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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大利好消息!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3 10:45
标题: 重大利好消息!
关于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原文链接

第十四条将招标从业人员明确为:项目负责人应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3 10:52
楼主是不是也给搞一个提前过愚人节的活动啊,函件是时间“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的第四十七条,看施行时间是 2015年12月1日


关于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请到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http://www.ciac.sh.cn/index_new.aspx)公示公告下载。请贵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jjwjgc@163.com。若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特此函达,敬请大力支持。
  联 系 人:鲁超
  联系电话:23116417 传真:23116422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319CBABB4D5457B9995FE9A6DCE54BF.jpg (155 KB, 下载次数: 87)

9319CBABB4D5457B9995FE9A6DCE54BF.jpg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3 10:58
虽然说函件中特别提到了“
特此函达,敬请大力支持。
”,“大力”倒是想支持,奈何你们城里人真会玩,偶又不敢支持,特此提出!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3 10:5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楼主是不是也给搞一个提前过愚人节的活动啊,函件是时间“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的第四十七条,看施行时间是 2015年12月1日


关于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2016-01-13 10:52) 
哈,估计是这份征求意见稿编制了很久,几易其稿,最后发布时没有审出这个问题!!!不过还好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稿!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6-1-13 11:24
[s:84] 好的开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3 11:32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的行业招标管理文件,在别的地区已经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规的规定纠正以后,上海市的规定,尽管是征求意见稿,但其中还有不少这方面的规定或“影子”,唉,真失望啊!我已经不忍直视了
搞不懂主管部门发布这样不伦不类的规定为的是什么?,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13 12:35
我们这里只要有招标从业资格证就可以 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3 14:48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上海在这方面确实一直很落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个别领导却以为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16-01-13 14:33)
原来如此,我个人建议找一份别的地区的省级或地级市的相关文件拿来“抄袭”一下,反正他们也都没有申请版权保护,呵呵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6-1-13 16:17
总而言之,组织考试了就要负责任,不给点门槛难道考着玩啊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6-1-13 17:36
[s:84]  [s:84]  [s:84]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3 18:18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哈,估计是这份征求意见稿编制了很久,几易其稿,最后发布时没有审出这个问题!!!不过还好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稿! (2016-01-13 10:58)
我来解释一下,这次征询稿已经是第二次意见征询稿,比起第一稿有了些许变化(个人认为是退步!),正式出台的时间原本想去年十二月,后来一看问题太多,所以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时间估计要2006年3月1日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3 18:19
我笑而不语,请不要高兴太早,具体是不是全国招标师还未定!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3 21:0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笑而不语,请不要高兴太早,具体是不是全国招标师还未定! (2016-01-13 18:19) 
你认为除了全国招标师,还有什么证书可以叫招标职业资格?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4 20:29
你这里只能说,建设厅比较强势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4 20:32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你认为除了全国招标师,还有什么证书可以叫招标职业资格? (2016-01-13 21:08)
我坚定的认为,他们会保留上海市招标师,与全国招标师长期共存!尽管我认为这是极度违反法律法规的,但实际上很担心会在电脑上如此为上海市招标师开口子,隐蔽性违法!至于,住建部的造价工程师,我认为保留的可能性到不是很大,估计会取消。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4 22:1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我坚定的认为,他们会保留上海市招标师,与全国招标师长期共存!尽管我认为这是极度违反法律法规的,但实际上很担心会在电脑上如此为上海市招标师开口子,隐蔽性违法!至于,住建部的造价工程师,我认为保留的可能性到不是很大,估计会取消。 (2016-01-14 20:32) 
上海市招标工程师没有法律依据,取消是早晚的事情!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8:3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上海市招标工程师没有法律依据,取消是早晚的事情! (2016-01-14 22:17) 
国家级的招标师就有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特权或专用权利吗?呵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5 08:5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国家级的招标师就有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特权或专用权利吗?呵呵 (2016-01-15 08:37) 
至少目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后的事情谁都说不清!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09:0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上海市招标工程师没有法律依据,取消是早晚的事情! (2016-01-14 22:17)
09年停考至今,已经是7年之痒,未见上海市招标师寿终正寝,早晚会有多晚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09:1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国家级的招标师就有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特权或专用权利吗?呵呵 (2016-01-15 08:37)
这就是I本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明确的一个重大问题,招标由谁来做,哪个执业印章承担个人责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9:23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

