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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 [打印本页]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0 17:36
标题: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6 12:19 编辑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后续  


   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我公司实名举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局长高建国垄断甘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一事广受舆论关注,今天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2016)甘0102民初5039号】还公义于民,彰显了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决心,此份判决打破了高建国只手遮天垄断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十六年之久的格局,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保护。

     判决书指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违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批复,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越权发文授权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强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5%的标书费,其行为为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不当占有应属我司的标书费合计809745元。再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作为事业单位,其性质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其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亦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且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对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判决书后附)


     请相关部门据此判决严查高建国何以嚣张至此!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越权发文为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累计被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的标书费达4000多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与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凭什么坐地分赃这笔巨款?请核查高建国与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输送关系,剪断高建国与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链条。


   我司代表广大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请有关部门责令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退还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所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被扣取5%的标书费,并对高建国滥用权力,为满足个人私利而肆意践踏法律,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还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一个健康、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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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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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冗长的长篇大论,我却先找到了法院的错别字,实在汗颜。。。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0 21:22
目前,还只是一审,不知道被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有没有胆量继续提出上诉?
作者: ylswzj    时间: 2017-2-10 21:23
为该公司点个赞。中国就是缺少这样的精神,不畏强权,不顾自身利益
这样的举动,版主应该大力宣传,中国才有未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0 21:26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1 08:49 编辑

简单看了一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光收取规定可以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另外还染指于招标文件工本费,借电子平台统一发布为名,凭空壳的第三方软件公司作为雁过拔毛的实体,把5%的招标文件工本费截流下来,至于有没有从该软件公司得到利益输送的好处,还并未可知。

其实,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中心都在搞这种小动作,如果一旦作为成功判例,可有燎原之势。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02:01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11:00 编辑

    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此两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恶,孰知其故?是以圣人犹难之。

    圣人尚且难之的问题,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了勇敢!不待疏而不失的天网,用公正的法网还公义于民,长达两年的诉讼我们赢了!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决心体现在了一份我们亲历的判决书中,我心甚慰!感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感谢中海建的各位同事!感谢招标界各位同仁!感谢国际招标网社区及其他媒体!

    判决书长达21页,措辞严谨、逻辑清晰、结果公正!我很钦佩审理此案的法官,涉及本案的法律、法规及省内规范有二十一条,原告当时提供的证据有5箱,对于招标行业外的人而言比较难搞懂其中的法理关系,我导读如下:判决书1-4页为原告诉求和被告答辩,5-11页为法院对当事双方证据的认定情况,12-20页为法院认的案情事实,21页为结论。

   被告的辩护思路是:5%是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的,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无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多么无耻啊!又见“不适格”,行政诉讼不适格,民事诉讼又来一个不适格)。理由是:原告在明知成兴公司要扣除5%手续费的情况下仍然进入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此系以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与成兴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应该向成兴公司主张其权利!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02:43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4 12:23 编辑

我将判决书各部分精彩之处摘录出来,方便大家理解:

1-4页双方诉求:

这部分主要看被告神一般的答辩逻辑,第4页“被答辩人在明知系统运营商代收电子标书费用且将收取5%手续费的情形下,仍然进入该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系以自己的行为与系统运营商订立并履行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应为被答辩人与系统运营商,被答辩人应向系统运营商主张其权利。

5-11页为法院对当事双方证据的认定情况:

第7页“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发改服务【2013】1922号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批复,案外人成兴公司是被告委托的交易平台维护机构,其收取的电子印章费、数字证书费、存储介质费的行为,系代被告履行代理事务的行为,其履行委托事务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其委托人(本案被告)承担。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第8页“9、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1922、【2013】1960、【2014】682、【2014】831号批复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CA证书办理指南。上述批复系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招投标交易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招投标交易主体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均具有约束力,充分证明被告应收费的项目和价格,禁止在应收项目外另行收费,涉案的标书款由被告委托的成兴公司收取并扣除手续费的行为及事实,并未获得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授权。故原告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10、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通知及其关于网上购买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两项证据相结合充分证明:被告或其授权的成兴公司收取所有权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定价收取的标书费;被告授权的成兴公司代收电子标书费在结算时,扣除标书费5%作为手续费;上述扣除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的收费行为已超出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收费的范围。

