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和实践的专业人才需求,有何裨益?

刘慧:这个领域需要年轻人、新生力量的参与,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关注和进入这个领域,为它积累经验,使它发展得更加科学、合理。如果将来修订法律或是制定细则时,能有一批善于思考又有专业背景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来参与,就不会像过去我们这批人那样摸着石头过河。

问:这些年,您对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培养倾注了大量心血。2008年,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专业方向的本科开始了首次招生尝试。政府采购专业从开始创立到现在,您觉得推动其不断发展的动力是什么?

刘慧:建设这个专业主要是为了创新,为了培养创新型人才。高校有各种各样的传统专业,大家沿着一贯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以及历史形成的理论方法和教学风格往前走,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对新技术、新观念、新思想的追求和新型人才需求的增加,需要有新的专业对人才培养进行不一样的尝试。所以,政府采购这一专业完全是为了适应社会对创新人才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创办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很多困难,最初不一定得到理解和支持,很多人更愿意在传统领域中进行研究、发展。但是随着我们不断地在人才培养和科研上取得成功,有越来越多的学生愿意在新的专业学习,一些学生家长对这个专业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后来产生一些兴趣,这也是支持我们不断发展下去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尽管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但是我们愿意继续开拓和创新,也特别希望看到更多的学生通过学习政府采购专业,能够在更广的领域进行发展。

问:除了学生培养外,政府采购专业研究也一直是国际关系学院的特色。我们注意到,作为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的主阵地,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从成立到现在已经积累了很多成绩和经验,未来有什么发展的目标?

刘慧:研究所从无到有走过了13年,拥有了一支教师研究队伍和学生研究力量,实现了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也形成了丰硕扎实的研究成果。我们需要更加雄厚的研究力量参与研究工作。研究所的发展目标是形成政府采购领域的教学理论体系,形成一批政府采购理论和实务的教学成果,建设国家级政府采购教学实践基地,成为国家级政府采购特色专业示范点。在研究所全体成员的不懈努力下,我们正朝着这个目标靠近。

(陈璐/执笔)

2011年的成果文件:

转发
刘慧:《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


转载者注:本文来自新创刊的《
公共采购
》杂志,
2011
年8月8日出版,p65。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63080

刘慧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


【转载者注:这是该文章的扫描后,文字OCR识别版;为了更便于大家学习、参考。如果发现个别文字识别错误,请指出和纠正。gzztitc】


     十几年前,“政府采购”是一个新词,未来,“政府采购、公共采购”将是一个具有固定职业规范与操守,具有继续发展演变根基的领域。


这个题目要从国际关系学院培养公共采购硕士学生说起。近几年,社会对政府采购专业的学生需求迅速增多,学校培养的政府采购硕士研究生供不应求。2008年,国际关系学院适应社会需求,创新专业建设,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府采购本科专业,一个新兴领域——公共采购专业化职业队伍正在状大。


这个新兴的职业领域有多大潜力?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走向说起。中国的政府采购从制度建设到规范管理,经历了十几年时间,走过了高速发展的道路,法律从零开始到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专门机构从零开始到全国各个地方的管理和操作机构数千家,操作规程从零开始到目前总结探索出一系列采购方式和办法.有着专门分工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从零开始到遍布全国各省各个地区.等等。十几年前,“政府采购”是个新词,未来,“政府采购、公共采购”将是一个具有固定职业规范与操守,具有继续发展演变根基的领域。这是一个新兴的、具有空间潜力的新兴领域。


公共采购职业发展的潜力有两方面。


一在“公共”二宇。中国目前的规范称呼是“政府采购”,它特指政府部门依法所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公共部门是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更广阔的领域,其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也要大于前者。中国的“政府采购”概念早晚要发展到“公共采购”概念。公共采购的核心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把握要远远难于经济利益,因此,尽管中国正在走市场化道路,然而,市场化后公共利益的科学问题却成为空白。这难道不需要一批职业人在实践中去应对去解决吗?


