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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川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收受方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31 11:56
标题: 陈川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收受方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1-1 06:30 编辑

陈川生在《公共资源平台整合中若干“非常态”问题思考》一文中提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收受方

2016 年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进一步明确,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担保。既然是担保,其收受人即权利人应当是被担保人,即招标人。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明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但是多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交给交易中心,理由是防止招标人不能按时退还保证金,实际的原因是收取保证金和银行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每天流水十几亿甚至上百亿的资金流对任何一个银行都不是小生意同正确理解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选择和公共服务平台乱收费相比,交易中心代收保证金是个小问题,但却是公众评判政府是否依法办事的一块试金石。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0-31 16:29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6-10-31 16:30 编辑

一、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代收呢?
二、评定分离是否也是批判政府是否依法办事的试金石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 08:27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1-1 08:29 编辑

招标投标法当中,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招标投标法起草的专家们,都知道保证金的作用,但是法律本身当中不提保证金,就是不提倡、不鼓励招标人收取保证金,即不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自愿招标的项目,首先要招标投标法当事人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遵照市场规律、合同精神办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t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都是“后话”,从招标投标法到实施条例,中间历经了十多年。既然是招标人自己都不是必须收取保证金,又何必再去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来收取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 09:26
招标人依法可以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再去委托其他单位,如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等等,与法律规定、与财发改委、政部或住建部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从道理上都说不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1-1 10:4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任何法定权利或理由收取类似费用(名目太多,不一一列举),不但违法,而且还有毁干部的作用,所以,为保护地方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一级一级干部,任何一级政府都不能支持这种行为,地方政府出台的类似文件赶紧的废止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1-1 10:45
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始统一管理以来,此类问题已经有所改进了。很多地方都废止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 10:48
近期的通报情况: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9-7 14:58 编辑


转帖 住建部通报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天津、浙江等6省、直辖市工作进展较快,已向有关企业退还保证金。其中,安徽等3省退还各类保证金数额较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截至8月26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天津、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直辖市工作进展较快,均已向有关企业退还保证金。其中,安徽、浙江、湖北3省退还各类保证金数额较高,分别为23810万元、21011万元、10936万元;安徽、浙江两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3514家、2810家。河北、吉林、河南、广西、甘肃、新疆等部分省、自治区印发了文件,要求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畅通投诉渠道、曝光违规案例等手段,确保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不走样、要求不打折。


  根据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75023万元,涉及企业4128家、项目4308个,目前已累计返还企业26669万元。各地还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164784万元,涉及企业4409家、项目3515个,退还32259万元。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列入重点督察范围。

  另据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已分别下发《关于做好清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通信工程领域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清理规范工作。


资料来源: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B1%A3%D6%A4%BD%F0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1 11:00
无意间发现提到投标保证金的一个招标公告:

福州市流花溪(浦上路至湾边水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第2标段(施工)(重新招标)
  • 2016-09-08
  • 工程招投标
  • 字体显示:[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州市流花溪(浦上路至湾边水闸)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第2标段(施工)(重新招标)(项目名称)已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榕发改审批[2015]143号文(批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招标人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招标。
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仓山区建新镇  ;
  2.2. 工程建设规模:项目投资约32954万元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浦上大道——三环湾边立交段(k0+000~k3+953),浦上大道——三环湾边立交段,此段河长约3.953km,招标内容为河道驳岸、水闸、截污、景观及其配套、桥梁等。此标段还包含三环湾边立交——湾边水闸段(k3+953~k4+313)的景观及其配套设施。1)驳岸工程:河长3.953km,设计河宽15~50m,采用坡式驳岸,局部采用陡墙式驳岸。2)水闸工程:建设水闸1座,水闸宽度18m,采用钢坝闸形式。3)截污工程:建设两侧1.0m×1.0m~3.0m~2.0m截污管道8587m,污水提升泵井2座。4)桥梁工程:配套建设桥梁7座。5)景观及配套:景观总建设面积:211351.18㎡,其中三环湾边立交——湾边水闸段景观建设面积18816㎡,具体以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招标图纸为依据  ;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173638943  ;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525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无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无;
  2.7.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壹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行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园林绿化工程按有关规定):
  3.3. 本招标项目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有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的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不应用(应用、不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体规定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网址:xy.fjjs.gov.cn;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有;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前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至少完成一项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溢洪道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项目;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0(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0(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投标截止时不能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7.1投标人因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7.2投标人不存在“采用除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的”;
3.7.3投标人不存在“使用超过1个匿名报名号上传本单位投标文件的情形”;
(特别提醒: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参与上次评标过程中冲击评标区的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若在此次评标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已进场施工的所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取,直接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其执行文件为:《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实行网络递交的通知》(榕建综[2009]43号文)及《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建综[2010]37号)(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电子招投标的规定);
  4.2.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请于2016年9月8日 09时00分至2016年9月14日17时30分通过采用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另行出售纸质招标文件。本招标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使用百宝图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套件V1.0-电子招标文件生成器和投标文件生成器软件 (V4.5.1版本)打开。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4.3. 招标图纸每份售价0 元,售后不退。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投标人如需购买图纸,应在2016年9月14日00时00分前按售价预定,招标人在2016年9月20日00时00分交付图纸。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16-10-09 09:45;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①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③或按照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有关规定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允许投标人使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年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
7.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www.fzztb.org)、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www.fzztb.com)(发布公告的媒体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州市市容建设开发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绍岐村(林浦小学旁),邮编:/;
  电子邮件:/
  电话:13559173543传真:/;
  联系人:郑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秀峰路188号福建闽台广告创意产业园内第1幢4A,邮编:350000;
  电子邮件:/
  电话:0591-87892791传真:0591-87892787;
  联系人:李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资料来源  http://www.fuzhou.gov.cn/ggzyjy/ ... 0160908_1107589.htm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1-1 13:22
实际情况 很多地区是由交易中心进行保证金的代收代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11-2 08:4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1-2 08:50 编辑

实际上 ,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更大的 在于:

参见我原先的发帖 :




楼主  发表于: 2014-03-12
本帖被 汪才华 设置为精华(2014-05-01) —

争鸣文章 认真研讨 “投标保证金 ”问题

无需多言,“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地,招标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招标,有经济保证措施,一般都会都要求:投标人提交必要的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而投标人如果没有随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递交的不符合要求,其投标可能会被拒绝,俗称 “废标”。

仔细想来,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方面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含义

国内的招标投标,尤其是以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为主,一般是要求:投标人被要求提交不超过计划预算额2%的 “投标保证金”,并且打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一般地,以“到账”为准)。这种办法,包括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相当于“质押”或者“抵押”资金;一旦违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俗称“没收”)。

而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项目的招标投标,可能还有部分政府采购的试点,则是另外一种办法:就是投标人应该开出由招标人同意的“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格式。保函的金额,一般是“不低于投标人报价的2%”。

这种办法,即:银行以其信用为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严格的讲,没有实际上的“保证金”真正提交。

业内专家何红锋曾经说过:

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原文来自 :

何红锋博客 : http://user.qzone.qq.com/622008815/blog/1242523097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2010-6-6

我是在他的个人博客上看到的;有没有其他地方发表?还不太清楚。我自己同意这个意见。遗憾的是,这个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共3条评分 ,金豆+10 ,威望+3
金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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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威望 +3
原创
2014-03-12
金豆 +5
-
2014-03-12
file:///C:\windows\TEMP\ksohtml\wpsF90B.tmp.png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11-2 10:18
投标保证金收与不收都是招标人自己决定,不存在必须不收或依法不收的概念,所以如何去收还是招标人自治。对于由谁来收,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个人觉得还是有讨论空间的。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1-3 11:37
都是政府定的。还有现在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职责,这本身也有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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