此外,被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设立仅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职权,无权发布与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通知或命令。因此,原告关于此证的证明目的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方的证据
下面这一段判词非常重要,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
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
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妄图混淆视听掩盖自己越权发文授权成兴公司扣除5%的违法事实!法院的判词则十分准确点明了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利来源。原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随后的判词中阐述的十分清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妄图借此脱罪是不可能的!
1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40206232/01984385号转账支票存根明确备注有标书费,显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法律关于电子招投标事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事由,被告委托的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代收款协议系未签字的格式条款,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719号批复,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力来源于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与成兴公司并不存在委 托 代 理法律关系。据此,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收费主体为系统运营商,原告与成兴公司间存在
委 托 代 理的证明目的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所举代收款协议书、内资公司变更通知、说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首先,成兴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委 托 代 理关系的合意,此为不争的事实;其次,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兴公司依被告 委 托 为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提 供维护服务。由此,基于成兴公司因履行被告 委 托 的维护交易平台系统事务发生的费用,其承担者应为被告。而原告作为招投标交易主体,其已缴纳的电子印章费、数字证书开 户 费、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存储介质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中,已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除此外,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故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12-20页为法院认的案情事实:

P19“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系统维护方成兴公司系涉诉标书费用的收取主体,
然成兴公司依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并由被告委 托为其提 供交易平台系统维护服务,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力均来源于被告的授权,与原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委 托 代 理的法律规定,现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授权的成兴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扣取其司5%的标书款的行为并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或约定,成兴公司作为依被告授权履行职务行为的一方,其因代 理被告扣除标书费5%手续费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以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与成兴公司建立了委 托合同关系,然委 托法律关系属于合同之债,其是指受托人为 委 托人办 理委 托事务,委 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双务合同,其以当事人之间形成委 托和受托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案外人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系 成兴公司依据被告发布的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通知,且该通知要求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面实行网上发售标书,凡进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都必须统一实行网上发售标书通知为权力依据,对不按规定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项目,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该项目不予办 理相关进场交易手续。加之被告与成兴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成兴公司为被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服务方的客观事实,足证被告与成兴公司委 托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合同的事实,依据事实主张者尽举证责任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关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法律关系的辩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依法承担返还不当占有应属原告标书费合计809745元”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2-11 10:48
先顶后看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11:2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1 10:48
先顶后看

gzztitc 我怎么不能发帖了?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11:2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1 10:48
先顶后看

提示包含不良信息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11:34
只是摘录啊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7-2-11 15:59
不管结局如何,中国人的精神应该给予赞同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1 20:54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2 08:54 编辑
ansx 发表于 2017-2-11 02:43
我将判决书各部分精彩之处摘录出来,方便大家理解:

1-4页双方诉求:

被告的隐蔽性就在于:发了文,给予第三方垄断的地位。事实上,他的行为造就并事实上强迫招标代理机构与软件公司订立委托合同,且该红头文件是违反上位法,超越了职权范围。如果没有被告的行政乱作为,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都不会傻到去签订那种委托合同,平白无故的把5%的费用拱手给他人?!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1 21:2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2 08:53 编辑

被告当时是强迫所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签,不签的话95%是不会退回的。

我们可能是唯一没签的一个。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2 00:13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2 08:52 编辑
ansx 发表于 2017-2-11 21:27
被告当时是强迫所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签,不签的话95%是不会退回的。
我们可能是唯一没签的一个。 ...

铮铮铁骨,值得敬佩!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2 09:55
判决全文看不到呀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2 10:59
在另外的网看到了判决复印件,这判决挺奇怪,委托代理人是某某,还有最后一页最上面一句不知从哪里来的一句话,不知所云,全文错别字连篇。实体上,本案的关键就看对收这5%,原告与被告或成兴公司是否有过同意收这5%的约定,比如签署入场须知中有同意也算。即使本案原告最终胜诉,对以后代理机构也于事无补。以后直接喊你先跟公司签协议并缴费再才可挂招标公告,并严格执法只准你收标书工本费100元,代理机构哭都哭不出来。我们这标书一份是1000还是500就凭标办高兴。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2 11:12
作用已经在显现了,判决书上有一个标标书才200元一份,少得可伶呀,我们这大部分是1000,最少也是500呀!!!对国家进步而言,需要较真!对企业和个人而言,有时真是需要你好我好大家好。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2 11:56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2 11:12
作用已经在显现了,判决书上有一个标标书才200元一份,少得可伶呀,我们这大部分是1000,最少也是500呀!! ...