公共采购的潜力二是在专业化和标准化上。因为,我国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改革和发展的核心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化和全面信息化。政府采购规范化的前提是什么?是政府采购标准化。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前提是什么?还是政府采购标准化。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标准化是未来中国现代公共采购制度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标准是由‘人’来制定的,标准要靠‘人”定的制度和法规来推动,那么,专业化的政府采购职业人就十分重要了。


有人以为政府采购就是买东西,东西谁都“会”买,因此谁都可以做政府采购这项工作。事实是,规范的政府采购工作,其技术性比较强,例如,政府采购的五种方式,其采购的程序和规范需要专业人士维护,每一项政府采购方式维护过程中涉及不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专业人士运用其知识和技术,对遇到的干差万别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等等。再比如,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还有很多空白点。比如政府采购的需求如何标准化?‘椅子”在分类时称家具还是木制品,或是归属为金属制品?除了产品标准,政府采购的标准还包括专家分类标准,是按照学科还是他所从事的职业行业来分类?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些标准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从全国来讲,对产品制定统一科学的标准的基础薄弱,有的部门就不得不制定自己的部门标准来解决,这些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职业人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近年来,政府采购电子化成为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也将迅速普及。政府采购电子化将包含很多数据库,包括专家库,产品库、信息库,供应商库等等,这就需要有标准化的分类。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标准化,包括政府采购过程、环节、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标准化,货物、工程和服务产品、项目的标准化,供应商、承包商信息的标准化,注册登记的标准化,各种统计口径的标准化,电子档案输入和储存的标准化,政府采购程序和操作的标准化等等。以产品为例,货物里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分类,每个分类有代码。办公家具归属干通用设备里,而有的省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家具单做一类。如果每个地方都做自己的标准,就会出现混乱,无法衔接和对话。”


面对这一问题,中国的政府采购界,或者说,公共采购界需要一大批职业人,他们具有经济贸易、法律、公共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背景,不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且具有预见性,针对可能发现的新问题制定标准和规则。


近几年,国际公共采购界也发现领域内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在相关国际研讨会上,政府采购职业化成为研讨问题之一。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作者简介:


刘慧,国际关系学院院长、
    政府与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
作者: 老陈醋    时间: 2015-12-17 22:19
标题: Re: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
答复大力:这篇文章的核心是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招标采购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集体负责,集体不负责,在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师承担个人责任,在企业的项目采购中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采购师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经营采购中发挥职业采购经理人的作用,对采购人负责。
只有实行个人负责,采购人才有提高学习的动力,在目前的环境下只有走程序即可,听课的而学生主要是怕捅娄子,想提高技能的不多。
答复b5b1511:建立职业采购师的条件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你讲的问题正是要改革的问题。关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是有条件的,就是钱老师讲的,非价格因素脚下的情况下采用。
关于招标法的数字不是彻底废除,而是不再法律上规定,通过技术标准区别情况规定,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平效率的需要。
答复何老师:企业采购分为项目采购和经营采购,项目采购一般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营采购多是非强制招标制度,而且是供应链管理的组成部分。两者度采购技能的要求很高在某种意义上将后者更甚,因此作为职业经理人团队的重要成员职业采购师是必要的。
作者: ecco    时间: 2015-12-18 08:34
标题: Re: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贴】
1、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并没有权威的什么招标师、采购师资格,谁采购谁负责天经地义,搞什么搞!
2、自己去京东苏宁亚马逊买电脑3000,政府采购4000,不考虑腐败等因素,很多时候是因为政府事多,屁大点问题都保修,所以必须提高价格,不然售后服务费用不够。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8 09:48
我把我在另外一个帖子中的回复,转发过来,供两位作者参考;起因不是因为这篇文章,仅是我对健康的gzztitc和病重中的高子正要求不一样,请勿对号入座。


以文章中提到内容为例


“两法”专家刘慧发表过文章《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中国将来也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我认为这种设想非常好,但遗憾的是,有关部门还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联想到了楼主另外也转发了一篇文章,即执行和完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 赵勇 陈川生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转贴】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384


这里面涉及到了两位专家,即赵勇和刘慧,楼主可能光是注意了他们的专家身份,并没有注意到他们两位同时还是高等学校里面的教授,我个人对两位专家都很敬仰,对于这两位大师级的专家,也有点崇拜,哈哈。我们能够看到,对于他们来说,非常迫切的问题,给他们的专职学生太少 ,是现实问题。同时,这属于高等教育的培训范畴,大学生的毕业就职问题,看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共采购这个专业,因为更多的人还没有毕业就失业了,大师也需要帮学生找出路,具体到了招标采购领域,除了大学里的教育,还包括在职教育、职业教育、技能教育及培训。大师级的老师,可以教会或提高学生们知识、能力、工作方法、职业素养,但却教不了学生们工作的经验、经历;