至少目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后的事情谁都说不清!呵呵……


现在的法律也不能得出项目负责人就必须是招标师的结论
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例,只有两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只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与具体项目中配备招标师没有必然关系。
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实施条例没有授权给任何单位或部门:在具体的项目当中,让“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这条是处罚性的规定,是条例授权给相关的监管部门的,这才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专用规定,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9:35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这就是I本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明确的一个重大问题,招标由谁来做,哪个执业印章承担个人责任!

尽管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很重要,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授权给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是法定的事实。
上海市地方的规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一旦是强制性的限定必须是招标师,不管是“全国粮票”还是“地方粮票”,都是超越法定的授权,不能得到允许!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09:41
从起草者的动机分析:即使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也只是设定了一个“圈套”给所有的招标师来“钻”,是“利空”消息,而不是“利好消息”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5 10:0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现在的法律也不能得出项目负责人就必须是招标师的结论
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例,只有两条相关规定:
....... (2016-01-15 09:23) 
支持大力老师的说法。对条例第十二条理解,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该与招标师没有必然联系,国家发改委发的《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等,最多也只是国办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层级不够啊,也不怨其他部委不配合。呵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5 10:0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尽管招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很重要,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授权给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这是法定的事实。
上海市地方的规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一旦是强制性的限定必须是招标师,不管是“全国粮票”还是“地方粮票”,都是超越法定的授权 .. (2016-01-15 09:35) 
不清楚你是如何解读的,的确不太明白你的思维方式。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5 10:1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从起草者的动机分析:即使是“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也只是设定了一个“圈套”给所有的招标师来“钻”,是“利空”消息,而不是“利好消息” (2016-01-15 09:41)
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非常详细、具体到规定什么岗位由什么证书的人来担任,如果你有空去看看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可能规定详细到如此程度。当然,如果中国的法律能有那么一天,将是巨大的进步!那么下位法要做的是什么?就是顺着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规定。我欣慰的是,上海市的住建系统起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了敬畏之心,尽管目前行业协会还没有主动改正以前的错误。我不理解的是你的解读,哈哈,恕我直言!如果你有空,可以再解释解释……[s:84][s:84][s:84]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0:32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非常详细、具体到规定什么岗位由什么证书的人来担任,如果你有空去看看其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可能规定详细到如此程度。当然,如果中国的法律能有那么一天,将是巨大的进步!那么下位法要做的是什么?就是顺着上位法的规定来制定,不得突破上位法的 .. (2016-01-15 10:14) 
拜托您老人家想一想,要是什么事情都是法律规定了,还用得到招标师吗?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0:33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不清楚你是如何解读的,的确不太明白你的思维方式。 (2016-01-15 10:07) 
法律的规定,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就这么简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0:56
转载一篇文章,与各位分享:


学习时报: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来源:学习时报2014年12月29日 11:34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权责统一、法定职责必须为逐渐成为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共识。但是也应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违背的情况,“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表现。“为官不为”行为的本质就是不履行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有法不依的又一种表现。这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不负责任,对政府公信力乃至对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
  要让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这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通过公开,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对此类行为,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主体难以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对于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的关键是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的行政乱象,进而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




资料来源:http://ucwap.ifeng.com/news/news?aid=94030945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1:12
[paragraph]
以函件征求意见的对象为例,发函单位的对象是各有关单位,还都是“命令”的语气:

请贵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
jjwjgc@163.com
。若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不要和别的地方比,和上海的本地同级部门比较,就能够看出来“差距”