意图生存,而太卑怯,结果就得死亡。
你好我好不一定大家好。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3 08:32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3 09:13 编辑

本案中其实原告连原告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代理公司与招标人是委托关系,代理公司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招标人承担,代理公司是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写和发布招标文件,那么招标文件的所有者是招标人而不是代理人,出售招标文件所得应为招标人所有,

至于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的代理协议约定,只是其内部分配约定,对外不具有约束力,虽然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可以对外从事代理活动,也是基于招标人的委托而从事活动,所以事实上招标代理机构连原告主体资格都没有,正确的原告是招标人,但招标人显然不会来起诉的,一审法院基本的法律关系都搞错了,被告竟然也没有发现。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10:32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11:28 编辑

本案胜诉最大的意义在于这两段判词:

P8“被告作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设立仅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职权,无权发布与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通知或命令”

P18“再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作为事业单位,其性质并非行政管理部门,其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亦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且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对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10:37
省交易局通知-1.jpg 省交易局通知-2.jpg 省交易局通知-3.jpg 省交易局通知-4.jpg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2-13 10:46
一个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 倒下去,千千万万个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 站起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13 11:01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2 11:12
作用已经在显现了,判决书上有一个标标书才200元一份,少得可伶呀,我们这大部分是1000,最少也是500呀!! ...

如果严格执行招投标条例,那么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现实中不大可能。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13 11:21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08:32
本案中其实原告连原告的主体资格都没有。代理公司与招标人是委托关系,代理公司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招标 ...

我也从其他网上看到了,第五页有相关表述,个人理解法院的意思是代理公司是有权收取,而不是表述的其依法所得。但是其适用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了。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3 11:43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3 11:21
我也从其他网上看到了,第五页有相关表述,个人理解法院的意思是代理公司是有权收取,而不是表述的其依法 ...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已经明确了“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有权收的是招标人。代理机构收是基于招标人的委托而收,而委托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是由委托人承担,而不是受托人承担,售标书的钱的所有者是招标人。所以原告应是招标人。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13:5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3 14:42 编辑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11:43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已经明确了“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 ...

建议你搞懂“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赵勇有一篇文章《经济转型背景下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我摘录部分,供你参考。

四、成熟期的招标代理行业:2000年至今


1.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关系

    在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方面,1999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合同法》,补充、完善了代理制度,不仅提升了《暂行规定》的法律层级,而且突破了《民法通则》中仅限于直接代理的规定, 增加了有关间接代理的内容。《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为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自身名义从事招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百零三条规定通过在委托合同中引入英美法系的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制度,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样于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利;第十三条将招标代理机构定位于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赋予了建设行政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投标法》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招标代理行业的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3 14:44
ansx 发表于 2017-2-13 13:57
建议你搞懂“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赵勇有一篇文章《经济转型背景下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

招标代理机构怎么可能是以自己的名义招标。招标公告上明明白白的写明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定位十分清晰了。
作者: LavandaXX    时间: 2017-2-13 15:12
必须先顶起,然后有必要抒发抒发自己的感想。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3 15:13
顶!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3 15:14
有结果了,太高兴了!顶!!!!!!!!!!!!!!!!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3 15:16
招标业,终于有个公开,公平的市场了!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3 15:19
有了版主的宣传,人们都会有动力!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3 15:21
顶!顶起来!大家都会关注!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13 16:02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14:44
招标代理机构怎么可能是以自己的名义招标。招标公告上明明白白的写明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定位十分清晰了 ...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招标,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判决中也提到了招标代理协议是内部约定。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2-13 16:06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14:44
招标代理机构怎么可能是以自己的名义招标。招标公告上明明白白的写明了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定位十分清晰了 ...

法院授理诉讼案件,会首先看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对于这个,相信法院人士更专业的。
作者: wbtsx    时间: 2017-2-13 16:23
ansx 发表于 2017-2-11 21:27
被告当时是强迫所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必须签,不签的话95%是不会退回的。

我们可能是唯一没签的一个 ...

单愿多一些你们这样的,都少人被“强奸”了都不反抗!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3 16:42
版主将我禁言了吗?发什么都是敏感信息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3 16:56
zc_ztb 发表于 2017-2-13 16:06
法院授理诉讼案件,会首先看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对于这个,相信法院人士更专业的。

现在是登记制受理案件,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很多。比如本案行政诉讼时就是。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2-13 17:00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3 16:56
现在是登记制受理案件,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很多。比如本案行政诉讼时就是。

那审判时,法官更会先看主体资格的,我感觉原告是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资格应该是没问题的。
作者: graysky    时间: 2017-2-13 17:34
纪委是该查查高建国了,更该查的省内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吃拿卡要样样有。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21:21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4 11:10 编辑