即使是有了采购人负责制、公共采购职业人这样的职位,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学生就必定得到这样的岗位!
这方面都
需要时间,比如有了一定工作年限才能参加招标师考试。


砸砖


在赵勇和陈川生两位的文章里面 介绍到:


目前我国本科教育中只有国际关系学院的政府采购专业方向和北京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的招标采购专业方向。
两所学校每年不足百人的毕业生规模,对于公共采购领域的现实需要来说杯水车薪。
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将人才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动。


每年新增的毕业生与现有的招标采购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总数来说,即使是他们都能够从事到本专业的岗位,数量也是微乎其微的!还有很大可能远远跟不上每年因退休、离职、升官而减少的从业人员数量!即使是再增加班级数量、招生院校,也是远水救不了近火!


由此想到,对于我们的教育行业,每年招收多少大学生,供需矛盾如何协调,各个行业大概的比例是大问题,招标采购方向专业的大学生,是小问题。在没有落实与国外的制度全部接轨之前,幸好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还可以借助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的力量来完成我们的招标采购任务,相对而言,从业人员是不是毕业于招标采购专业,就没有那么“重要”,就不应作为“顶层设计”,再----要求各级领导、部门及相关单位都重视、都落实。


内容来源: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301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8 10:59
标题: 回 老陈醋 的帖子
老陈醋:答复大力:这篇文章的核心是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招标采购制度,目前最大的问题是集体负责,集体不负责,在政府采购中心通过采购师承担个人责任,在企业的项目采购中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采购师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经营采购中发挥职业采购经理人的作用,对采购人负责。
只有实行 .. (2015-12-17 22:19) 
        感谢您的回复。
        现在不少人都在认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即让评标专家对合同履行当中的问题、责任负责。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即做到了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让评标专家去负项目管理、施工质量的责任才是权利、义务、责任的不对等。对于评标专家的不专业、不负责任等问题还应从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的遴选、考核、培训、处罚等)、评委会的组成(按不同项目确定社会专家的比例等)、加强代理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中标人资格的核实等方面入手。
        关于最低价中标,首先公共采购所要满足的是其需求,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高品质去评奖,甚至是去追求高性价比。对于钱老的理论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中一个行业技术水平的高低是一定有的,一个产品质量水平高低是一定有的。从非价格因素去考虑,似乎不在有什么项目适合最低价评标。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是招标人不喜欢、投标人也不喜欢,然而却是国际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这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市场经济中价格是重要的,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大多都是通过价格来反映。加强价格上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才能真真切切促进企业间的竞争,才能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于招投标法数字,就拿20日来说,虽然规定的比较死板,但在目前有法律规定的情况还尚有招标人提前开标,提前一两天发控制价等情况的发生。如果纳入技术标准又还有多少人去遵守呢?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呢?公平何在呢?关于效率还是应借鉴台湾的经验,对于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时间去细化。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18 11:01
标题: 回 ecco 的帖子
ecco:1、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并没有权威的什么招标师、采购师资格,谁采购谁负责天经地义,搞什么搞!
2、自己去京东苏宁亚马逊买电脑3000,政府采购4000,不考虑腐败等因素,很多时候是因为政府事多,屁大点问题都保修,所以必须提高价格,不然售后服务费用不够。 (2015-12-18 08:34) 
本人经历,还存在垄断因素,我个人买报价就便宜,但我一说是政府采购价格就要稍高。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2-19 08:28
职业采购官制度确实不是本文第一次提出,是在政府采购制度定之初就在提出,甚至在我以前的文章中就有,我注意的是用采购官制度改革当前国内招标制度的分析与设想。关于企业不采用采购官制度不是因为知识水平不需要,是指对国企来说采购决策制度本来就是基本完善的,不用采购官决策。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12-23 11:4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再评此文,近日学习台湾地区政府采购,发现其对于日期也有限定(类似于依法招标项目发售文件20日,只不过其规定的更详细,对于不同类型项目,日期规定不同),不禁想到对于类似的限制,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加细化,对于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办法。而不是单纯废除了之。 (2015-12-16 15:55) 
确实,20天太笼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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