关于征集对编制《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高质量地编制好《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更好地体现开门搞规划,充分了解并回应社会民生关切、百姓实际需求和社会公众期待,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本市财政“十三五”规划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您对本市“十三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您的真知灼见充分吸收到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上海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之中。感谢您的积极参与以及长期以来对上海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苏永军、李志光联系电话:021-54679567转21051、21073
电子邮箱:shsczsswgh@163.com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8日

https://www.czj.sh.gov.cn/shcz/hdjl/hd135_hdjl_sswghjyzj.jsp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5 11:22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说给官员也就是公务员群体听的,也是对这个群体的要求,但你别忘记还有后半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说给老百姓听的,是为了激发民间创新活力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到了基层,就会发生歪曲、片面的理解,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1:30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说给官员也就是公务员群体听的,也是对这个群体的要求,但你别忘记还有后半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说给老百姓听的,是为了激发民间创新活力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到了基层,就会发生歪曲、片面的理解,呵呵…… (2016-01-15 11:22)
以上海静安大火为例,区里的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自己当招标人了,这种管理的“笑话”还需要继续重演吗?即使不是行业圈子里面的都市人,丢人还嫌不吗?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fZxzWm0u7l_ZgKGTP6q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1-15 11:3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以函件征求意见的对象为例,发函单位的对象是各有关单位,还都是“命令”的语气:
请贵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1月26日(周二)下班前将意见书面反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市场监管处,并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以下邮箱:[email]jjwjgc@163.com[/ema .. (2016-01-15 11:12) 
你的观察很仔细!上海市财政局系统的确比住建系统要开明许多,这可能与他们的背景和出身有关,也与他们日常的工作作风有关,从行文方式就可以看出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1:39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你的观察很仔细!上海市财政局系统的确比住建系统要开明许多,这可能与他们的背景和出身有关,也与他们日常的工作作风有关,从行文方式就可以看出来! (2016-01-15 11:34)
谢谢鼓励,当初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20秒钟后我就失望了!
个人对上海市印象一直很好,就如很多人在“青岛大虾”事件之前对青岛的印象很好一样,但是,建议作为主管部门,请不要再让更多的人继续失望!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12:42
机械唯物主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12:4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转载一篇文章,与各位分享:


学习时报: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 (2016-01-15 10:56)
牛角尖钻的,实际操作有很多空白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12:4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国家级的招标师就有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特权或专用权利吗?呵呵 (2016-01-15 08:37)
那你说,倒是谁有特权或是专用权利?住建部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4:3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那你说,倒是谁有特权或是专用权利?住建部吗? (2016-01-15 12:47) 
都不需要,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4:3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都不需要,呵呵 (2016-01-15 14:30)
不给“项目负责人”规定权限和职能定位,任何行政的规定都是空谈!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证书、资格只是表面现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5 19:1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都不需要,呵呵 (2016-01-15 14:30)
如果没有设定招标项目负责人,谁来承担责任?只有权利,没有个人的责任追究是没有威慑力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08:5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如果没有设定招标项目负责人,谁来承担责任?只有权利,没有个人的责任追究是没有威慑力的! (2016-01-15 19:18)
谁来指定“项目负责人”,政府机关、主管部门、招标人、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代理机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16 09:4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谁来指定“项目负责人”,政府机关、主管部门、招标人、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代理机构?
 (2016-01-16 08:56) 
就像一个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代理机构推荐,招标人认可,合同中约定。与其他人无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09:4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就像一个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代理机构推荐,招标人认可,合同中约定。与其他人无关。 (2016-01-16 09:41)
我个人理解可能是和您有点差异;
一级建造师,是注册的执业资格,受聘当项目经理,才负法定职责
招标师,是职业资格,和二级厨师、家庭护理这些资格证差不多,呵呵,只要是不担任项目负责人,没有法定的权利,相应的也不需要履行法定义务