被告方的证据
下面这一段判词非常重要,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
被告用这张支票存根来证明
5%是被成兴公司扣取了,妄图混淆视听掩盖自己越权发文授权成兴公司扣除5%的违法事实!法院的判词则十分准确点明了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利来源。原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成兴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随后的判词中阐述的十分清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妄图借此脱罪是不可能的!
1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40206232/01984385号转账支票存根明确备注有标书费,显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法律关于电子招投标事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事由,被告委托的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作为手续费显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代收款协议系未签字的格式条款,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719号批复,成兴公司代收款项的权力来源于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与成兴公司并不存在委 托 代 理法律关系。据此,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收费主体为系统运营商,原告与成兴公司间存在
委 托 代 理的证明目的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所举代收款协议书、内资公司变更通知、说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维护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首先,成兴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委 托 代 理关系的合意,此为不争的事实;其次,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兴公司依被告 委 托 为公共资源网上招投标交易系统提 供维护服务。由此,基于成兴公司因履行被告 委 托 的维护交易平台系统事务发生的费用,其承担者应为被告。而原告作为招投标交易主体,其已缴纳的电子印章费、数字证书开 户 费、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存储介质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中,已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除此外,被告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故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21:34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21:35 编辑

各位版主 我不知道系统设定的敏感信息过滤机制是如何工作的?为什么有些信息总是发布不上去?提示有不良信息!
我只是在引用判词中的内容。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7-2-13 21:41
ansx 发表于 2017-2-13 21:34
各位版主 我不知道系统设定的敏感信息过滤机制是如何工作的?为什么有些信息总是发布不上去?提示有不良信息 ...

敏感信息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统一设置的……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3 22:00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3 22:05 编辑
wbtsx 发表于 2017-2-13 16:23
单愿多一些你们这样的,都少人被“强奸”了都不反抗!


“所以我时常害怕,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阳,我们自然心悦诚服的消失。不但毫无不平,而且还要随喜赞美这炬火或太阳;因为他照了人类,连我都在内。”

在这样一个和平、法制时代,我们不以斗士自居,更不愿当“烈士”,作为企业该是我们的一分不能少,不该是我们的一分不要。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3 22:54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3 11:01
如果严格执行招投标条例,那么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 ...

说得对,但是没统一标准!行政部门无法可依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4 08:27
顶!顶!正义!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2-14 08:53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2-13 22:54
说得对,但是没统一标准!行政部门无法可依

想骂人了,没有那个网站像本网站,随时是你的发言有不良信息,关了得了!
作者: xiangshuibaihe    时间: 2017-2-14 08:58
支持这样的企业,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点个大大的赞!
作者: mrqbb    时间: 2017-2-14 09:16
能不能直接粘上,可能是权限的问题,下不了,也看不到。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14 09:31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4 08:53
想骂人了,没有那个网站像本网站,随时是你的发言有不良信息,关了得了!

加点空格就能解决了,就是麻烦点。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14 09:31
zxc1981 发表于 2017-2-13 21:41
敏感信息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统一设置的……

能否把敏感词汇公布一下,这样发帖时就可以避免了。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4 11:45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2-14 11:59 编辑

12-20页为法院认的案情事实:

P19“被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系统维护方成兴公司系涉诉标书费用的收取主体,
然成兴公司依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并由被告委 托为其提 供交易平台系统维护服务,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力均来源于被告的授权,与原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委 托 代 理的法律规定,现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授权的成兴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扣取其司5%的标书款的行为并无法律的明确授权或约定,成兴公司作为依被告授权履行职务行为的一方,其因代 理被告扣除标书费5%手续费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以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与成兴公司建立了委 托合同关系,然委 托法律关系属于合同之债,其是指受托人为 委 托人办 理委 托事务,委 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双务合同,其以当事人之间形成委 托和受托的合意为前提。本案中,案外人成兴公司扣除原告标书费的5%,系 成兴公司依据被告发布的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通知,且该通知要求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面实行网上发售标书,凡进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项目,都必须统一实行网上发售标书通知为权力依据,对不按规定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项目,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对该项目不予办 理相关进场交易手续。加之被告与成兴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成兴公司为被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服务方的客观事实,足证被告与成兴公司委 托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合同的事实,依据事实主张者尽举证责任的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关于原告与成兴公司存在委 托法律关系的辩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依法承担返还不当占有应属原告标书费合计809745元”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4 12:01
终于发上去了,委 托  代 理、委 托、提 供、办 理、开 户 费,居然都是敏感词!
我是逐字逐句敲上去的,太不容易了,这个敏感词过滤机制绝对有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2-14 13:28
这案子终于判下来了!
作者: xiao钰儿    时间: 2017-2-14 15:23
身为甘肃招标的一份子,我深感欣喜,几年来,我们一直被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所限制,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诉求、举报,都石沉大海,感觉他们的势力好像在甘肃的某些地方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网,意见,投诉根本进不去,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幸好还有法律在,幸好还有敢于斗争的人民在,为甘肃招标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感谢法院伸张正义,感谢贵司敢于斗争的精神!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14 15:50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2-14 08:53
想骂人了,没有那个网站像本网站,随时是你的发言有不良信息,关了得了!

原因不明,可能是系统设置也可能是浏览器问题,你再试试看吧,请稍安勿躁
作者: 孑尐卩    时间: 2017-2-14 16:32
从本次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可以看出,其行为不论在法律上还是正义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从中可以看出它的种种作法严重阻碍了甘肃省招投标行业公平、公正,正常有序的发展。而这些不合理的行为都将会收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仅是甘肃的招投标行业,整个中国的招投标行业才会很好的发展!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6 08:55

作者: 321654987    时间: 2017-2-16 10:26
支持这样的企业,遏制社会不良风气,应该点赞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7-2-16 10:32
为什么看不到图片,说没有权限。先为法院和原告点个赞
作者: ansx    时间: 2017-2-16 12:21
laogangs 发表于 2017-2-16 10:32
为什么看不到图片,说没有权限。先为法院和原告点个赞

我重新编辑了一下 现在应该能看到图片了
作者: 老宝宝    时间: 2017-2-16 17:31
顶!!!!!!!!!!!!!!!!!!!!!!!!!!!!!!!!!
作者: 770404    时间: 2017-3-3 17:21
交易局上诉了吗?
作者: giao21    时间: 2017-3-9 09:17
顶顶定顶顶定顶顶定顶顶定顶顶定顶顶定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3-27 21:5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甘发改规范〔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3-09 11:13    效能状态:2016-03-03    阅读次数:303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简化交易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提供电子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鉴于我省已全面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网上查阅和下载条件,标书查询和下载中不存在印刷、邮寄成本。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标书费,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限制投标人免费查阅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查阅。



二、规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招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见附件)。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劳务费计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正常评标费用以外的其它任何钱物。不得违规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发放劳务费。



三、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公示制度。各地各级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服务场所和信息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收费依据等,并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收取标书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3-27 21:54
甘肃的招标代理机构你们现在什么心情?我以前说过什么?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3-27 21:58
bob1511 发表于 2017-2-13 11:01
如果严格执行招投标条例,那么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 ...

现在出规定了,一分都不能收,哼哼,小样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3-28 14:21
我眼花了吗?16年3月3日发的文???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3-28 20:26
没有花,是打行政官司后就出这文件了
作者: ansx    时间: 2017-3-30 15:09
标题: RE: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败诉了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3-28 20:26
没有花,是打行政官司后就出这文件了

抗日战争期间,一个村子里有一个年轻人参加了革命,与年轻人家里有过节的保长将消息告诉了皇协军,并引来鬼子的扫荡,鬼子将村民聚集在宗祠前,让村民交代年轻人的下落,村民不知道年轻人的去向,鬼子烧光了村里的房子、粮食,杀害了不少村民,走之前告诉幸存的村民:这是那个年轻人带来的灾祸,参加革命就是这个下场!
类似的事情在神州大地上其他的村庄、城市也再上演,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革命胜利了,鬼子被赶出中国了。可能幸存的村民中有人恨死了那个年轻人,如果不是他我能无家可归吗?能有无辜的村民被杀吗?
是啊,如果没有这个年轻人,可能不会引来鬼子的扫荡,不会有人死,不会没有粮食过冬……
作者: ansx    时间: 2017-3-30 15:11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3-30 15:33 编辑

真TM想开骂 有些人就是JM   好强的奴性啊
跳梁小丑般 竟不自知!可悲
夏虫不可以语冰,井蛙不可语海,曲士不可语道
作者: ansx    时间: 2017-3-30 15:59
本帖最后由 ansx 于 2017-3-30 16:03 编辑

互联网+招标采购后,传统招标代理的模式肯定会有变化,不合时宜的一些东西该消失的早晚要消失,市场这么大,为市场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才是当下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之道。
不要做垃圾般的存在,固守旧有的残羹。

面向大海,春暖花开!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4-8 10:10
ansx 发表于 2017-3-30 15:11
真TM想开骂 有些人就是JM   好强的奴性啊
跳梁小丑般 竟不自知!可悲
夏虫不可以语冰,井蛙不可语海,曲 ...

你公司好高大上!!甘肃的招标代理机构心里在想,感谢你八辈祖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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