最身边的例子,就说钱忠宝,他不需要招标师资格,要是他年轻20岁,再和“招标师”去比较,全国至少90%的招标代理人员还是会认为相当的不公平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6 10:00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代理合同中招标人认可。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6 10:0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理解可能是和您有点差异;
一级建造师,是注册的执业资格,受聘当项目经理,才负法定职责
招标师,是职业资格,和二级厨师、家庭护理这些资格证差不多,呵呵,只要是不担任项目负责人,没有法定的权利,相应的也不需要履行法定义务

....... (2016-01-16 09:49)
照你这样说,国家岂不是没法追究招标师的责任了?有权无责,哪有这么便宜的好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10:0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代理合同中招标人认可。 (2016-01-16 10:00) 
所以,这里建议,行政规定中把代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给“搬过来”,这个样子的话,管你专家、招标师还是啥都没有的人,都得好好干,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10:14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照你这样说,国家岂不是没法追究招标师的责任了?有权无责,哪有这么便宜的好事? (2016-01-16 10:04) 
我个人理解,“责”应该对管理的“人、”对“事”、对“结果”,而不是对“证书”,就如政府采购行业提倡的要“物有所值”一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16 18:0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理解,“责”应该对管理的“人、”对“事”、对“结果”,而不是对“证书”,就如政府采购行业提倡的要“物有所值”一样。

(2016-01-16 10:14)
照你说,就是可以不管途径如何,手段如何,结果达到就可以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6 19:16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照你说,就是可以不管途径如何,手段如何,结果达到就可以了 (2016-01-16 18:09)

这里只是说的“责任”,不是项目负责人的权利或实现招标目的的途径,只有在项目负责人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时才启动。

我个人建议,对于招标的结果好于招标人的“期望值”的情况下,适度给一些“奖励”措施,调动招标代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或更好一些。

对于招标的“结果”进行考核,或者是项目负责人的考核,难度是比较大的:
正常情况下,组织一次招标投标包括合同签订,大约要50天,项目的施工可能要3到5年,这期间很有可能原来的项目负责人都已经跳槽了、出国了、改行了、离开上海了,等等;即使是有不良的结果,考核招标期间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甚至是原来的招标人代表、监管人员都升官或退休了,呵呵,所有说考核时期太长后意义也不是很大了,从这方面来考虑,还是建议主管部门出台规定时考虑尽量多事中“鼓励”,少事后“惩处”。

作者: wjjst    时间: 2016-1-20 14:12
我看了看,至少有两点应该是进步了:
1、达到或超过20家报名单位时,允许招标人进行一次筛选,留不少于15家作为招标文件的发给对象。这样可避免在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出现大量投标人带来的资源浪费、开评标工作的组织难度加大、评标工作量加大等问题。
2、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有所改进。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但《征求意见稿》中对暂估价项目招标主体的规定更加灵活,这样也有利于与9部委23号令、交通运输部【2015】24号令的相关条款协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0 15:40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不要说是否违法,这一条规定明显违反常理,代理机构要是能够签订施工合同及验收,还叫招标代理机构嘛。


征求意见稿只有十三页,我非常想知道第五十条的(二)、(三)或者更多的内容-----还有是什么内容不需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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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0 22:00
第五十条的(二)、(三)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也觉得“(一)”很萌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6-7-7 10:35
都取消了。。。。。。好跟屁。难道想和国务院对着干?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7 11:35
标题: 回 月之江 的帖子
月之江:都取消了。。。。。。好跟屁。难道想和国务院对着干? (2016-07-07 10:35) 
你有点太事后诸葛亮,写帖子的时候,谁会想到国家会出尔反尔?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7 12:30
没有想到招标师职业资格会被取消,
想到了职业资格对招标项目负责人不必要;
没想到担任负责人对招标师是利好,
拜托以后别说招标师有多重要,
原来同时职业资格的园艺师、插花师、理发师、厨师,
工作当中都带刀,
招标师最多图财,
人家可以害命,
只当潇洒来自我提高,
祝福自信的招标师们------明天会更好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8 10:22
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就是个程序法,
从考试看,内容少,难度低,确实没必要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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